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组成人员中的公务员及其惩戒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公务员惩戒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条件及程序是保证惩戒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条件和程序两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方面,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戒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纪律,滥用职权,包庇他人等行为都应该受到惩戒。

其次,惩戒的行为必须侵犯公务员职责范围内的职权。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职务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才能受到惩戒。

再次,惩戒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无论是违法违纪行为还是职务不当行为,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持。

最后,惩戒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职务不当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程序方面,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举报和调查阶段。

举报可以由群众、单位等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是为了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这一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对相应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是审查和决定阶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证据进行权威鉴定,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决定。

在这一阶段,应当确保惩戒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是申诉和复议阶段。

公务员在受到惩戒决定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进行相应的复议。

在这一阶段,应当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执行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进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和公务员队伍纪律的重要保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事。

其次,应当注重惩戒的教育性和预防性。

公务员是服务人民的工作岗位,惩戒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违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戒来教育公务员,提醒公务员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职责。

论述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和预防机制

论述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和预防机制

论述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和预防机制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和预防机制摘要: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民族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强大的责任和权力。

然而,由于金钱、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一些公职人员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众的信任。

因此,建立健全的公职人员违法问题处理和预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监督、教育和激励四个方面探讨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和预防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这些机制的有机结合,可以有效地减少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稳定。

关键字:公职人员,违法问题,处理机制,预防机制一、引言公职人员承载着管理国家和服务民众的重任,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然而,一些公职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违反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处理和预防公职人员违法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

二、立法机制立法是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首要环节。

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行为准则,从源头上防止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注重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法律责任和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当建立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举证程序,激励民众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只有通过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才能为公职人员违法问题的预防和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监督机制监督是公职人员违法问题处理和预防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当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资产申报制度和收入公示制度,实现对公职人员财产来源的全面监督。

此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轮岗调动,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固化,同时增加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透明度,让公众对公职人员有更充分的了解。

公务员惩戒制度

公务员惩戒制度

原处理机关本是行政惩戒的决定者, 原处理机关本是行政惩戒的决定者,由它再就自己所作的处 分决定进行合法公正与否的裁断,理论上明显违背了“ 分决定进行合法公正与否的裁断,理论上明显违背了“任何 人不能作自己行为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人不能作自己行为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实践中常流于 走法定程序的过场,其说服力和公正性都令人疑虑; 走法定程序的过场,其说服力和公正性都令人疑虑;政府人 事部门对有关申诉的处理则表现出政治、 事部门对有关申诉的处理则表现出政治、道德评价意味较浓 而法律适用不足的缺憾;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救济, 而法律适用不足的缺憾;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救济,根据 行政监察法》 条和第38条的规定 《行政监察法》第23条和第 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调 条和第 条的规定, 查结果,认为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明显不适当、 查结果,认为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以 纠正的,大多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结案, 纠正的,大多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结案,建议原决定机关 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而监察建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而监察建议并无强制执行力,法律 只规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只规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实质上的主动权和决 定权仍把握在作出处分的机关手中 。
对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救济本身是惩戒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救济本身是惩戒制度的组成部分。救 济机制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务员惩戒制度整体的良好设计, 济机制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务员惩戒制度整体的良好设计, 合理配置行政惩戒权, 合理配置行政惩戒权,以惩戒质量作为保护公务员权益的 预设屏障。 预设屏障。 设定确保公正又力求灵活的惩戒程序。 设定确保公正又力求灵活的惩戒程序。体现自然公正原则 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弥补实体法规范的疏漏, 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弥补实体法规范的疏漏,并确保程序 的结果体现正义。 的结果体现正义。 应以“法律” 应以“法律”这一效力等级的规范形式来规定公务员的权 利义务和行政惩戒的种类、事由、救济手段等内容。 利义务和行政惩戒的种类、事由、救济手段等内容。

公务员纪律和惩戒规定

公务员纪律和惩戒规定

公务员纪律和惩戒规定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

作为公务员,他们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服务人民的责任。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与自律,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权威,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公务员纪律和惩戒规定。

一、纪律规定公务员纪律规定是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旨在规范公务员的日常工作和行为表现,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效能和形象。

根据不同的层级和机构,纪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 行为规范: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工作纪律等。

2. 工作规程:规定公务员在工作中的操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公务员的工作运行顺畅、高效。

