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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京司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6〕102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在依法履行本机关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的信息,谁负责公开”的工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机关成立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促进专栏和管理系统信息的规范化;各处室作为信息的制作部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技术处应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录入和推送。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

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2 法律援助涉及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服务司法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代理收费办法》办理流程:申请——核实——审批——发放援助资金(一般为30个工作日)3 案件受理与调解案件受理与调解的具体要求司法局人民法院裁判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流程:申请——立案审查——调解——判决(一般为90个工作日)4 法律文书公证与送达法律文书公证和送达的要求司法局人民法院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工作流程:申请公证——公证审核——公证程序——送达(一般为15个工作日)5 维权活动和法律培训维权活动和法律培训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维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条例》工作流程:策划活动——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活动——汇总报告(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6 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发布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发布要求及流程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办理流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最终批准——发布(时间根据需要确定)7 司法信息公开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及方式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办理流程:申请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一般为5个工作日)8 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司法考试和司法培训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司法考试院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考试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策划考试和培训——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考试和培训——统计成绩和总结(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9 法律法规咨询和业务办理法律法规咨询和业务办理的方式及具体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咨询管理办法》工作流程:提出咨询和办理要求——咨询服务或业务办理服务——问题解答或办理结果反馈(一般为3个工作日)10 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教育法律宣传和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内容要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宣传法》工作流程:策划宣传和教育活动——申请许可和场地——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总结报告(时间地点根据需要确定)以上是司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整理表格的内容,旨在为政府机关和群众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保障公众权益,提高政务公开和服务质量。

司法信息公开是什么

司法信息公开是什么

司法信息公开是什么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对于审判公开的权威表述,即审判行为“公开进行”,将其延伸至“司法公开”,;某种意义上,“司法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是对“司法公开”现状的公开,是文件、笔录和各种数字信息的普遍公开,强调的是事后公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满足了温饱需求之后,也在需求一种精神上的满足,在社会中寻求一种社会的平等,希望社会政府都能够对自己坦诚相见。

信息公开,司法的进步也不落后,近年来,司法公开制度的步伐明显加快,那么什么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对于审判公开的权威表述,即审判行为“公开进行”,将其延伸至“司法公开”,则应当解释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公开进行”,强调的是过程同步公开;而“司法信息”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某种意义上,“司法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是对“司法公开”现状的公开,是文件、笔录和各种数字信息的普遍公开,强调的是事后公开。

虽然,当下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仍然冠以“司法公开”之名,却是涵盖“司法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例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执行信息查询、裁判文书上网以及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平台的规定属于事后的信息公开,而非行为、过程的同步公开,应当纳入司法信息公开之范畴。

遗憾的是,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差别以及区分两者的意义。

概念不同,所指向的重点也就不同,“司法公开”的重点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打破司法场域的空间局限,及时将司法行为的进程传递给更多受众;而“司法信息公开”的重点是搭建立体平台,方便公众及时查阅有效的司法信息。

然而,现有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根据两者的不同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加以指引。

此外,“司法公开”与“检务公开”的分离,造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窘境,不仅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均由最高法院牵头起草,实践中法院系统的透明化程度也是远远领先于检察系统。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
司法部是中国政府中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司法局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司法法律机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效实施。

司法局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司法政策和推进司法革新
司法局是政府有关立法、司法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司法政策,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权利,维护正义,进行司法改革。

二、审查司法案件
司法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查各类司法案件,保证司法案件审理公正;准确、及时审查司法文书,确保司法文书质量;审查司法赔偿申请,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保护;审查司法文书的执行,确保司法文书的有效执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实施司法监督
司法局负责监督当地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工作,督促法官按照规定的正确的司法实践,坚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有效实施。

同时,司法局还负责组织及实施司法监督,确保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四、组织司法合作
司法局负责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和与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司法合作和联合行动,协助和促进犯罪分子犯罪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地改善司法行政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

五、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和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合作,促进和谐,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司法利益。

以上就是司法局的职责范围,司法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司法案件,实行司法政策,推动司法革新,保护国家的权利,建立健全的司法管理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推动司法合作,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

