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TMSL 018-2019水质处理剂 木质素磺酸钠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TMSL 龙岩台迈三略制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MSL018-2019水质处理剂木质素磺酸钠粉
2019-09-01发布2019-09-10实施
前 言
本公司产品水质处理剂木质素磺酸钠粉,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制定企业标准。
本标准参照HG/T3507-2008《木质素磺酸钠分散剂》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由龙岩台迈三略制药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龙岩台迈三略制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金成
水质处理剂木质素磺酸钠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处理剂木质素磺酸钠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质素磺酸钠为主要原料,通过粉碎、过筛与辅料石粉混合等工艺制得粉末,用于降低养殖水体中的亚硝酸盐的含量,改良养殖水体水环境的水质处理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DB21/T1751-2009饲料级石粉
HG/T3507-2008木质素磺酸钠分散剂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1110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感官
本品为灰黄色或灰黑色粉末,略有刺激性气味。
3.2原料要求
原料木质素磺酸钠应符合HG/T3507-2008的要求;
石粉应符合DB21/T1751-2009的要求。
3.3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指标
项目指标
木质素磺酸钠含量%≥20.0
水份(H20)%≤ 5.0
3.4产品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1110要求。
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4试验方法
4.1感官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玻璃器皿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目测、鼻嗅进行评定。
4.2木质素磺酸钠含量的测定
按HG/T3507-2008的规定执行。
4.3水分的测定
按GB/T8576规定执行。
4.4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按照NY1110的规定执行。
4.5净含量
按照JJF1070-2005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批的规定
以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采样
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3%取样,然后从每箱中抽取2袋,样品数不可少于10袋。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出厂时,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上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木质素磺酸钠含量、水分。
5.4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2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5判定规则
5.5.1全部检验指标符合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为合格品。
5.5.2技术指标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5.3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8170-2008执行。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标签
应符合GB18382的有关规定。商品名为硝灭、硝无踪。
6.2包装
产品包装按照GB8569的规定执行。
6.3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本品应密闭保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库房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6.4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下,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