3. 求实务实:要求公务员在工作中秉持务实精神,尽职尽责,不得违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4. 保密要求:要求公务员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5. 廉洁自律:强调公务员应当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不得接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道德行为。

二、惩戒规定当公务员违反纪律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纪律惩戒。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处分: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公务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行为。

2. 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公务员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日后评优晋级时参考。

3. 降级处分:对严重违纪的公务员进行职务降级,减少其职位和权力。

4. 撤职处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予以撤销职务的处罚。

5. 经济处罚: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处以罚款或者停职休息等经济惩罚。

除了上述的行政处分方式外,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公务员,还会被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刑事追究。

纪律和惩戒规定的存在,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正常运行和廉洁自律。

公务员应当严守纪律规定,在工作中遵循相关规程,秉持诚信和廉洁的原则,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纪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违纪查处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确保纪律和惩戒的有效执行。

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惩戒机制

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惩戒机制

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惩戒机制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和公共服务使命。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廉洁、公正和高效履职,纪律约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惩戒机制展开讨论。

一、纪律约束的重要性纪律约束是保障公务员履职尽责的基础。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执行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做到廉洁奉公、公正廉明、严守纪律。

纪律约束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决策影响着公众利益,必须严格遵守纪律,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 保障行政效能。

纪律约束能够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促使其高效、有序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3 塑造良好行政形象。

公务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定,言行举止得体,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提升公众对公务员群体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二、纪律约束的内容公务员的纪律约束既包含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纪律约束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法规约束。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得以个人意志曲解法律,更不能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2 职业道德约束。

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保持政治定力,恪尽职守,充分发挥纪律规范的指导作用,同时坚守廉洁奉公、公正廉明的原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3 工作纪律约束。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履职,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延误工作进程或拖延处理工作事务。

在工作中,公务员还必须遵循机关、单位内部的纪律规定,执行相关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三、公务员的惩戒机制为了强化对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保证公务员群体的廉洁从政、依法履职,各级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惩戒机制。

3.1 违纪处分制度。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现状探析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现状探析

条例》 为基本依据对公务 员违 规枉 法行为
进 行 惩 戒 : 程 序 和 方 式 上 看 , 出现 了 从 也
以往 的 主 要 由 行 政 主 管 和 监 察 部 门 执 行
逐 渐 到 以司 法 程 序 为主 的发 展 过 程 , 得 取
了很大的进步。从 内容上看 , 公务员法》 《
颁布 实 施 的 《 国家 公务 员暂行 条例 》 和 19 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 9 行政
监 察 法 》 范 行 政 行 为 , 展 到 目前 的 以 规 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和 2 0 0 7年 6
月 1日开 始 实 施 的 《 行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举、 公务员扣压、 销毁举报信件、 公务员挪
并 以 明文 显 示 出来 , 可 以 说 是 用 心 良苦 , 针对性极强。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时 , 过 司 法 程 序 予 以 法 律 用 公 款 参 与 赌 博 等 事 件 加 强 了惩 治 力 度 , 经
律 规 范 的 总称 。 综 观 当代 中外 公 务 员 的惩
在 看 到成 绩 的 同时 , 应 当看 到 在 实 也 际 的 运 行 过 程 中 , 国 的 公 务 员 惩 戒 制 度 我
首 长 对 其 所 属 各 个 职 员 的 过 失 或 枉 法 失 职 事 实 , 自行 予 以 相 应 或 应 得 的 处 分 ; 司
发 展 , 戒 无 论 从 形 式 还 是 从 内 容 上 讲 都 及 其 实 施还 存 在 一 定 的现 实 问题 , 主 要 惩 这
明确 了公 务 员 的 惩 戒 种 类 和 相 应 的规 范 ,
并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固 定 化 ,有 着 深 远 的 意 义 :另 一 方 面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 例 》 一 步 细 化 了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惩 戒 进

政府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违纪处理

政府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违纪处理

政府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与违纪处理政府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实施政府政策的责任。

作为行政机关的代表,政府公务员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规定,以确保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探讨政府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以及针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政府公务员的纪律约束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他们应当以身作则,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良好的榜样影响他人。

2. 保守机密:政府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密信息。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敏感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3. 廉洁自律:政府公务员应当廉洁自律,拒绝贪污腐败。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牟取私利。

