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拒收残疾学生
学校残疾儿童入学保障措施
学校残疾儿童入学保障措施摘要:学校残疾儿童入学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促进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和提高其生活质量,学校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
本文将从轮椅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梯级坡道、教学设施、帮助与支持等五个方面探讨学校残疾儿童入学保障措施。
1. 轮椅通道对于身体行动不便的残疾儿童,轮椅通道是必不可少的。
学校内需要保证轮椅通道的畅通,以方便轮椅儿童通过校园各个角落。
特别是在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场所,需要设立轮椅通道,确保残疾儿童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权益。
2. 无障碍卫生间不同类型的残疾儿童对卫生间设施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学校需要为残疾儿童设置适合的无障碍卫生间。
例如,对视力有障碍的学生,需要设置盲道,以方便他们进出卫生间。
对于轮椅儿童,需要提供充分的转移空间,以方便其自理。
3. 梯级坡道梯级坡道是为了解决轮椅儿童进出楼房而设的。
通常,学校楼房都设置了梯级,但这对于需要轮椅的残疾儿童来说是极不方便的。
因此,有必要设立梯级坡道,让轮椅儿童可以进出楼房,不会因为没有坡道而被拒之门外。
4. 教学设施学校需要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合的教学设施。
例如,对于视力有障碍的儿童,应该提供合适的辅助教学设备,例如放大镜、声音放大器等。
对于听力有障碍的学生,需要设置听力教室或提供特殊的耳麦装置。
5. 帮助与支持除了设立适合的教学设施,学校还应该为残疾儿童提供帮助与支持。
例如,可以招聘专业的治疗师、辅导员、延伸课程教师等,提供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以满足残疾儿童的各种需求。
结论通过以上五大措施,学校可以更好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促进其教育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
作为一种责任和担当,学校应该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以便全面促进教育体系的发展。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精选文档
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特别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使我校特别教育工作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上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特拟订此举措。
1、展开残疾小孩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小孩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卓有成效的门路,也是提升民族素质的有力举措。
2、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有益于残疾小孩就近入学,有益于提升残疾小孩少年的入学率,有益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互相联合,共同提升。
3、学校一定高度重视并踊跃展开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使其
逐渐完美。
4、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假如指视力、听力语言、智力、
等类其他残疾小孩少年。
5、招收残疾小孩、少年随班就读,应该对其残疾类型和程度进行检
测和判定,未经严格判定的小孩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6、学校应该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可以在校学习的残疾小孩少年
随班就读,不得拒收。
7、随班就读学生一经确认,教育处一定为其成立学籍档案,
8、随班就读学生每班 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出3人,且属于同类
残疾,学校可依据实质适合减少正常学生的人数。
布置座位时应试虑残疾学生的需要和老师照料方便。
11、随班就读任课教师应入选择热爱残疾学生,思想、业务素质较好
的教师担当,并保持相对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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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等级中因智商测试低而惨遭拒入学
智商等级中因智商测试低而惨遭拒入学日前,家长王先生哽咽着向记者讲述,今年他为8岁的儿子在新华区新开路小学报名入学,但校方认为儿子智力与正常孩子有差距拒绝接收。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智商测试低遭拒入学,希望大家喜欢!家长:我的儿子为啥不能正常入学?王先生的儿子今年8岁,户籍所在地是新华区东焦村,已到上学年龄,去年由于没有赶上小学报名,没能按规定年龄上一年级。
一年来,儿子一直跟着爸爸在石家庄某菜市场卖菜,一边玩耍一边陪爸爸看摊。
“今年刚放暑假,我就在片内的新开路小学给儿子报名了,结果过了一个多月还没有接到学校的通知书。
我去学校问,人家说我的孩子不能上这个学校。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一个多月来我多次和校方沟通,但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老师总说我家孩子和其他孩子表现不太一样,让我们签订协议,而且要求家长陪读。
”“学校还说有好多家长看见我儿子在菜市场拿着刀乱跑,认为孩子不正常,怕上学影响其他孩子学习或者发生意外。
”说到这里,王先生哭了起来,“上学是每个孩子的权利,可为什么我的孩子上个学就这么困难呢?”学校:“为了学校和其他孩子考虑”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新开路小学的刘校长,她告诉记者,曾经有几位家长都看到王先生的儿子在菜市场拿着刀乱跑乱跳,很危险,“他的爸爸带他来学校,孩子的表现和正常儿童确实有所不同,我正在和他的爸爸聊天,他竟然动手打人,这一幕我们学校警卫人员也看到了。
”我们并不是拒收,只是希望家长能够和我们签一份协议书,保证并监督孩子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家长可以试着陪读一段时间。
可家长不接受我们的建议,为了学校和其他孩子的考虑,只能暂时不收,希望他去一些培智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刘校长说。
部门:智商中等偏下,建议上培智学校王先生说,他多次就儿子上学的事找过区教育局。
记者拨通了新华区教育局的电话,教育局负责人张先生说:“王先生的儿子来的时候我正好见到他,当时他见人就藏到栅栏后边,我问他1+2等于几时他也不会算,可以看出他和正常孩子的思维稍有区别。
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案例1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案例2 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例3 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例4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例5 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例6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例7 假期排练:学生殴斗致残案案例8 教师的教育权能否自行放弃案例9 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案例1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案情】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
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
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
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案例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有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2)《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重视残疾人教育,开创新型教育模式