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是指市场监管所在履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过程中所记录的相关信息和措施的清单。

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信任。

本文将针对市场监管所的政务公开工作,介绍台账的建立与维护、相关措施的落实以及效果的评估。

1. 台账的建立与维护1.1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人市场监管所应指定专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台账的建立与维护。

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协同其他部门与人员共同完成工作。

1.2 台账内容的规划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应涵盖以下内容:- 重要信息的公开时间点与方式,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等;- 具体工作措施的列举与说明,如公告、通知、报告等;- 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包括信息发布平台的选择、页面设计等;- 公众参与的形式与渠道,如听证会、咨询反馈渠道等。

1.3 台账的更新与完善市场监管所政务公开工作台账应定期更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责任人应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变化及时反映于台账中,确保台账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

2. 相关措施的落实2.1 信息公开市场监管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政务公开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市场监管所应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2 公众参与市场监管所应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举办听证会或专家论坛等形式,增加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参与度。

2.3 听证与咨询市场监管所应设立专门的听证会与咨询渠道,为公众提供申诉、咨询和建议的机会。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科学决策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3. 效果评估市场监管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与反馈。

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与调整,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

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

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公开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合司通〔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市义城监狱、市戒毒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司法局2018年11月20日合肥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八公开”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业务范围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名册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姓名;
3、执业类别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
4、程序公开: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送达等程序步骤;
5、执业监督公开:公开本机构的投诉电话和投诉负责人;
6、职业道德公开:公开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内容见附件);
7、收费公开:公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8、标准公开:公开本机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请各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附: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结束——。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二、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三、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五、食品药物安全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六、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八、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九、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一)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二)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十、房屋征收赔偿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十一、高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一)教育主管部门网站高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二)高校网站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网站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二)医疗机构网站院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十三、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注:本规范合用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站,各级科研机构网站可参照执行。

十四、文化机构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一)图书馆网站馆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二)博物馆网站馆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三)文化馆网站馆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四)美术馆网站馆务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网站应做好对上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信息公开专栏旳导航。

十五、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专栏。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08]1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08]1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司发[2008]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拟定政府信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三条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司法行政业务规划及相关政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四)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标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司法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保密审查第六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惠民司法行政系统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单位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七条单位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对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起草发文稿、填写保密申请审核(查)表);(三)由信息产生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四)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六)纸质文件存档3份。

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查拟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

各科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仪器站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需在《惠民县司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的“定密依据”中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司法局党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局党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局党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司法局党务预公开制度为更好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根据《中共x区司法局党组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制订本制度。

一、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单位内部预公开两种。

二、预公开内容: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在研究决定前,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广泛听取意见。

三、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函)、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在单位内部预公开,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四、预公开期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低于半个月。

在单位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低于一周。

五、工作方法:党务预公开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

司法局党务公开定期通报制度一、党务公开工作实行每月一次的通报制度。

二、定期通报采取会议通报的方式。

会议通报主要是向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通报三、定期通报的内容包括:全局工作情况,年内所办实事情况,党员、干部违犯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情况、党员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处理,涉及党员、群众利益和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等。

四、定期通报的方式、内容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通报。

五、通报后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要注意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映,必要时可对通报情况充实完善再次通报,直至党员群众认同和满意。

司法局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主要职责:对党组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建议、意见并向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反馈;参与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

