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
浅析离婚时如何保护女性的权益——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探讨
这个 案例大概讲 了这样一个事情 : 甲和 自己的丈夫结婚 多
试想一下 在大多数家庭 中, 最重要 的财产就是房 子, 许家里 年 , 是 由于工作关 系两人一直分居 , 也 但 常年 的分居 最终造成 了
还有家用 电器 , 还有 车等其他 的东西, 竞争激烈 的今天 , 、 夫妻感情 的破裂 , 在 车 男方提 出离婚 。甲的丈夫的公司在 国外 , 这个
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婚姻法 裁判有疑 义 , 三) 《 为什 么女方装修 、 负责购买家 电的钱不折合 成今
解释 ( 》 三) 一颁布 , 人们立刻 有 了不 同的反响 。 《 婚姻法 解释 天 的市价呢 , 男方 的 2 8万可以折合成今天的 10多万 , 0 女方的
房价飞涨的今天, 好多父母都会花掉家里所有的积蓄为儿子购 好多女性 已经没有办法找到心仪 的工作, 也许只有家政之类 的 置一套结婚房 , 可是一离婚房子 的一半归女方 。这从某种意义 工作还需要她们, 她又如何去赡养 自己的父母 ?女方 为了家 庭
上来 说, 造成 了父母资产无 形地流失 , 对于工作 一辈子才可 以 放弃 了很 多 ,在审 判时法官可能会要求 男方酌情补偿 女方一 购 置结婚房 的父母 而言是不公平 的 也许正是在这种 背景之 些 , 可是却没有 明确的标准 , 也许是几万 , 也许是十 几万 , 可是 下 , 姻法解释 ( 》 三) 才会 诞生。然而 , 许多人却对 ( ( 婚姻法解 这个对于女方 自己购置房屋来 说都是杯水车薪 。女方 的权益在
般 由男方购房 在大多数的家庭 中, 结婚后女性把大部分精力 有下列重大理 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一方有隐藏、 转
放在家庭上, 抚养孩子, 照顾老人 。甚至有些女性为了把孩子教 移 、 变卖、 毁损 、 挥霍夫 妻共 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 务等严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五个实务热点问题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一部真正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由7编、1260条组成,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而在这当中,“婚姻家庭编”无疑是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
“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对应的是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再加上与这两部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和审判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增减和完善。
本文拟结合实践,对“婚姻家庭编”中关注度较高的实务热点问题进行细致解读。
一、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条款,增加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相应地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过去,对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般人普遍觉得疾病影响结婚与否是个人的事情,国家没有必要干预。
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
尽管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对以下四种情形:“不许结婚者;暂缓结婚者;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婚姻法》未将此规定作为参照依据,故在实践中少有人问津。
《民法典》所作的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适当地兼顾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选择,把“疾病婚姻”从无效改成了可撤销:是否结婚个人有决定权,但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否则对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的依据则可以追溯到“总则编”第148条的“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家事法实务教程
家事法实务教程家事法实务是指处理家庭纠纷和家庭法律事务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技巧。
掌握家事法实务的知识和技能对于维护家庭和谐、解决家庭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家事法实务的基本概念、重要流程和实际应用。
一、家事法实务的基本概念家事法实务是指在解决家庭法律事务时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家庭法律事务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
家事法实务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了解家事法实务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掌握婚姻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教授家事法实务至关重要。
其次,家事法实务还包括一系列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提交申请、受理案件、进行调解等。
了解这些程序和流程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家事法实务的重要流程家事法实务的重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申请阶段。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递交申请,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阶段,当事人需要非常准确地填写各项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任何错误或遗漏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受理或拖延审理时间。
其次,调解阶段。
在家事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尝试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最后,审理阶段。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进行审理。
在审理阶段,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
此时,法官将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家事法实务的实际应用家事法实务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更是实际操作的技巧和能力。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注重沟通与协商。
家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非常重要。
通过积极沟通和合理协商,当事人可以达成更好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发生。
其次,承认事实并保护权益。
当事人应客观认识自身情况,全面了解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他人侵犯。
最后,合理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
在家事法实务中,证据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婚姻家庭调解的效果评估与完善建议-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
较好的人际关系。二是资源成本支 出上 ,婚姻 家 分 流 判断婚 姻家 庭调解 是否对 诉讼程 序进 行案 当事人在 金钱 和时 间上 的诉 累 ,提高 纠纷解 决 件分 流 ,可 以通过婚 姻家庭 调解 处理纠纷 的数 效率 , 而且能节约司法资源 , 减轻法院庭审压力。 量上进 行直 观评 断。通过 实地 走访 北京市 西城 国际上 ,根据各 国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的不 区妇 女维权 咨询 窗 口和北 京市西 城 区婚姻 家庭 同 ,形成 了不同的婚姻家庭调解机制 ,如 日韩的 调解 工作 室 ,我们 整理 了西城 区近 四年婚 姻 家 调停法 、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澳大利亚 庭 纠纷的基本情 况 ( 其 中 ,2 0 1 3 年 的数据 统计 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等 ,通行 的做法包括 : 将调解 周 期 是 8 -1 2月 ,2 0 1 4 、2 0 1 5年 的统 计 周 期是 作为婚姻家庭诉讼 案件 的强制前置环节 ; 设立专 全 年 ,2 0 1 6年 的数 据 统计 截 至 5月底 ) 。统计 门的法 院或法庭 ,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 ; 制定专 结 果显 示 ,从 2 0 1 3年到 2 0 1 6年 ,西城 区维权 门的婚姻家庭法 , 明确婚姻家庭调解案件的范围、 窗 口和工 作室 的接访 量逐 年上升 。其 中 ,2 0 1 3 程序等 ,将公正 、效率 、和谐 、共赢作为确定诉 年 8月到 1 2月来访案件数量 3 l 件 ,2 0 1 4年 9 6
