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以及大额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每月的1日至10日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单位应缴费数据的核定结算时间,不办理单位人员增减。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人员增减等业务。
第十八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讯,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夷陵区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工作由所在县市、夷陵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与职工医保费同步缴纳(包括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及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10%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10%或5.5%的比例缴费,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从12月1日开始,我市将正式执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病种统一为35个,最高可报销9成。
一、新规有哪些变化1、根据管理办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门)病种由原24个统一为35个。
2、35个慢性病是哪些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以上24种病种,参保者可每年5月和11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评审)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性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性肝炎抗病毒治疗、血友病、脑血管病致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
(以上11种病种确诊后,参保者即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市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且即审即定)3、其中城乡居民特有病种4个(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
4、职工医保新增9个病种(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新增1个病种亚型(肺结核耐多药),合并血友病和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为一个病种。
二、待遇水平1、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因上述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门)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支付90%、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和相关检查支付80%、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80%、其他病种支付75%。
最新-2019湖北宜昌医保最新消息 精品
2019湖北宜昌医保最新消息新的结算模式实施后,鼓励医院之间良性竞争,节约医疗费用,降低市民治疗费用,是我市首创这种医疗结算模式。
医保结算经历三次改革近年来,医疗费用快速增长,不仅老百姓感觉自费部分很高,住院一次难以承受,同样,每年财政医保费用也不堪重负,医院也感觉医疗费用结算难。
为此,我市积极探索,先后经历三次医保结算方式改革。
第一阶段我市医保启动至2019年,实行按项目付费为主、单病种付费为辅的结算方式,11个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
第二阶段2019年至2019年,我市出台了《宜昌市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宜人社发〔2019〕18号,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指标控制、按项目付费为主、单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同时将单病种增加到13个,年终结算时,对医疗机构超支费用按照80-90比例进行分担结算。
第三阶段2019年至2019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算的通知》,实行总额控制、按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
总额控制采取直分法,即每年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各医疗机构住院结算额度占全年住院结算总额的比值,按照今年的预算支出给每个医疗机构分配一定的额度作为控制指标,定点医疗机构超过支出预算的部分待年终根据当年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处理,若基金当期有结余,则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若基金当期没有结余,则全部由医院承担。
同时将单病种增加到29个。
过度医疗等弊端突出实行总额控制下按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在抑制医院过度医疗、减轻参保患者负担、控制医疗保险基金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运转几年后,其弊端逐渐凸显。
据市医保局医疗监管科彭静介绍,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不足,过度医疗普遍,住院次均费用高于省内同等城市,居于全省前列;每月采取固定的数额作为总额,实际发生费用超过当月总额的医疗机构有些出现了推诿患者的现象,引起群众不满。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2008年06月16日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也可以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伤残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应从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应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15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关系核减手续,次月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核减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本统筹地区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的,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解散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工医保登记。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精神,为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现结合宜昌实际,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1.补贴个人参保费用。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在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的基础上予以保障,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加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对农村贫困人口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
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起付线标准在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标准基础上减半,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再减半。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4日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胞投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二)机关;(三)事业单位;(四)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条件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拨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不足支付时,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坚持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企业参保条件新参保条件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参保条件有人员增减变化,需要办理人员增减手续的企业且截止当月不欠缴社保费灵活人员参保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宜昌市城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料:企业单位新参保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2.有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在宜分公司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3.单位公章;4.《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5.新增参保人员一寸白底彩照2张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6.新增人员较多(我市城区在经办业务中一般规定4人以上,下同)还需填报《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登记批量导入表》电子表格人员增减参保1.《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2.新招、聘用人员,须带招录表或劳动合同书;3.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书;4.死亡减员的,提供死亡证明。
灵活人员参保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1寸白底彩色登记照3张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流程;企业单位新参保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宜昌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单位参保登记、新增人员申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人员增减参保用人单位携带填写好的《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一式三联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宜昌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参保单位基数申报、人员增减窗口办理灵活人员参保流程备齐相关资料后,到市人社局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参保核定征收经办大厅(东大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宜昌机关事业养老领取指南领取条件:1、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
所需资料:城乡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死亡待遇申领领取流程;1、到人社局工资科办理退休审批手续;2、再到市社保基金征收稽查处办理保险清算、打印个人账户年帐、人员报减、录入分项工资;3、再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养老金计发手续。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宜昌市社保政策概述宜昌市是湖北省下辖的地级市,为了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宜昌市采取了五险一金制度。