司法局行政职权

司法局行政职权
职权范围:分管公证工作
李淑英
个人简介:李淑英,女,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63年7月出生,系乐亭县,主要工作简历:1985.8—1989.4蔡庄乡政府工作;1989.4-1989.9,马头营镇镇工作;1989.9-1994.2,新开口乡政府工作;1994.2-1998.12,蔡庄管理区工作;1998.12-2000.7毛庄乡、庞各庄乡政府工作;2007.7至今,乐亭县司法局纪检组长。
职权范围:分管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1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王国良
个人简介:王国良,男,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61年12月出生,系乐亭县庞各庄乡,主要工作简历:1982.09—1984.05,乐亭县陶庄公社团委书记;1984.05—1989.04, 乐亭县阁楼坨乡副乡长;1989.04—1994.05,乐亭县陶庄乡副乡长;1994.05—1995.12,乐亭县大相各庄乡副乡长;1995.12—1997.01,乐亭县崔魏埝管理区党委副书记;1997.01—1998.02,乐亭县阎各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8.02—2001.04,乐亭县乐亭镇党委副书记(1999.11明确副科级);2001.04—2002.04 ,乐亭县乐亭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2.04—2003.12,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2003.12至今,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正科)
职权范围: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
孟繁宏
个人简介:孟繁宏,男,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55年3月出生,系乐亭县乐亭镇,主要工作简历:1976.10—1978.05,唐山副食品公司职工;1978.05—1980.04,秦皇岛技工学校学生;1980.04—1988.01,乐亭县商业局职工、干部(1985.11转干);1988.01—1993.02,乐亭县物资局人事监察股股长;1985.09-1988.07,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1993.02—1993.07,乐亭县新口乡党委副书记、乡长;1993.07—1996.03,乐亭县新口乡党委书记;1996.03—1999.04,乐亭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1999.04—2003.04,乐亭县政协经济科科长;2003.04至今,乐亭县司法局副局长(正科)

司法行政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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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公系统(OA)主要包括公文管理、行政办公、日常办公、系统设置四大模块,其中每个模块包括的功能如下。 (1)公文管理:收文管理、发文管理、待办公文、公文查看、信息报送、信息报送统计; 收文管理主要是查收公文并对查收的公文进行登记,便于以后的工作需要时进行查询; 发文管理主要是拟制公文,拟制公文完成后就可以发送公文,并可选择公文的批阅流 待办公文主要显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公文查看主要是可以查看查收到的公文; 信息报送是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新闻信息,由市局办公室查看是否采用; 信息报送统计是统计各部门报送信息的条数和被采用的条数 (2)行政办公:请假申请、用车申请、人员登记; 请假申请用来登记请假的事由以及请假的时间,便于以后进行考勤、请假提交后在按照流程由审批人对请假进行审 批; 用车申请记录用车人、用车事由、用车开始时间、用车结束时间等信息,提交后再由领导进行审批; 人员登记是对员工的日常考勤,各单位人员都能查看到本单位人员的去向。 (3)日常办公:工作日志、工作计划、日程安排、通讯录、内部短信、内部邮件等; 工作日志用来记录个人的日常工作情况、经验总结等信息; 工作计划用来对一个阶段的工作制定一个计划,安排工作; 日程安排是对一天的工作制定一个计划; 通讯录用来记录一些联系人的通讯信息; 内部短信用来发送内部短信息; 内部邮件有接收和发送邮件的功能。 (4)系统设置:部门设置、权限设置、角色设置、流程设置、其他设置。 系统设置是用来对设置部门、权限、角色、流程等功能。
司法行政内部网站集群系统包括政务公开、公告栏、工作动态、专题报道、机构导航、普法宣传、



律师管理、基层工作、法规教育、新闻宣传、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等功能模块,其功能介绍如下。 1)政务公开包括单位简介、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分工; 2)首页设立公告栏,将市局要发布的信息进行公告。各县局也有自己的公告栏,方便局内信息的发 布; 3)共设置了标题新闻、县局动态、 专题报道、公告通知、图片新闻等综合新闻栏目,将有关司法工 作的重要事件进行及时报道; 4)网上行政管理在全面介绍司法工作和业务的同时,重点设置了基层工作(包含人民调解、安置帮 教、社区矫正等)、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监狱劳教、普法宣传、司法考试、法学研究和队伍建设8 个业务版块,对上面业务领域进行重点宣传、介绍和报道,同时为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均提供了介绍 自己的专题导航栏目,相关单位可以在自己的栏目方便的发布有关信息; 5)业务版块主要针对市司法局及县司法局各业务部门。可以将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和 业务数据在内网进行发布,方便领导查阅和局内信息共享。对于一些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可以发布 在网站上,以方便大家参考、查阅; 6)提供各县区内网入口,实时了解县局动动态。提供各县局内网的链接,可以通过该入口进入县司 法局网站了解其动态; 7)完善的后台管理功能。市局、县局分别对其内容进行管理,分解了维护的工作量,并提供内容审 核功能,只有通过审核的内容才能在网上发布。设置了市、县两级系统管理员,市局负责全局系统 管理,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系统管理。网上行政管理系统如所示。