他们应当代表国家和人民,履行职责,保持清正廉洁的公务员形象。

4. 服从指挥安排:政府公务员应当服从上级的指挥安排,执行各类工作任务。

他们要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公务员的违纪处理政府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纪律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方式:1. 违反廉洁纪律:对于政府公务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调查和审查。

一旦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行政警告、停职检查、撤职或开除公职,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工作纪律:政府公务员如果违反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懒散工作、不履行职责等,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或降薪等。

3. 违反保密纪律:政府公务员泄露机密信息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

可能会被给予行政警告、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理,同时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4. 违反组织纪律:政府公务员如果违反组织纪律,如背离党组织决策、违反工作纪律等,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国家惩戒公务员职务外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

国家惩戒公务员职务外行为的法律问题初探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8 — 0 7 基金 项 目 : 上 海 教 委 行 政 法 重 点 学科 资 助项 目( J 5 2 1 0 2 ) 作者简 介: 杨 向东 ( 1 9 7 7 一 ) , 男, 山西 长 治 人 ,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学 院 副教 授 , 法学博士 , 主 要 从 事 宪 法 和 行 政法 研 究 。
关键词 : 公务 员; 职务外行为 ; 惩戒 ; 损 害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2 .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5 X(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 1 3 ) 0 6 — 0 0 6 1 0 5
职 务外行 为 的立 法管 制范 围 公 职人 员 主要 指 就职 于 国家政府 机构 的工 作人 员 。在 西方 , 公 职人 员 是 指通 过 非 选 举 程 序 而被 任 命 担任 政府 职务 的 国家工作 人 员 , 或 称之 为事 务官 。 根据我 国《 公务 员法 》 第 2条 , 主要 是 指 依 法 履行 公 职、 纳 入 国家行政 编 制 、 由国家 财政担 负 工资福 利 的 工 作人 员 。我 国的 公 务员 范 围过 广 , 一 般 狭 义 上仅 包 括 了行政 机关 的 工 作人 员 , 不 涉及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关 的工 作人 员 , 本 文 着 重讨 论 的也 是 行 政 机关 的公务 员 。所谓 公 务 员 职务 外 的 行 为 判 断 , 当 然是 相 对 于职 务 内的行 为 而 言 , 是公 务 员 私 人 生 活 领域 空间 , 是指 在非 上班 时 间 且 与执 行 职 务 无 关 之 一切 行 为 与活 动 , 并避 免 形 式 和 实质 上 与 职 权 行 使 发生 关 系 。 国家要求 公务 员在 私领 域 同样 保 持道德 操守 义务 , 在形 式上 , 因 公 民 经 国家 任 用 为公 务 员 后 , 即 与 国家 发生 一 种特 别 权 力 法 律关 系 。基 于此 关 系 , 公 务员 享有 一定 权利 , 也 负担各 种义 务 ( 包 含 职务外 的道德 义务 ) , 其 义务 违反 时 , 国家将 有权 予 以惩戒 。 实质上 , 则 是为 避免 因公 务 员 私领 域 的行 为 使 国 家 形象受 损 , 而丧 失人 民对政 府 的信赖 。 各 国对于立法 管制范 围的划 定 , 要考虑 到 国情 以 及 公众 的接 受程 度来 制定 。任 何一 届政 府 的政 策 及 措施 都须在社会 各政治集 团 、 各 阶层人 民的道德 尺度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一、公务员惩戒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 规则,我国公务员的政治纪律内容是由我国的 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拥护党的方针 政策。为此,公务员必须做到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活动。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 与国家保持一致。公务员不能攻击或者诋 毁国家,或者对攻击国家的言论人云亦云, 信谣传谣,不能编造或传播政治笑话。
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 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 的,由处分机关选择决定。警告一般适用于轻 微的行政违纪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 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受到 警告处分的公务员,不影响担任原来的职务。 受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
抢领紧缺的帐篷 被警告
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21.8.2614:01:5514:01Aug-2126-Aug-21
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14:01:5514:01:5514:01Thursday, August 26, 2021
万安县7名干部违反效能受处分
2009-12-06 因上班期间用QQ聊天、网上看电影以及
炒股等行为,有7名干部被给予政纪处分, 违规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县电视 台作公开表态发言。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 加罢工。非法组织是普通公民不能参加 的,公务员更不能参加。
我国宪法已经取消了罢工权的规定,公 务员不享有罢工权。