近几年来北京市西城区妇联大胆创新工作理念将婚姻家庭调解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结合迎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格局强化和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领域的工作传统凸显妇联组织开展家庭矛盾化解的独特优势积极组建维权窗口和工作室超越了以往被动调解以信访代调解的工作思路主动提供调解服务把稳定家庭关系减少婚姻冲突作为工作重要目标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与操作指南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民政部作为具有专业背景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在婚姻家庭辅导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本文将就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与操作指南展开论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倾听与沟通婚姻家庭辅导的第一步是倾听。
工作人员应注重倾听双方的意见、感受和需求,真实理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在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运用积极倾听技巧,如眼神接触、肢体语言、重复表达等,以表达自己的关注和理解,并通过开放性问题引导当事人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需求。
二、情绪管理婚姻家庭问题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绪变化,而情绪管理是婚姻家庭辅导的重要一环。
工作人员需要通过适当的情绪引导技巧,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情绪,增强情绪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工作人员应提供情绪化语言的引导以及情绪调节技巧,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三、夫妻沟通技巧婚姻家庭辅导中,改善夫妻间的沟通问题至关重要。
工作人员应教授夫妻沟通技巧,如有效倾听、尊重对方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等。
同时,工作人员还可以采用角色扮演等方法,引导当事人更好地实践这些技巧,培养他们理解和关心对方的能力。
四、冲突解决策略冲突是婚姻家庭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工作人员应帮助当事人学习有效的冲突解决策略,如合作解决问题、寻找共同利益、理解对方的需求等。
同时,工作人员还应帮助双方掌握控制情绪、主动寻求解决方案的技能,以促进他们能够和平地解决矛盾和冲突。
五、家庭经济管理家庭经济问题往往对婚姻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
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家庭经济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如制定合理的家庭预算、共同理解家庭经济状况、合理规划家庭支出等。
通过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经济管理制度,可以减少金钱方面引发的矛盾和压力,增强夫妻间的信任和协作。
六、性与家庭性问题在婚姻家庭中也是一个常见的困扰。
工作人员应教授夫妻性沟通技巧,提供适当的性教育知识,如性知识、性心理学等,以促进夫妻之间的性沟通和理解。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与家庭事务处理技巧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与家庭事务处理技巧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和家庭事务处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具备婚姻登记与家庭事务处理技巧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群众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婚姻登记与家庭事务处理技巧,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第一部分:婚姻登记技巧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民政部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保持政策的及时更新。
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准确地为群众解答疑问和提供咨询。
此外,以下几个技巧也可以帮助民政部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首先,要保持耐心和细心,在接待群众时应认真倾听其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婚姻登记关系到群众的亲情、财产等重要问题,因此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位来办登记的群众给予高度重视。
通过耐心的解答和准确的指导,能够给予群众更圆满的婚姻登记体验。
其次,婚姻登记时需要处理的材料繁多,民政部工作人员可以制定详细的流程和规范文件,以确保每一项手续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合理的流程和规范文件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环节中的错误和疏漏。
最后,应加强团队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婚姻登记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婚姻登记工作。
通过团队协作,能够加大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家庭事务处理技巧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民政部工作人员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娴熟的沟通技巧和处理能力。
以下是几点家庭事务处理的技巧建议:首先,为群众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当群众前来办理户口迁移、独生子女证明等家庭事务时,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准确了解其需求,提供详细的办理信息和指导。
例如,对于户口迁移,要了解迁户条件和所需材料,并与群众进行充分沟通,使其了解流程和办理所需的时间、费用等。
其次,注重细节和保密工作。
家庭事务处理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民政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群众的信息不外泄。
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心得
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心得婚姻家庭,那可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呀!就像一艘在生活海洋中航行的小船,有时风平浪静,有时也会遇到波涛汹涌。
而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就是帮助这艘小船平稳前行的法宝呢!想想看,两个人从相识相恋到走进婚姻殿堂,多不容易呀!那可不只是花前月下的浪漫,还有柴米油盐的琐碎。
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摩擦,会有矛盾。
这时候,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就派上用场啦!比如说沟通吧,这可太重要啦!就好像是小船的指南针,指引着方向。
要是夫妻之间不懂得好好沟通,那不是像在大海上迷失了方向一样嘛!很多时候,我们总是急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却忘了倾听对方的声音。
哎呀,这可不行!要知道,只有互相倾听,才能真正理解对方呀。
还有尊重,这也是不能少的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和习惯,不能因为结了婚就要求对方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呀。
这就好比是船上的帆,要是帆破了,还怎么乘风破浪呢?要尊重对方的选择,尊重对方的兴趣爱好,这样家庭氛围才能和谐呢。
再说说包容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呀!在婚姻家庭中,肯定会有犯错的时候。
这时候可不能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得有一颗包容的心呀。
就像大海包容着小船一样,包容对方的不足和错误,这样家庭才能稳固呀。
有时候,婚姻家庭也会遇到一些大的风浪,比如经济压力、家庭矛盾升级等等。
这时候就需要一些专业的方法来帮忙啦!像家庭治疗,那可真是厉害呢。
