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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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起诉证据

试析民事起诉证据

“立案难”是当事人反映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立案难”的因素是复杂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主管);第二、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第三、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证明自己的诉讼行为合法;第四、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相关的起诉证据。

但归结起来,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起诉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如何审查这此些证据,是一个极重最要的问题。

解决了提交和审查起诉证据有问题,所谓“立案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从广义上讲,民事起诉包括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针对原告的诉讼提起反诉,以及与起诉相关的其他民事诉讼行为,如,申请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涉及面广,内容多,为此,本文讨论的问题仅限于原告提起民事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及其审查,而不触及被告反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等问题。

一、起诉证据的含义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两种情形本是民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结果,应当认为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现象。

但是,由于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在认识上的差异,使当事人产生“既然法院要驳回,为什么在其起诉时不说明,为什么要受理”的疑惑。

对此,我们认为,当事人这种疑惑反映出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阶段性作用问题,即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证据问题和在起诉阶段运用证据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证据中,依证据的外部形式和关联性或本质特征,将证据分为若干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依据证据外部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这是一种法定分类。

另外还有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无论是法定的证据分类、还是学理上的分类,其着眼点均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统称为民事诉讼证据。

所谓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着眼于整个诉讼程序中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不仅包括原告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提出的证据材料,还包括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常常会浮现出来。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并对其存在的难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影响其证据力的重要因素。

当涉及到证人的个人因素时,例如年龄、身份、社会地位等,往往会引发对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质疑。

此外,证人的记忆力、诚信度、情绪状况等,也可能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产生影响。

因此,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问询和交错询问,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证人证言的一致性也是决定其证据力的关键因素。

如果多个证人的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那么法官将面临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和评估。

这时,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例如证人的可信度、可能的证言造假等,来决定是否采纳或排除某些证人证言。

此外,在证人证言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解读,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哪种解释更加可信。

此外,与证人证言相关的还有事前取证和事后反问的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证人已经在庭前作了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那么在庭审中对其进行证言时,需要与之前的陈述进行核对,以确定其原则和一致性。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证人的反问也是确保证人证言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施压和询问技巧也能对证人的证言产生影响。

然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首先,证人证言往往依赖于证人的个人记忆力和感知能力,这些因素容易受到时间和情绪的影响。

有些研究显示,人的记忆容易出现错误和变形,甚至存在虚假记忆的可能。

对于这种情况,法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形式来补充和印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免误导裁判结果。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往往会涉及到对事件的理解和解读,也涉及到对相关细节的回忆和描述。

然而,不同人对同一事件的印象和记忆往往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诠释。

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

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研究摘要:同一事实可能有多种证据,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认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探讨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的问题,并从举证责任、口供证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文章结合实际案例,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证据认证规则,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认证;同一事实;举证责任;口供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

同一事实可能有多种证据可以证明,如何进行证据认证是当事人和法官共同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探讨民事诉讼中同一事实多个证据的认证规则,以期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证据合法性的认证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途径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证据合法性的认证中,一般需考虑三个问题: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证的途径是否合法、证据的提交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认证的一个重要环节。

证据来源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等,但这些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例如,书证必须是法定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本证据,而物证必须是具有物品性质的客观实物。

当事人在自己的证据认证过程中如果不能证实自己的证据来源合法,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证据排除。

其次,取证的途径是否合法也是证据合法性认证的重要一环。

例如,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行为,否则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的。

如收集证据时,违反了当事人的权利,那么这样的证据就应当被排除。

还有,如果证人的证言是在非正式程序下获得的,则本身就有问题,监督机构有权拒绝其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因此证言的取证途径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最后,证据的提交是否符合规定也是证据合法性认证中的重要问题。

如果证据的形式和规定要求不符合,则证据可能就不被采纳。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就如同拼图的碎片,只有当这些碎片完整、准确地拼接在一起,才能呈现出案件的真实全貌。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它又包括哪些种类?如何收集、保存和运用这些证据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支付货款,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凭证、买方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买方确实未付款。

反之,如果买方主张已经付款,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的车辆就是物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

7、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真伪、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因素。

因此,了解与掌握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技巧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及一些常用的证据收集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

二、证据规则1. 证据主体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等。

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最直接的证明力,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起到补充、佐证的作用,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据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

2. 证据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其中,书证包括合同、协议、凭证等书面文件;物证指实体物品或证件;视听资料主要是指录音、录像等可视听的证据;电子数据则是指电子文档、通信记录等。