简论公务员违法行政及法律责任

简论公务员违法行政及法律责任

简论公务员违法行政及法律责任论文摘要随着当前全面改革的深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展的今天,在政府责任意识的强化以及对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层面也比较重要。

政府机构的公务员是工作的主体,对其自身的规范也要进一步的加强,从而促进机构健康的运行,对其违法的行为要能够通过行政或者法律进行责任追究,这也是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最后落实,但在实际发展中并非是一帆风顺。

本文主要就公务员责任的主要特征及类型加以阐述,并对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划分以及发展现状加以分析,并对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问题成因及完善建议进行探究。

论文关键词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要能够对公务员执法当中的违法行政得到有效防止和纠正,这些都需要在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基础上进行实现。

从目前我国在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层面来看,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尤其在行政责任及对应关系上还有着一些不足之处,所以加强公务员违法行政及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公务员责任的主要特征及类型分析(一)公务员责任的主要特征分析公务员责任主要就是执行职务的相关活动中由于违反法纪和政治等方面义务造成的不利后果,公务员责任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体现,主要表现在这属于身份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就是国家公务员。

再有就是公务员责任在追究机制方面有着多元性的特征体现,公务员责任是集合体,也是通过多种责任所组成的,所以不同责任就会有不一样的追究机制,也是在其追究机制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下才将其和主体责任相互分离。

另外就是多重责任集合体的特征体现,在这一方面其所包含的有纪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等诸多层面,这些就构成了公务员责任的主要特征。

(二)公务员责任的主要类型分析对于公务员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三类,其中在职务责任以及准职务责任方面,由于公务员责任是身份责任,其与公务员职务有着紧密的关系,在类型上也是多样的。

在职务责任上主要是公务员行使职权以及对职务履行中所违反的相关义务。

公务员法律责任与违纪处分

公务员法律责任与违纪处分

公务员法律责任与违纪处分公务员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公务员职责的特殊性和权力的相对集中性,一些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责任和违纪问题。

本文将就公务员法律责任和违纪处分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一、公务员法律责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权力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首先,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有明确的维护责任。

其次,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必须确保公平、公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层面。

刑事责任是指公务员依法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受贿、贪污、渎职等。

行政责任则是指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职业道德或违反有关规定所承担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二、公务员违纪处分公务员违纪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权力的过程中,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公务员违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决定了其可能面临的处分措施。

1. 警告处分: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懈怠工作等,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这一处分主要起到提醒、警戒作用,告诫公务员要端正态度,认真工作。

2. 记过处分:对于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纪律规定的行为,如索贿受贿、不公正执法等,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这一处分将在公务员档案中作为一项不良记录,同时会限制公务员的晋升和评奖评优。

3. 降级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行为,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这一处分将使公务员降低职务等级,并降低相应的薪酬待遇。

4.开除处分:对于一些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这一处分将导致公务员失去公职身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公务员违纪处分是一种行政纪律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确保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务员管理中的执法与监察

公务员管理中的执法与监察

公务员管理中的执法与监察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推动国家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执法和监察机制在公务员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务员管理中的执法与监察,探讨其意义、责任以及改进的方向。

一、执法职责执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职责之一。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安全的维护。

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1. 法律守则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以权谋私。

公务员应该始终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

2. 执法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不厚此薄彼,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执法人员要以正义为准绳,对违法行为进行迅速而准确的判断,并依法予以处理。

3. 执法高效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秉持高效原则,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及时、准确地完成执法任务,不因个人原因拖延执法进度,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

二、监察职责监察是公务员管理中的必要环节。

监察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可以有效地约束公务员的权力行使,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1. 监察机构建设为了有效履行监察职能,需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监察机构。

这些机构应独立于公务员管理部门,具备调查取证、审理处理等职能,能够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监察。

2. 监察力量加强监察机构需要加强力量建设,选拔并培养专业的监察人才。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监察工作,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监察结果公开透明监察机构在完成监察工作后,应及时公开监察结果。

公众有权了解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关处理结果,实现监察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三、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中的执法与监察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适时跟进社会变革的需要。

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

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

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为民服务、维护法制和高效执行政策的使命。

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廉洁,提升工作效能,自我约束与监督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监督机制、自律意识和培训教育等方面探讨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

一、制度建设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

在选拔任用方面,应依法实施公开、公平、竞争的招录制度,确保人员素质过硬。

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的人员严肃处理,对表现优异、廉洁自律的人员及时激励和奖励。