通过专业的引导和帮助,让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彼此,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记得有一次遇到一对夫妻,他们总是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感情都快吵没了。
后来通过婚姻家庭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他们学会了更好的沟通和理解,现在感情可好了呢!你说这是不是很神奇呀?婚姻家庭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用心去经营,用爱去呵护。
而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方法就是我们的得力助手呀!它能让我们在婚姻家庭的海洋中航行得更稳、更远。
所以呀,大家都要重视婚姻家庭,学会运用这些方法。
不要等到船都要翻了才想起去补救呀!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像美丽的彩虹一样,绚丽多彩,充满幸福!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与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与操作指南婚姻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肩负着帮助社会上的夫妻解决婚姻矛盾和家庭问题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使命,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婚姻家庭辅导技巧和操作指南。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技巧和建议,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婚姻家庭辅导。
一、倾听和沟通的艺术婚姻家庭辅导的关键在于倾听和沟通。
我们要学会用心聆听夫妻双方的心声和诉求,并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当一方面临困惑和挣扎时,我们应当鼓励另一方提供支持和理解,以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二、化解冲突和处理矛盾婚姻中难免会出现冲突和矛盾,我们需要指导夫妻双方学会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通过开诚布公的对话方式,让双方倾诉内心的矛盾和不满。
然后,我们可以引导他们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鼓励他们达成妥协和共识。
三、引导夫妻重建亲密关系有时,婚姻中的问题会导致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受到破坏。
我们需要帮助夫妻双方重建亲密关系,恢复彼此之间的亲情和信任。
通过参加夫妻活动、夫妻心理训练等方式,我们可以引导他们重新建立起情感的纽带。
四、协助夫妻解决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是婚姻中常见的矛盾来源之一。
我们应当协助夫妻双方解决经济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和经济咨询。
通过协商、分析财务状况和合理规划家庭支出,我们可以帮助他们摆脱经济压力,维护婚姻的稳定。
五、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婚姻家庭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应当积极拨打紧急电话,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对于离婚案件,我们应当协助夫妻双方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权益。
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
六、持续提升辅导能力和专业知识婚姻家庭辅导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专业知识。
我们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深入了解心理学、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辅导技巧。
同时,通过与行业内的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辅导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心得体会
《民法典》婚姻家庭心得体会婚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生中的一段旅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
通过对《民法典》的学习与反思,我深刻领悟到婚姻的意义和家庭的重要性,积累了一些婚姻家庭的心得体会。
一、婚姻的义务与责任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既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与义务,明确了各方在婚姻中的责任。
作为夫妻,我们应该相互承担经济责任、照顾子女责任和忠实忠诚的责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义务与责任。
在婚姻的道路上,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责任的重要性。
夫妻应该相互支持、理解和帮助,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与挑战,并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财产保护义务。
这要求夫妻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财务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家庭财务,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我懂得了合理支配家庭财产的重要性,注重家庭财务的透明公开,建立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使夫妻共同财产能够更好地为家庭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三、夫妻的抚养义务夫妻作为子女的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要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我深感作为父母的责任重大,应该注重培养子女良好的品德和素养,关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只有做好了子女的抚养教育工作,才能使他们茁壮成长,为社会贡献力量。
四、对婚姻家庭的合法维权《民法典》不仅关注婚姻家庭的基本权益与义务,还为我们提供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
在婚姻关系存在争议或矛盾时,双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认识到,要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要积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家庭争议,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通过沟通、理解与包容来化解矛盾,保持家庭的和谐与和睦。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精选自地方法院报送的典型案件。
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
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成员都会造成痛苦和伤害。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需要采用一种最佳实践来调解和处理这些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策略,以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一、沟通和理解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沟通和理解。
因此,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努力改善彼此之间的沟通,增强相互理解。
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倾听对方: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感受,倾听对方的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要和期望。
2. 表达自己:双方应该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从而使对方能够真正理解自己的需求。
3. 冷静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攻击,以便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寻求专业帮助有时候夫妻双方无法独立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这时寻求专业帮助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专业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帮助:1. 婚姻家庭咨询师:咨询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理解彼此的需求和感受,并提供有效的沟通技巧和解决策略。