3. 证据的采信根据法定证据和自由证据的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有一定的规定。

法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举证的情形,如不动产权证书、公证书等;而自由证据则是指当事人自行收集并提供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原则予以采信。

三、证据收集技巧1. 提前准备在涉及较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证据,包括整理相关文件、保存电子数据、记录证人等。

充分准备可以使证据更完整、更有说服力。

2. 确保证据合法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

例如,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通信记录或私密信息,否则这样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3. 保全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保全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等方式实现。

4. 证人的重要性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选择和审问十分重要。

应尽量选择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人,并在庭审中灵活运用交叉询问等技巧,以获取有利证词。

5. 辩证思考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应进行充分的辩证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维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与分类、证据收集的方式与方法、证据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二、证据的概念与分类1. 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者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起到确立事实、确定责任、判断败诉胜诉的关键作用。

2. 证据的分类从证据的性质上分,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从证据的来源上分,证据可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从证据的重要性上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类别进行收集和运用,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

三、证据收集的方式与方法1.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自己掌握的文件、录像、照片等物证,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或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尽量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法院调取根据事实需要,法院有权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勘验等方式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从银行、机关等第三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法院应确保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鉴定与勘验在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进行鉴定或勘验。

鉴定与勘验结果将作为证据使用,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四、证据的运用1. 主动举证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遵循主动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合理选择证据类别并履行举证责任。

2. 证据的审查与采纳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采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信性等因素对证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证据的采纳与否。

3. 证据的质证与反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反质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多样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

同时,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借助其他证据间接推定出来的。

2.客观性: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客观存在,不能凭空捏造或伪造。

确凿的证据可以用来有效地证明案件中的事实,同时也可以用来辨别出虚假、伪造或篡改的证据。

3.形成性:民事诉讼证据是通过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形成的。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在合法的程序下形成,并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和使用。

4.初始性: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案件审理之前形成的,它们的目的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用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5.可信性: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可信性,即能够真实地反映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的可信性可以通过证人的可信性、物证的真实性、书证的真实性等多个方面来评价。

6.公正性: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公正和公平,即没有歧视性、不偏不倚、不牵强附会。

证据不应该被受贿、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所获得,也不应该被故意篡改或隐匿。

7.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证据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法院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依据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不可靠或不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失败。

8.保密性:民事诉讼证据在未经法院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等相关人员应当保密证据内容,以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9.基于公共利益:民事诉讼证据的产生和运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宗旨,即证据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多样性、客观性、形成性、初始性、可信性、公正性、重要性、保密性和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有助于当事人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有效地运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逐渐成为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质量和证据规则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认定结果。

基于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的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透过证据的有效收集、整理和运用,从而确立案件的事实基础,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尽管近年来不断出台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证据规则不够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具体操作的情形。

例如,证据收集方式是否得当,证据证明力如何评价等问题等都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来加以详细规定。

因此,为了使证据制度更加明确,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需要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基础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手册和操作流程等。

(二)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事实。

但是,由于证据来源的多样性和证明意识的差异,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常常给判决结果带来不稳定性。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有可能出于利益或保护个人权利等多种不同的目的,对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的操作模式和复杂的情况。

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特点、当事人利益、证据有效性等等。

(三)证据审核严格程度有时过高证据审核是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负责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法院对某些证据材料过于严格了,以致无法有效运用到案件中。

一些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也不充分了解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据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差异,因此,证据制度一些规则经常会受到错误的理解侵犯。

