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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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粤侨办[2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 粤侨办[20
地 已安 排 他 人 使 用 的 ,原 则 上 不 再 安 排 宅 基 地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经 当 地 村 民小 组 和 村 委 会 同意 ,乡 ( ) 政 府 审 核 ,报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将 村 内空 闲 宅 基 地 镇
调整安排给华侨使用 ,或 在农 村集体统建楼 中统筹安排 。 符合前款规定取得 土地使 用权 的华 侨可凭 当地村 小组 和村 委会 的证 明、县 级以
拆 除 的华 侨 房 屋 ,华 侨 原 籍 属 当地 的 ,按 当地 人 民政 府 规 定 的农 村 集 体 村 民 同 等 待 遇 进 行 补偿 或 安 置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规 定 实 施 。 七 、有权 属 争议 的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凭 人 民政 府 处 理 决 定 或 人 民法 院 生 效 法 律 文
宅基 地 使 用 权 ; 2 18 .9 7年 1月 至 1 9 9 9年 《 地 管 理法 》 施行 期 间 ,华 侨 经 县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 取 土
得 的宅基地 ,凭权 属来源证 明文件 办理登记 ;
3 .通 过 继 承 房 产 取 得 的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凭 合法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登 记 。
促 进 广 东 经 济 社 会 的发 展 ,现 就 有 关 问题 提 出 以下 意 见 :


华 侨 在农 村 的宅 基 地 确 权 登 记 ,按 尊 重 历 史 、尊 重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4 6
广 东省 人 民 政府 公报
21 0 1年 第 1 7期
利 益 、与 以往 法 规 和 政 策 相 衔 接 、 以使 用 现 状 确 定 的 原 则 办 理 。 二 、华 侨 的 身 份 确 认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侨 务 主 管 部 门依 照 国 家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办 理 土 地 登 记 时 ,华 侨 应 提 交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侨 务 主 管 部 门 出具 的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8•【字号】粤民事[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8日以粤民事〔2012〕20号发布自2012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及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市级(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下同)民政部门逐级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省民政厅。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2023-03-11•【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粤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形成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围绕坚持“制造业当家”、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和标准,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实现“四个转变”,打造标准化创新发展“广东样板”,以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聚焦产业提升、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现代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研制一批先进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基本建立。

(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强服务指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
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通讯》
【年(卷),期】2015(000)013
【摘要】国土资发[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
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以下
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
工作平稳推进,现就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2页(P27,33)
【作者】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J],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
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 [J],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J], ;
5.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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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粤民福[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4]52号)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

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

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粤府〔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统筹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省城镇落户。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

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最新实用版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最新实用版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三)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 集中配置。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 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 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 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本《通知》下发以前居住(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情况,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 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 理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未按规定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启动整改工作,限期 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四镇) 养推老进服各务城类设养施镇老是机在养构城老建镇设范服与围发内务展建设设的施,专是为在老年城人提镇供范生活围照料内、建康复设护理的、,文体专娱乐为、老精神年慰藉人、提日间供照料生、活短期照托养、紧急 救援等料服务、的康设施复,包护括理居家、和社文区体养老娱服务乐设、施、精各类神养慰老机藉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 民各发级〔 民等2政0、1服4财〕务政11、6号的国土设资施源、,住房包城括乡建居设等家部和门要社加强区组养织领老导,服密务切沟设通合施作、,定各期开类展养督促老检查机,构加快。推进近城年镇养来老服,务设施 建(设四。 )随推进着各城类养镇老机化构进建设程与发的展加快和城镇老年人口的增长,我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 近年来建,随设着用城镇地化进紧程张的加、快和总城量镇老不年人足口、的增设长,施我落国城后镇养等老问服务题设施不建断设用突地紧出张,、总日量不益足成、设为施落制后约等问养题不断突出, 日要益落成 实老为国制务服约院务养《老意业服见务》发业的展发规展定的的,瓶按瓶颈照颈因人素均因。用地素不。少于为0. 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 (三)发整合展资的源,若发挥干效意益。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民事[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粤民事﹝2011﹞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为规范公墓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

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公墓建设发展步伐加快。

特别是《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1999-2010年)》实施后,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加强管理,有效地促进公墓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全省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累计安葬(放)骨灰(遗体、骸骨)约50万具;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

多数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加大建设改造和绿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区环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鲜花祭扫,树立文明殡葬新风。