2. 法律顾问:在一些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帮助夫妻双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支持。
3.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师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处理情绪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带来的心理压力,并提供情绪管理技巧。
三、和解和妥协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都需要做出妥协和妥协。
以下是一些可以促进和解和妥协的方法:1. 理性决策:双方应该避免基于情绪的决策,而是采取理性决策,考虑到双方的长远利益。
2. 寻找共同点:双方可以寻找共同点,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达到双方的各自目标。
3.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四、保护权益和维护尊严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双方都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以下是一些保护权益和维护尊严的方法:1. 寻求法律支持:如果某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寻求法律支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婚姻法》修改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中国女法官协会婚姻法实务研讨会综述
关于《婚姻法》修改和完善的立法建议中国女法官协会婚姻法
实务研讨会综述
韩延斌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 为配合<婚姻法>的修改立法工作,2000年12月18日-20日,中国女法官协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召开"婚姻法实务研讨会".大会由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原主持,研讨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孙礼海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凡副庭长及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50多位法官代表.与会代表结合审判实践工作中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自身审判工作经验,对当前现行<婚姻法>修改和完善进行了广泛研讨,并对婚姻立法中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具有借鉴意义的真灼之见.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韩延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论婚姻法与感情及道德的关系--由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引发的思考 [J], 王慧湘
2.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 [J], 巫昌祯
3.目标或路径:统一婚姻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交互发展——兼论四川藏区婚姻法变通补充规定之完善 [J], 乐岚
4.浅议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 [J], 马荟
5.规范婚姻瑕疵纠纷诉讼路径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修改与完善 [J], 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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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实务
家事法实务
家事法实务是指运用家事法相关知识和法律程序,处理家庭内部问题的过程和方法。
家事法实务包含如下内容:
1. 家庭财产分割: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等。
2.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包括监护权、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
3. 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包括申请保护令、报警、起诉等。
4. 婚姻无效、撤销:当婚姻存在法律障碍时,如何申请婚姻无效或撤销。
5. 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去世后,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家事法实务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对家庭关系的敏感度和处理能力。
在处理家庭内部问题时,需要运用冷静客观、公正合理的态度,尊重家庭成员的意见和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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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现实困局之审视
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现实困局之审视郎芳;刘彩霞;王钊【摘要】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成为救济相关婚姻难题的手段、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怪象、行政诉讼判决使婚姻效力陷入混乱状况、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责任归属存较大争议、行政诉讼败诉后果的不当承担、行政诉讼费用承担主体存疑等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诸多困局的根源首先在于理论上对瑕疵婚姻登记的界定较为模糊,其类型复杂多样,并且没有区分适用;其次在于婚姻登记效力与婚姻效力概念的混同.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应当对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婚姻效力问题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为合理.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区分婚姻登记机关过错以及当事人、第三人过错导致的瑕疵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19)001【总页数】5页(P36-40)【关键词】行政诉讼困局;瑕疵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作者】郎芳;刘彩霞;王钊【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处,山东潍坊261061;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D923.9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①参见:民政部公告第402 号:《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5 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婚姻登记当事人②文中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简称为当事人,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参见:民政部公告第402 号:《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5 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认为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的具体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受理的婚姻登记案件问题层出不穷,具体情况多样,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涉婚姻难题亦无法顺利解决。
因此,追根溯源才能真正破解问题。
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现实问题笔者通过整理近几年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在对典型案例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司法审判实践与婚姻登记实务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
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家事审判是指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者争议进行审理和解决的一种司法程序。