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

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
2019. 05 No. 05,2019
学术探索 Academic Exploration
2019年05月 May,2019
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
李春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我国在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中为了与民事实体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对部分特殊案件提高证明标准,构建
我国在民事诉讼的内部明确规定多元化证明 标准的改革是可取的,但是规定比原则性证明标准 更高的特殊标准的合理性是存疑的。首先,立法理 由书中明确指出,之所以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口头遗嘱、赠与等特殊事实的证明标准从“高度盖 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是出于建立多层次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以衔接民事实体法的目标。 但是笔者认为,该目标难以实现,且缺乏法律应提 高证明标准的现实需要。其次,从理论和改革的动 向而言,域外对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直 都存在争议,而争议的结果大多以“应降低证明标 准”作为结论。⑶⑴⑼如日本伊藤真教授认为民事 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相当程度的盖然性”或“相对 占优的盖然性”足以o[41(W,新堂幸司教授在新的著 作中对证明标准的见解也发生变化,认为民事诉讼 中的证明标准应设置为“相对占优的盖然
二、法律规定之维的反思
正如立法理由所指出,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 有紧密的联系,立法者在立法时应注重实体法与 程序法的衔接,并反映客观现实的需要。但《民 诉法》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 事实提高证明标准的改革,并不能实现与实体法 的衔接,也缺乏应提高证明标准的现实需要。
(一)提高证明标准的实体法依据不充分 最髙法院认为“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的事 实,以及在实体法立法上使用’足以’’显失公平’ 的表述的,均反映立法者对此类待证事实拔高证 明标准的意图”。在民诉解释中规定特殊 证明标准出于实现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的目的,但 是笔者认为,以实体法的规定作为在民事诉讼中 提高证明标准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实体法关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有多处 规定,分析实体法的法条,可发现民事实体法的 立法者未显示出提高证明标准的意图,实体法的 法条着眼的是对上述问题的效力问题而非证据 问题。⑻如对于欺诈,《民法总则》第148条、 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受欺诈方及第三人受欺诈 时的撤销权。对于胁迫,《民法总则》在第150条 规定了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对恶意串通的行为 在《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了其行为无效。在 部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也可见对 上述行为的效力规定,如对于恶意串通行为,《合 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等都规定行为 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形时,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人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之现实考量与多维异议

民事案件同案同判之现实考量与多维异议


前言 一般 以为 民法 院审理案件 必须遵 循司法 平等 原则 。 人 司法
平等 是现 代法 律基 本原 . I法 律面 前人人 平等 原则 在司法 过程 N ̄ P 中 的体 现 , 要求 法官在 认定事 实和适用 法律 时不得 因人而 异 , 必 须统一 、 平等 地确 认事 实和适用 法律 , 任何人 的权利 平等 地保 对 护, 对任 何人 的违 法 、 违约 行为平 等地追 究法律 责任 。这既 是世 界 各法 治 国家 的通 行原 则 , 已在 我 国宪法 中作 了明确规 定 。 也 因 此 , 同一事 故中 , 院对受 害人应 当按照 同一标 准确 定赔偿 数 在 法
从法 律职 业者层 面 出发 , 比如法官 的 自由裁量方面 , 法律本 身 的很 多规定 给 了法 官 自由裁量权 。对 于很 多案件 如在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数 额等 方面 , 法律 只限定 了法定 范围 , 官的工 作就是 法
在具 体案件 中在 同一范 围 内确 定具 体标 准 。这 一标准 的确 定除 了取决 于法定 条件 , 涉及 了当事人 具体情况 、 官专业 素养、 还 法 法 官本身 的社会经 历等 多种 因素 , 因此可 能出现不 同的或差异 较大 额 , 到 同案 同判 。 做 的审判 结果 。 且 , 果就 因为某 一法 官在先判 的案件 中作 出了 况 如 相反 , 如果在 司法实践 中出现大量 同类案 件不同判决 的情况 , 个结果 , 那么 在 同样 案件 、 同样情 况下 以后就 只能是 同样 的结 就会使 得法律 在个案 中的适用 具有极大 的不确定 性 , 会弱化 果 , 必然 何况我 们也无 法保 证在 先 的结果一 定是最 正义合 法的 。 当事人和 社会 公众对法 律 的信仰 , 由此产 生大量不 服从判 决的现 另外 , 从法律 职业 者影 响司法 结果 的客观 因素上分析 , 同样

试论证据的两维性

试论证据的两维性

试论证据的两维性作者:陈朝玉赵龙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我国的证据学理论承袭前苏联的“客观事实说”,这很大程度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人是能认识客观世界的。

具体到法律中的诉讼证据却有新意,法律是用来定纷止争的,而证据则是用法律来平息纷争的根据,既然是根据,其根本属性是什么,是否是完全客观事实的东西?本文试从认识论出发论证定案的证据是主体对案件有关物的信息认识。

这个认识永远是个过程,是不可能完全认识客观实在的。

认识到什么程度便是主题的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价值范畴。

这也就天然注定了用来定案的证据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的,便具有了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维度。

关键词主观性客观性证据两个维度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19-03证据属性概说:证据的属性是证据概念内涵的具体化表现或分解。

也是证据赖以构成的的诸要素,是将证据和非证据区别开来的分水岭。

在对证据属性研究前有必要澄清下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概念界定(一)外国法典以及理论对证据的界定1.将证据视为一种事实:典型的例证是边沁,边沁认为,就其定义而言,证据是指出示给法官并希望在法官的脑海产生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说服效果的另外一种事实。