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山区农村不断推开,并逐步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粤民福[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殡葬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豪华“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基层干部在相当长时间内出卖山林供他人建坟的严重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精神,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现就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遗体和骨灰乱埋乱葬遗体和骨灰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乱埋乱葬。

(一)除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土葬改革区外,全省其余地区为火葬区,应当实行火葬,其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安放(葬)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或者经营性公墓(骨灰陵塔园),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偏远山区农村的骨灰,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

严禁将火化后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建坟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二)土葬改革区的遗体应在经依法批准建立的遗体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深埋安葬。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三)入粤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应按照省民政厅、省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的规定,在安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到所在市、县或邻近市、县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安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2014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请各地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完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粤办函[2001]596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1〕5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府直属各单位办公室:为方便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省计委,省粮食局)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督管理局)3.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6.广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广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广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广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厅,省编办)办公室)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5.广东省建设厅(省建设厅)16.广东省交通厅(省交通厅)17.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18.广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9.广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20.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外经贸厅)21.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广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生委)24.广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广东省人事厅合署办公)。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民福[200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林业局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粤民福〔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工商局、林业局:
现将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各地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用地、生态保护、项目规划、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监督,防范并纠正公墓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粤府办〔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精神,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家庭赡养等各项权益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民办函[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民政厅调查处理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违规建造“阴埕”问题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4月7日,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京溪园镇九磜村九磜小学门前违规建造“阴埕”(骨灰寄存堂)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坟墓建在校门口》为题曝光后,广东省民政厅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民政部、广东省领导的要求,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对媒体报道问题进行现场督查,使问题得到了迅速解决。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广东省民政厅及时下发通知,对全省违规建造坟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问题研究清理整治方案;同时,联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召开全省清理整治占地毁林乱建坟墓情况通报会,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占地毁林建墓情况大检查,坚决查处和制止各种违法建造坟墓的行为。

在违规建造“阴埕”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广东省民政厅雷厉风行,及时果断,不仅使暴露的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而且能够举一反三,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应给予充分肯定,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今年清明节期间,个别公墓建设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殡仪馆捆绑消费、高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殡葬事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丧葬权益。

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民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现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4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建保[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住房改革与发展,社会救助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

住房救助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住房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

二、规范住房救助方式。

要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

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三、健全住房救助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

应对快速老龄化形势的机构养老设施布局探讨

应对快速老龄化形势的机构养老设施布局探讨

应对快速老龄化形势的机构养老设施布局探讨黄娜,孙若兰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各地通过养老设施的建设、养老政策的推行等措施来改善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但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模式、养老地产、建筑设计等方面。

本文在《佛山市禅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5-2025年)》的基础上,从规划角度重点分析研究范围内机构养老设施的使用状况与分布特征,探讨空间布局合理性,同时提出相应规划策略。

关键词:老龄化,机构养老设施,空间布局1 引言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截止至2014年底,老龄化率已达到15.5%。

与其它地区相比,发达地区老龄化形势更为严峻,佛山市老龄化率在珠三角城市中最高,2014年现状60岁以上户籍人口66.25万,老龄化率17.30%。

其中,佛山市五区之一的禅城区则是重中之重,2014年60岁以上户籍人口为11.4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18.64%,高龄化率为13.5%,空巢化率为27.4%。

面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势,禅城区在佛山市五区中率先编制了《佛山市禅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5-2025年)》,确定禅城区养老模式、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实施措施。

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力争实现禅城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3张。

从一系列行动可以看出,佛山市禅城区为应对愈发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将在未来加大力度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而另一方面,禅城区各区域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分布和入住率等之间存有较大差距,由此可见,在未来大力建设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合理布局非常重要。

2 机构养老设施的分类及相关政策规范2.1 机构养老设施的分类《佛山市禅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5-2025年)》明确了佛山市禅城区机构养老设施的类型,即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并规定了各类养老机构的主要职能、服务内容和建设标准,如表1所示。

表1:禅城区机构养老设施分级分类一览表 设施类型 主要服务对象设施名称 设施级别主要服务内容 规划配置养老设施 机构养老 介助老人介护老人社会福利院 市(区)级居住、个人生活照料、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文化娱乐、医疗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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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粤民福[2013]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9.25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问题的通知
(粤民福〔20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乡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政策意见,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支持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快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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