在家事审判中,选择合适的审判方式对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家庭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以确保家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感受。
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尊重家庭成员的隐私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采用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审理家事纠纷案件,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其次,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注重调解和化解家庭纠纷。
在家事审判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引导家庭成员进行和解,化解矛盾,达成共识。
同时,可以借助专业的调解员或者心理咨询师,对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另外,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还应当注重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引导。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教育的方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可以通过引导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辅导,促进家庭成员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调节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家庭关系观念和行为习惯。
最后,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还应当注重家庭成员的社会服务和帮助。
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或者相关机构的介入,为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改善家庭环境,促进家庭和睦。
综上所述,家事审判方式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感受,注重调解和化解家庭纠纷,注重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家庭成员的社会服务和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疑难问题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婚姻家庭编》第1060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
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周留侠律师解读:
※生活中所说的日常家事代理主要指夫妻共同生活,日常发生的各种事项,是生活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最基本的,当然也包括孩子的教育费、老人的医疗费,买衣服,家庭中的日常买车、买衣服、首饰等均属于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
※日常家事代理是因为夫妻关系身份而产生,任何一方都有权代理,不需要特别授权,任何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将不再属于家事日常代理,夫或妻一方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不光要看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还要看款项的用途等。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有约定的,以双方的约定为准,这个约定是排除家事代理权的约定,非夫妻财产约定的那个约定,但是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制的,也可以适用日常家事代理。
周留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律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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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刘彩霞:《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网络)2016年第...婚姻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而是行政确认。
婚姻法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新的婚姻法颁布以后,虽然旧法废止了,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及其他相关业务时仍需要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现实生活中,婚姻法所涉及的有关内容、婚姻登记的有关程序易被人们误读,婚姻效力问题在婚姻诉讼中也存有程序与实体熟轻熟重之争。
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情况,婚姻状况及婚姻信息的查证,不少人对此也存有误解。
为此“家事法苑”特别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刘彩霞主任于2016年5月19日晚8:00—10:00作专题讲座,与大家就婚姻登记实务工作的规定及婚姻法律法规沿革,相关婚姻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与理解等内容进行分享和交流。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内全国各地的学者、法官、律师、公证人员、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等各界别群友通过网络参与了收听和实时互动,此次沙龙中嘉宾和群友就婚姻登记相关实务问题从各自研究和实务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并就当前实务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交流。
题目:《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主讲人:刘彩霞(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主持人:“家事法苑”团队?邓雯芬时间:2016年5月19日晚(周四)20:00-22:00《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沙龙综述主讲内容:一、补领与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沿革)二、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四、婚姻状况及婚姻登记记录、婚姻档案查阅五、重婚、离婚及其他主持人发言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与今晚的讲座,我是主持人邓雯芬,“家事法苑”团队成员。
今晚沙龙的主题是《婚姻登记实务经验分享》,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刘彩霞主任就婚姻登记实务相关经验及疑难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我们群内有来自律师、学者、法官、妇联、公证等各个领域的群友,之前就相关问题进行过系列的分享,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刘彩霞主任从婚姻登记行政部门的角度对婚姻登记相关实务经验作相关分享。
首先,请容许我介绍一下今晚沙龙的主讲人和点评嘉宾。
刘彩霞主任,是山东潍坊奎文区婚姻登记处主任、社工师。
2009年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曾参加民政部举办的全国婚姻家庭论坛,撰写的论文《民族婚俗文化的扬与弃》录入民政部论坛集。
发表文章《小周这婚该怎么离?》,《对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诉讼无过错败诉现象的分析与思考》,《未婚证明-皇帝的新装难怪找不到答案》。
2014年参加“全国社工知识网络竞答赛”,个人荣获一等奖;2015年获特等奖,全国成绩第一名。
?2015年12月,参加中国法学会及山东省法学会《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讨会。
2015年10月参加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2015年6月为山东省登记员进行培训授课;曾参加民政部今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修改座谈会,数次参加省厅关于修改婚姻法规研讨会及山东省婚姻法学研讨会。
?多次作为潍坊电视台《聚焦栏目》嘉宾,进行如何经营婚姻方面的分析与探讨。
经常为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如何经营婚姻等方面知识授课。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等服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 另外,我们也有幸邀请到了中华女子学院的刘永廷老师担任今晚沙龙的点评嘉宾,刘永廷老师是中华女子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的主任。