2.对证据的形式进行较为详尽的列举: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各州的证据法典。

美国加利福尼亚的证据法典给证据定义是:“证据是出示并用于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实质性物体或者其他事物。

”3.将证据定义为一种方法或一种“东西”:美国密歇根州对证据的界定是:证据是指可以通过其合乎逻辑地推论某一事实之存在的恰当方法。

布莱克斯通认为,证据是指争议中的事实或论点得到证明,变得清晰或被确定为真的东西。

对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进行区分:比较典型的是日本。

例如,日本有学者认为:证据方法是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根据两者的区别,可以将证据分为人证、物证和书证。

(二)我国法律及理论对证据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

浅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浅谈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问题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问题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问题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而对于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结果,因此,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认定有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证据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

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不可能有关联性和合法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备关联性。

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

而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又是最重要的。

一个证据材料如果同时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不具备合法性,一般来说它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如果勘验情况和结果即使是客观的和与案件有关联的,但如果没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仍不能成其为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问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维护法律公正、实现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然而,证据的获得、认定和运用常常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也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证据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得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证据是当事人主动权的体现。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证据的来源多样化,当事人往往面临着证据获取的困难。

比如,有些证据可能保存在公共机构或第三方手中,要获取这些证据需要涉及到依法获得的程序和手续。

此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协助,以确保当事人能够从合法途径获得必要的证据。

同时,随着科技发展的进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常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法院应当加强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电子证据的不可信造成判决错误。

二、证据的认定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证据的认定,以求一个公正的判断。

然而,证据的认定问题也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

首先,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评估。

然而,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伪造或篡改的风险,比如伪造的合同、虚假的证明等。

因此,法院需采取一系列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免因伪造材料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证据的充分性也是认定问题中需要注意的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然而,一些证据可能受到损毁、遗失或无法取得,导致当事人难以提供充分证据。

此时,法院需根据事实推定和合理推论,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证据,以求一个平衡的判断。

三、证据的运用问题在诉讼中,当事人将证据提供给法院后,需要确保证据能够得以充分运用,起到论证和证明的作用。

但是,证据的运用问题也是引人关注的。

首先,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法院采纳。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相关性、正当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然而,有时法院可能会过于依赖某一证据,而忽视了其他证据,导致判断失偏。

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新证据运用的多维思辨

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新证据运用的多维思辨

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新证据运用的多维思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监督逐渐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既有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受到了当事人或公众的质疑,也有一些案件中难以准确评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新证据运用成为了一种提高案件裁判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的有效方式。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探讨新证据运用在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作用。

一、新证据运用的基本概念新证据即在审判过程中,已完成事实查明和举证的证据以外的,能够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明权利义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证实或者证明其证据不确实的相关履行或者行为等事实的证据。

新证据运用在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它具有明确程序,需要经过法官双重审查和认定后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材料。

一般情况下,新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时间短暂:新证据往往是在原先审判程序中难以获得的证据,或是针对原有证据的补充及修正,因此时间比较短暂。

2.属于核心证据:由于新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可被认为是案件的核心证据之一。

3.具有证实力:新证据必须具有证实力,即它需要证明的事实真实可信,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直接、必然的影响,才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到法庭。

二、新证据运用的作用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新证据运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补充案件证据:新证据可以对案件证据进行补充,补全原本证据材料中缺失的部分或未被发现的事实。

2.纠正原有证据材料的错误:新证据可能发现原生证据的缺陷或缺失等问题,通过对原有证据材料的纠正,可以消除原有证据材料误导法官对案件作出错误判决的问题。

3.提高裁判公正性:新证据的运用可为裁判提供更多证据支撑,进一步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也是新证据运用的重要意义。

4.促进裁判效率:通过新证据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裁判效率,进一步满足大众对司法公正和办案效率的诉求。

三、新证据运用的限制虽然新证据运用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途,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这是需要考虑到的:1. 新证据必须是和原证据具有明显区别的证据。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

民事审判中证据审查与认定难点及对策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重要环节。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点,以下是对这些难点及对应措施的详细分析:一、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收集困难:o难点描述: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或保存,如监控录像的缺失、书面合同的不完整或丢失等。