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一金则是指住房公积金。
二、参加五险一金的范围及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凡在宜昌市就业的职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应当参加五险一金。
在职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帮助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的登记手续。
三、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和比例1.养老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宜昌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原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2.医疗保险:宜昌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原居民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4.失业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5.生育保险: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根据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会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四、如何办理五险一金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与社保相关的手续,包括雇佣登记、个人信息采集等,并缴纳相关费用。
员工也需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雇主应及时报案,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员工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材料。
3.失业保险:员工失业后,根据宜昌市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住房公积金:雇主应当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个人材料,如身份证、银行卡等。
五、五险一金的福利和保障通过参加五险一金,员工可以享受到以下福利和保障:1.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员工可以领取养老金,用于自己的养老生活。
2.医疗保险:员工在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福利,减轻了医疗费用的负担。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篇1: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31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四)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依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第六条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七条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信息比对和经办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医保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
夷陵区城镇医疗保险配套办法宜昌市夷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本区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第四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
成年人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区医保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备案审核表》;(二)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四)学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料、证件和表格进行收集、初审、汇总后,报区医保局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区根据区医保局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夷陵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宜昌市是湖北省重要的城市之一,有着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宜昌市政府决定推出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补助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补助对象本补助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城镇居民,包括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以及职工、农民工等其他常住人口。
二、补助标准1.个人缴费比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的5%,由个人自行缴纳。
2.补助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费用项目,采取不同的补助比例,具体如下:a.住院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60%;b.门诊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30%;c.特殊门诊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50%;d.疑难病治疗费用:疑难病治疗医疗费用的二次补助比例为80%。
3.封顶线个人缴费累计达到5000元后,补助比例不再增加,保持原有比例。
三、补助范围1.补助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a.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b.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药品费等;c.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如体检费用、中医治疗等;d.疑难病治疗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治疗费用。
2.补助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a.个人自费药品费用;b.超出医保范围的项目费用;c.非法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
四、申请与报销2.补助费用可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进行直接划拨。
3.报销期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监督与管理1.补助资金由宜昌市财政预算拨付,定期进行审核和监督。
3.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回违规享受的补助资金。
六、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二次补助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总之,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164号令)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5-04-28 17:02:36 编辑:人社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4月2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宜昌市大病医疗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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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详情
2022年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详情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保准是多少呢?近⽇宜昌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份开始,宜昌市将调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调整后缴费标准是多少呢?下⽂将为您详解。
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保准: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详情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宜昌市医疗保险缴费保准:宜昌市城区⾼等学校在校⼤学⽣、各类中⼩学阶段的在校学⽣(包括职业⾼中、中专和技校学⽣)、少年⼉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缴费标准从每⼈每年50元提⾼到60元;18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的成年居民,个⼈缴费标准从每⼈每年200元提⾼到300元;未按⽉享受养⽼⾦或者退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个⼈缴费标准从每⼈每年70元提⾼到100元;低保及重残⼈员仍不缴费。
在个⼈医疗保险补助⽅⾯,起,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60元,达到⼈均380元,已惠及26万余名参保居民。
截⾄⽬前,宜昌市城区居民医保累计参保⼈数达260487⼈,参保率在97%以上。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住院医疗待遇:在⼀、⼆、三级医院发⽣的医疗费⽤,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最⾼⽀付限额部分,⽀付⽐例分别为65%、60%、50%。
门诊⼤病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为600元。
起付标准⾄最⾼⽀付限额部分,⽀付⽐例为50%。
年度基⾦最⾼⽀付3000元。
⼀般、⽼年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般、⽼年城镇居民在⼀个医疗年度内未发⽣住院和门诊⼤病医疗费⽤,且下⼀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医疗年度个⼈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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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详细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填写三级、二级、一级、无级别。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类别,为三类、二类、一类;
四、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本申请书时,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级别的不用提供);
3、《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分表;
4、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明材料(租用场所经营的,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
5、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6、药品品种及价格清单;
7、医用材料品种及清单;
8、床位设置及收费标准(无床位设置的不用提供);
9、以上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宜昌市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