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计算题(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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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情况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购进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按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则不得抵扣;

6、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抵扣10%。

不得抵扣的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的=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治减少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17%R=4%,则R=23.53%

R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额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吧R=23。53%成

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案例分析A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2000元,先取R之值为23.53%计算,泽这笔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23.53%=470.60(元),相应可抵扣进项额为:

470.60×17%=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病可抵扣7%的进项税:2000×7%=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0×3%=60(元)。这样,站在A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80元。

以上说明当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80元),该运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使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2月21日购入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2009年3月11日,该企业和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规定该批货物出厂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采取送货制,甲企业雇佣丙运输公司的车辆运送该批货物到达乙方,另外计算运费11.7万元,到达目的地的价税及运费总价款526.5万元,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为了分析简便,假设甲企业期初进项税额为0,本月无其他进项税)。

方案一:由甲企业给乙企业开具运费收据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甲企业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通过其他应收款收回。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金时,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实质价外收入)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目的

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现象。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7%+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5(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8.5×(7%+3%)=0.8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8.5÷526.5/1.17=1.89%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400-0.85-11.7/1.17×17%=37.45(万元)

方案二:由运输公司给销货方开具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把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和运费11.7万元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为:(440+11.7/1.17)×17%=76.5(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甲方开具运费发票,这时按规定甲企业运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税法规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甲企业取得的运费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申报时应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按规定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运输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440+11.7/1.17)×17%=76.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8+11.7×7%=68.819(万元)

应纳增值税=76.5-68.819=7.681(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681×(7%+3%)=0.768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681÷(440+11.7/1.17)=1.71%

主营业务利润额=440+11.7/1.17-400-11.7×(1-

7%)-0.7681=38.3509(万元)。

方案三:由运输公司给购货方开具运费发票

甲企业在销售时,以销售价格440万元(不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74.8万元;运费11.7万元,由丙运输公司给乙方开具运费发票,甲企业把运费发票转交给乙方。但是,按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⑴。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⑵。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因此甲企业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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