此外,公务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划分也应明确,规范其职责范围,防止滥用职权和贪腐行为的发生。

二、监督机制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需要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问责,确保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此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也是重要的手段,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务员的工作情况,推动其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

三、自律意识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需要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自律意识。

公务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

同时,要加强内部教育和引导,加强对公务员的廉洁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防止权力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

此外,公务员应注重团队协作和互相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自我约束机制。

四、培训教育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

公务员的培训不仅应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更应注重道德伦理、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教育。

通过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班,提升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公务员充分了解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公务员队伍的自我约束与监督是确保公务员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重要手段。

国家公务员制度10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

国家公务员制度10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

第10章 公务员的纪律与惩戒
公务员纪律是各级机关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正常秩 序,保证正常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指导、调整、规范公 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公务员的惩戒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机关对 在工作中违反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 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予 以惩戒。
4、人事院接到请求后,组织“公平审查委员会”调查、 审理、裁决这种处分是否恰当。
5、被处分者和处分者有权出席全部审理会议,有权陈述 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有权让证人和辩护人出席作证或辩护, 提供证据。
6、人事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取消处分, 并指示原处分机关“补发职员因受处分少发工资”。人事 院的裁决,是行政处分的最终裁决。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0、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 织中兼任职务;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解除处分注意的问题:
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才可 能解除处分。 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时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3、解除处分的前提条件:一是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二是法定的考验期限届满。 4、在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5、解除处分后,其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6、解除处分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法》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
处分期:
警告 记过
半年 一年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指对有过错公务员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申戒,以对其警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实施中,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却存在有法不依、擅立规矩、惩戒不公等许多问题,需要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粗疏简陋、适应性差。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戒事由不适应当前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一,缺乏对违背家庭道德的行为予以惩处的规定,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务员“包二奶”、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等行为无法进行惩处。

第二,对一些有损公务员良好形象和政府公务秩序的行为,因缺乏惩处依据而得不到处理,如公务员公车私用、无偿使用行政相对人交通工具等行为。

第三,对一些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违纪行为缺乏处理的依据,致使这些行为难以得到惩处。

2.法定的惩戒手段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我国现行法定的惩戒手段有6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但这6种惩戒手段对下列情形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第一,离退休公务员在职期间违纪离退休后被发现的,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是应当依法先给予与未离退休前一样的处分,再决定如何减少退休金或停止发放退休金。

如某人在退休前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处理机关应先做出撤职决定,再根据撤职决定降低级别和退休金。

这种做法可以说是惩戒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竹时性措施。

第二,公务员因经济问题受处分,一般应对其经济问题实施惩罚,但究竟怎样实施缺乏法定依据。

第三,公务员因职务行为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且个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国家对相对人赔偿后,对公务员应如何追偿,在惩戒手段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四,公务员因不良行为或涉嫌犯罪而被调查或停职,其停职的期限是多长,停职后工资支付怎么处理,这些都无相关法律规定,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开会讨论的方式来决定。

3.惩戒适用的对象范围过窄。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高效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建立已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支撑,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公务员监控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工作过程、工作内容以及行为表现等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的制度。

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和行为应当服从监控,从而确保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遵循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态度。

监控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通讯监控、数据监控等,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实时地了解公务员的工作情况。

其次,公务员监控制度需要与惩戒制度相结合。

公务员监控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重要的是为了及时进行惩戒,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对于不当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开除等。

公务员监控和惩戒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政府形象、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公务员监控能够有效防止行为不端的情况发生,提高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自律性和遵纪守法意识。

另一方面,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能够有效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纪律性。

然而,公务员监控和惩戒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公务员监控的范围和手段应当合法、合理,避免对公务员的个人隐私进行侵犯。

其次,对于惩戒行为需要建立依法进行的机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避免滥用职权。

最后,公务员监控和惩戒制度需要与教育培训相结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敬业精神。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公务员监控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监控的目的、范围和手段。

其次,建立健全公务员惩戒制度,确保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的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此外,完善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的执行机制,构建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形成合力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公务员监控与惩戒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高效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驻马店市纪委刘飞再登中纪委讲台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授课

驻马店市纪委刘飞再登中纪委讲台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授课

刘飞再登中纪委讲台为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授课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4日来源:驻马店网本报讯继去年11月11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授课之后,日前,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刘飞又登上中央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的讲台,为来自全国29个省的500多名学员授课。