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证据审查的难度。

o对应措施:加强证据收集渠道的多样性和效率,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线索。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2.证据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判断:o难点描述: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一些证据可能经过篡改或伪造,而取证程序的不规范也可能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o对应措施: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对于存疑的证据,可以采取鉴定、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方式进行核实。

同时,加强对取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证据关联性难以确定:o难点描述:在复杂的民事案件中,证据数量众多,且往往与案件事实存在多种关联。

如何准确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o对应措施: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注重分析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以予以排除或仅作为参考。

4.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o难点描述: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而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o对应措施:法官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其明确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

同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诉讼费用等支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据认定的难点1.证据矛盾难以处理:o难点描述: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法官难以作出准确的认定。

o对应措施:法官应仔细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点,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和常识经验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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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
在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否把握好质证和认证,关键在于法官本身是否真正认识证据,是否了解证据潜在的特性。

本文所谓民事诉讼证据的多维性,是笔者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对诉讼证据特性的一点新的认识,不揣冒昧,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证据
的多维性是证据潜在的特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构成一切诉讼证据的
三大要素,是从横向角度研究证据的共性。

所谓证据的多维性,是从纵向角度研究证据的个性。

在民事诉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当事人为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出示一件证据,对方质证时,对这一证据的内容一部份认可,一部份不认可。

可见,一件诉讼证据尤如一个多层面的物体,在庭审活动中,诉讼参加人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有效地运用不同的层面,发挥其证明作用。

笔者把诉讼证据的多层面特性,姑且称之为证据的多维性。

任何一种诉讼证据,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
来证据,也无论证据的强弱或大小,都必须反映相对完整的内容,才具有证明的价值。

证据反映的内容的相对完整性,决定了证据存在的形式,是此证据与彼证据的区别所在。

正因为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具有相对的完整性,从而构架了证据本身的各个层面。

这些层面包括证据所包含的各种内容,证据的形式及其效力以及证据自身的各种特点。

各个层面之间,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因素;也可能有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因素。

证据
的多维性在庭审质证之前,依附于某一层面或某些层面,以静态的方式存在于一个多层面的统一体中,在质证和辩证过程中,当诉讼参加人发现依附的某一层面或某些层面对案件的争执点焦点具有证明价值时,这些层面则以动态的方式,按照证明的规则被运作起来。

这时有证明价值的层面由从属地位转为主导地位,参与证据的逻辑演绎。

二、证据
多维性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多维性是事物的客观反映,它从不同层面揭示社会生活和
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辩论式的庭审模式下,通过质证和辩证,证据的多维性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体现。

1.一证多用和多证一用。

一证多用,是指一件证据能证明案件多个事实的情形。

在通常情形下,一份收货收据能证明交货人和收货人是谁,货物的名称、数量、收货时间,甚至质量和价款等事项。

在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中,这份内容较完整的收据,如其各项内容均被采信,即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案情较复杂,争执焦点较多,即使这份收据被采信,也只能作为认定案件某些事实的根据,而不能成为判定全案的唯一根据。

多证一用,是指某一待证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由多个间接证据以相互印证的方式,来证明这一待证事实的情形。

2.真假处于同一载体。

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一切诉讼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必须反映案件的真情实况。

但是,证据的形成、收集和运用,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完成的。

即使是自然界的物体,当其成为诉讼证据前,首先必须作用于人,必须与人的社会生活发生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诉讼证据。

因此,当我们聚光于证据的客观性时,不要忽略了证据形成和收集时的主观因素。

因主观因素的渗入,证据的客观性就只能相对而论了。

在现实的法庭实证过程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诉讼一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承认其真实的部分,揭露其虚假的部分,使一份证据同时出现两种
截然相反的评价。

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李某和王某与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刘某依合同向李某供货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刘某货款。

刘某以李某、王某未履行买卖合同为由,向李某、王某提起诉讼。

王某辩称,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自己只是在场人,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更没有接受过原告的货物,认为自己与该项买卖合同无关,原告把他与李某列为共同被告,是诉讼主体上的错误。

原告称自己虽未亲眼看见被告王某在合同上签字,因王某参与商议了该合同的内容,且签名的字迹与王某的笔迹完全相符,所以认定王某对该合同负有履约责任。

李某承认刘某对其所指控的事实,对合同书上王某的名字是谁签署的,声称由于当时在场的人很多,没有看见。

后经文检鉴定,合同中王某的名字确定不是王某所签。

于是,该合同作为诉讼证据时,用以证明刘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则具有客观真实性,用以证明王某参与了这一买卖关系,则三大要素均不具备。