池州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池州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府政务公开栏
社会 随时 否
公开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 文件、司法行政信息 社会
随时 否
六条
网和政府政务公开栏 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宣传教育的决议》、《安徽省法制 府政务公开栏
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 文件、司法行政信息
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 公开
随时 否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社会
随时 否
法》第三十七条
府政务公开栏
公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社会
随时 否
理办法》第十七六条
府政务公开栏
公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 府政务公开栏
随时 否二十条府政务 Nhomakorabea开栏公开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 文件、司法行政信息
核办法》第四条
网和政府政务公开栏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省《律师执业年度考 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文件、司法行政信息 网和政府政务公开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 司法行政信息网和政
十七至五十一条、《律师和律师 府政务公开栏
随时 否
基层管理科 基层管理科 基层管理科 基层管理科 基层管理科 法律援助科 法律援助科
对不予法律援 其他行 31
助的审查复核 政权力 对法律援助机 行政许 32 构设立的审批 可权
三、十四条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 条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 四条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题专栏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题专栏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题专栏欢迎来到我们的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这里将为您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政府工作。

1.专栏导语:政务公开是现代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在这个专栏,我们将分享政务公开的理念、政策、实践经验,让您深入了解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责任。

2.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解读:我们将定期发布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文章,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要求。

3.政务公开工作亮点:这个板块将介绍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亮点案例,包括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以及为公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实践经验。

4.政务公开平台介绍:我们将向您介绍政务公开的在线平台,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电子政务平台等,帮助您更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提高政务公开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5.公众参与与反馈:这里将是您与政府互动的平台,我们将介绍各类公众参与活动、征求意见的机会,帮助您更直接地参与到政府决策中,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6.专题访谈与座谈:我们将邀请政府相关领导和专家,通过专题访谈与座谈的形式,深入探讨政务公开的重要问题,解答公众关切,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7.政务公开意见征集:我们鼓励您踊跃发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与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元化、多层次的参考,共同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完善。

8.关于政务公开的常见问题解答:我们将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供简明扼要的解答,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通过这个专题专栏,我们希望能够搭建一个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平台,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敬请关注我们的政务公开专题专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同推动政务公开的发展!(您的机构/政府名称)。

重庆市司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渝司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了《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司法局要及时领取区县、乡镇两级公开事项,结合本区县权责分配实际,对《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编制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我局复核。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7月29日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5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聚焦总目标、服务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以总目标为统领,强化公开意识,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目标要求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中共有26个领域标准指引任务,其中第16项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推进深化,全区各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于2020年底前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常态化调整更新。

(一)坚持标准引领,推动全流程、全过程公开。

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参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附件可在司法部门户网站或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下载)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自身职责制定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公开要素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题、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内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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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援助管理股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地执行工作;规划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地培训等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六)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检查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地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地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对邪教类人员地教育转化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全县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初审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地登记管理工作.
(七)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县仲裁机构地有关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地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作风建设.
单位简介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值班电话:
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地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县各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地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地党群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查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负责局机关和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地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九)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及其他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地规划;参与组织指导邪教类人员地转化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地其他工作.
(九)监察室
检查司法行政系统守法、执法情况;受理对司法局机关、机关公务员和司法局机关任命地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地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系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受理本系统公务员和由本机关任命地其他人员不服本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地其他监察机关受理地申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内设机构:襄城县司法局共设以下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局机关地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办理机关日常工作;对局办公会、局领导决定事项地政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统计、文秘、信息、机要、信访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政治处
(三)宣传教育股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地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律师公证管理股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政策地执行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律师工作;负责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组织公证员业务培训和交流,监督、检查公证质量;管理、指导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执业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七)法制与司法鉴定股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和全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负责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地指导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地仲裁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八)行财装备审计股
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市政法专项补助和基建投资地使用;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地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及其他装备地管理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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