刘飞讲解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常见问题剖析》,将业务知识与生动案例有机结合,学员们听得津津有味。

来自四川雅安市的纪检监察干部刘金华对刘飞说:“您的课非常接地气,同学们都很喜欢您的授课方式和方法!对基层来说,很贴切、很实用!”来自辽宁省铁岭市的纪检监察干部袁洋对刘飞说:“刘老师,您讲的内容非常好,我们遇到的问题您说出来了,可惜时间有限,我觉得您再多给我们上几节课就好了。

”刘飞,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是驻马店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南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才库“拔尖人才”、依法治市宣讲团成员之一。

曾在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在驻马店市纪委工作,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起、各类党政纪案件500余起。

工作以来,先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理论调研文章100余篇。

刘飞曾先后为基层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水利、国土、交通、住建、税务等100多个单位举行过廉政讲座或者业务专题辅导讲座。

2014年11月11日,应中央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邀请,刘飞为该中心学员授课。

2015年4月16日,刘飞应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邀请,为该中心学员授课。

刘飞老师微信号:feifeif117;QQ:429458363.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学习手册目录●理念篇1.反腐倡廉缩略语及名次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王岐山:从严治党就要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什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监察2012年第16期
人大组成人员中的公务员及其惩戒问题研究
赵煜
在查处违纪案件中,一些涉案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中担任了各种职务,对于这类人员是否属于公务员,能否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分,一直是实践工作的难点。

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此类问题的办理情况介绍如下:
关于人大各类组成人员是
否属公务员的问题
(一)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9]9号)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属于公务员。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则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以及不驻会的副主任),如果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则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三)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

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则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是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则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2.对于人大专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如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务员。

(四)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有关规定,人大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其中:
(1)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室、研究室,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厅及其下设秘书局、研究室、外事局、新闻局、联络局、信访局、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务员。

例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中纪办发〔2005〕10号)所举实例中,对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处理,在经人大机关党组、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后,由人大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
51
中国监察2012年第16期
务员范围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公务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成员,实践中由港澳人员和内地人员共同组成,如果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则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此外,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也要依据其人事关系判断是否属公务员,如果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则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五)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部分省、自治区根据上述规定,设立了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1月决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均为行署级,受派出机关和当地同级党委双重领导。

因此,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与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相同,其工作人员属公务员。

对人大组成人员中的公务
员应如何给予行政处分的问题
由于人大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人大任命和管理的公务员,因此对其处分由人大机关下达即可。

实践中,对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专门委员会成员违纪应如何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有多种不同做法,现介绍如下:
(一)由人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这里的处分决定机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曾规定,是指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统称处分决定机关。

因此,对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如其属公务员,可根据《公务员法》由本级人大给予行政处分。

例如,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某某收受贿赂、礼金,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报省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市人大决定开除其公职。

但实践中,各级人大机关难以给予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以行政处分,按此种方式操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中纪办发〔2005〕10号)确立了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作出行政处分的原则。

对于担任人大职务的人员,之所以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是考虑到人大组成人员来源、身份非常复杂而作出的规定。

但这一规定实践中有时难以操作,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常委,其行政关系在省教育厅,任人大常委职务后,即不再担任省教育厅厅长的职务。

这种情况下,难以由省政府或者省监察厅给予该省人大常委作出行政处分。

(三)由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其附件《公务员范围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党的机关工作者属于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上述党的机关工作者,党委作为任免机关,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因此,党的机关工作者,如党委书记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可以在罢免其人大职务后,根据其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由上级党委、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作出党政纪处分。

如果党的机关工作者已调任人大职务,不再任党的机关职务,只要其行政关系仍在党的机关,也可由上级党委、纪委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关于“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可以作出行政处分”的规定,对其一并作出党政纪处分。

例如在某案中,经查,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规定收受礼金。

宋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降低职级
实践中,由党委、纪委给予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以行政处分,一般仅限于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对于违纪人员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适用指南》的意见,对此可采取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降低职级的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试行)》所举实例中,对省教育厅原厅长、人大常委张某的处理,就是本应由其行政关系所在的省教育厅处理,或者应由任免机关即省人大处理,但是这些机关均难以处理,因此采取了给予党纪处分,并由组织部门降低职级的办法处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