可见,在这件诉讼证据中,既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既有与证明对象相关联的一面,也有与证明对象毫无关系的一面;既有合法的一面,也有非法的一面。

3.证据形式与效力的相对性。

在证据与证据的对质中,证据的形式可作为衡量证明力的标准。

但是,从证据多维性的视角来考察,证据的形式与证明作用,也存在多层面问题。

如辛某与钱某合伙经营结算纠纷一案,辛某在庭审举证时,出示了自己与钱某于三年前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以此证明当时双方结算的结果。

当这份结算单交钱某质证时,钱某大呼:“假证、假证”。

审案法官问钱某:“结算单上你的名字是否你
自己签的﹖”钱某称:“是我自己签的。

”法官又问:“是你签名认可的为何还说是假证﹖”钱某当即取出一份结算单的复印件,复印件与辛某出示的原件大体一致,不同的是复印件在双方签名的上方留有几行空白,而原件在空白处写满了结算的项目。

还有一个不同点是,复印件只记每个项目的金额,未记总额,而原件在结算项目的未行写明了结算项目的总额。

经过质证,辛某承认这份结算单在双方签字后自己加上了几行结算项目,并写上了总额。

原因是,结算单由辛某执笔书写的,只有一份,由辛某保管。

钱某在双方结算后,向辛某之妻借阅了该份结算单,同时复印了一份。

辛某以为事隔多年,且有钱某的亲笔签名,以结算单为证,让钱某自己也说不清。

岂料钱某早有防范。

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
一方面派生于原始证据,是原始材料的忠实记载;另一方面,作为传来证据,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原始材料的再造,容易渗入人的主观因素,而破坏其客观性。

传来证据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正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力的多维性体现。

三、证据的多维性与庭
审质证、认证庭审质证、认证,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判公正
的有力保障。

以证据多维性的视角来引导质证、辩证,有利于提高诉讼参加人对证据识别的敏锐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认证的准确性。

笔者根据自己及身边的同行参加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认为法官在庭审中引导质证、辩证和把握认证方面,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1.明确“三大要素”与“多维性”的关系。

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实
质要件,是解决证据的证据力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要件,是解决证据能力问题。

证据的多维性反映的是证据内部的矛盾性,是对证据的立体思维和辩证思维。

考察证据不同层面的证明力,同样以证据的“三大要素”为标准。

从多维性的角度引导质证、辩证,
目的在于防止诉讼当中把证据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简单地一概认定或一概否定。

通过多维性的视角的剖析,使证据中与证明对象相关联的层面运动起来,接受“三大要素”的检验。

让诉讼参加人对该证据的性质和作用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增加民事审判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当庭认证的准确性。

2.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前文说过,诉讼证据都具有相对的完整性,但是,构成证据完整性的各个层面,是可以分别认识、分别评价的。

这种完整性与各个层面这之间的关系,就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证据的整体与局部之间,局部与局部之间,相互联系的层面构成证明的网络,按照举证方的意图,证明特定事实;而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层面,则被质证方用以否定举证方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证据内部的这种矛盾性,又反映了本证与反证的相对性。

也就是说,本证之中可能存在反证的属性;反证之中也可能存在本证的属性。

在质证、辩证和认证中,应当客观面对,不能把证据中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用包含或包含于的逻辑概念来排除证据的多维性,也不能用证据的统一体中对立的层面相互取代其证明的作用。

证据的整体性在形式上是不能和局部性分割开来的,作为证据的载体,是证据存在的方式。

但在其证明作用,证明价值上,又是可以分别评价,分别衡量和分别运用的。

3.形式与效力的关系。

证据的形式与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式反映事物的外部联系,表示事物的存在方式。

效力反映一事物作用于另一事物产生的效果,表示事物的影响力。

证据的形式与效力,有密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
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这些规定表明,证据的形式对证据的证明力,具有直接的影响。

正因为证据形式对
证明力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规定》要求审查证据时对原始证据的确定务必从严把关,以保证原始证据的本来面目。

传来证据务必与原始证据相符合。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虽然不能与原始证据相提并论,但是,当原始证据的面目被以假充真,原始证据不原始时,传来证据往往能反映原始证据的本来面目,这时,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即由劣势变优势。

其存在价值就得以充分体现。

可见,证据的形式与效力,并非那么直观,那么绝对。

只有通过严密的质证、辩证的审查方式,才能确定其真伪,确定其在证明中的价值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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