今晚沙龙主要包括主讲嘉宾分享、点评嘉宾点评互动及群友互动提问三个环节,群友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在互动环节内提出,由我们的嘉宾进行回应和交流。
下面有请刘主任开始她精彩的分享,大家欢迎!演讲正文综述一、补领与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沿革)(一)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实施时间为1950年5月1日;第二部婚姻法实施时间为1981年1月1日,第二部婚姻法于2001年修正。
(二)婚姻法规1、第一部《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批准,1955年6月1日由内务部公布。
街道办,市人民委员会、区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区公所,县人民委员会办理婚姻登记。
2、第二部《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
街道办、区人民政府,人民公社、镇政府,(县政府可委托基层单位办理)3、第三部《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
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
婚姻证丢失的,出具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4、第四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
县级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主管机关。
管理机关: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骗取婚姻登记的,宣布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5、第五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布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地居民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婚姻法对婚龄、禁婚、婚检的规定1、婚姻法对结婚年龄规定:第一部婚姻法,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中央政府法制委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1953年3月19日)婚龄可照“满岁”算,也可照习惯“年头算”。
第二部婚姻法及修正法: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周岁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指从生日的次日起认定为已满周岁,民事审判中对此无明文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生日当天为达到法定婚龄。
1950年5月1日之前,当事人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为其补发结婚证,也不能为其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1983年《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规定。
1997年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对司法部公证司【97】司公民便字8号函的答复中批出,“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尚未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办理的结婚公证或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应视为有效。
在我国,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第四条)。
1980年婚姻法出台后,新疆、宁夏、西藏、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都出台了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按《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第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未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我国法律承认其婚姻关系(如日本:男18,女16结婚,其中的男或女为中国公民时,承认其婚姻有效)。
2、禁婚及婚检的规定第一部婚姻法: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五代内的旁系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
第二部婚姻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修正婚姻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该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上述指代病类一直未能明确。
一旦“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公布,母婴保健法中的医学检查的规定就成为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
优生优育不是通过婚检做到的,而是通过孕检筛查。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原因: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
一些丁克的群体是否可不受该规定的限定?(四)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比较:取消单位、村居证明,不强制婚检,增加补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规定,取消弄虚作假撤销权,婚姻登记当场办理,离婚不调解(原缓一个月)、不缓登。
去掉管理二字,弱化对结婚离婚这些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
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
新式结婚证、离婚证封面均为枣红色。
水印图案为双喜。
补领婚姻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婚姻证。
结婚证单方到场存在诸多不便。
因为补领结婚证,需要当事人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民政部厅办函【1997】122号,结婚证不能改动内容。
填写错误的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注明此证报废。
当事人变更结婚证上的内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过去登记时无身份证,无照片等要求的结婚证,一代身份证领取的,无其他信息错误,不需要补领。
但阴历阳历混写,同音字等需要补领。
不到法定婚龄的,补领时填写结婚时间延至达到法定年龄之日。
补办的登记证日期按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填写,字号按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顺序排列,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婚姻效力追溯到双方达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之日起。
补办与补领不同。
二、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1、事实婚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纠纷”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即产生与合法有效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当事人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在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现“婚姻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决时才适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该情形的离婚。
(公证时,牵扯到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可证明其未曾结婚登记。
)2、非法同居与同居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司法解释一将该法条中的“他人”解释为婚外异性。
(没有禁止无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故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为非法同居。
双方无配偶的适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同居而不能谓其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