重视残疾人教育,开创新型教育模式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我们应重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介绍了残疾人目前的教育现状,并针对残疾人教育的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关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公平一、残疾人教育现状(一)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广东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全省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仅占1%,初中程度和高中程度的残疾人占18%,而小学程度的占38%,未上过学的占42%。
其中,24.3万名的残疾学生中,不识字和未上过学的高达四成。
(二)基础教育资源缺口大根据广东省残联2011年发布的数据,广东省未入学的适学残疾生登记在册的有5102人,其中视力残疾268人,听力残疾336人,言语残疾288人,肢体残疾1332人,智力残疾1622人,精神残疾355人,多重残疾901人。
广东省有62个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仅有6所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仅有108人。
这些学校招收的多为聋哑和肢体残疾的学生。
部分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以及重度残疾的残疾的学生基本没有受教育的机会。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较缓慢2011年,全省仅有62人被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录取。
有308人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有285人被录取,其中本科仅占103人,182人被专科高职学校录取。
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仅有5个,在校生698人。
二、残疾人教育问题原因分析(一)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立法不完善,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门法还未出台,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招生、投入、师资、升学和就业问题没有法律保障。
另外,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只是参照普通高等院校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二)针对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不健全因为生理残疾,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成本要远远高于健康学生。
扶助残疾人的几项实施建议
扶助残疾人的几项实施建议一、教育培训方面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普及水平。
公办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和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低视力和多重残疾的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
2.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
残疾幼儿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入托公办幼儿园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入托民办幼儿园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
残疾少年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按相关标准补助。
3.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各类院校不得因其残疾拒收。
4.鼓励、扶助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
凡被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录取学习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第一学年增加1000元。
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方式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不低于4500元、55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残疾学生不宜进行教育部门规定的体育项目有关的体育锻炼及考试的,经教育部门审批可免于参加体育考试。
参加中考的残疾学生按舟山市当年体育考试总分的80%给予计分。
6.残疾人集中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职业技能培训费,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误工补贴。
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二、就业创业方面1.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用,不得无故先行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残疾职工应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类岗位同等待遇。
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要求延长缴费年限的,继续给予缴费补助(延长缴费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学校随班就读学生方案(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生方案一、指导思想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市上工作交流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我校将本着“为了每一个残障孩子,为了残障孩子的一切”的原则,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让每个残疾孩子享受教育的权利。
专门成立残疾儿童班级是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营造残疾儿童受教育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1.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是落实XX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社会文明,加快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校将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特殊教育。
通过深入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全国助残日”、“志愿者助残”、“手拉手”等活动,弘扬人道主义,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儿童少年的新风尚。
2.学校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成立残疾儿童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管理,深化改革,保证特教班工作的实效性。
1.规范鉴定程序,建立残疾生学生档案学籍。
学校将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试行办法》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四类《残疾标准》,加强对三类(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和鉴定,鉴定结果不予公开。
仅有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在学生中扩散。
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为其健全教育档案。
2.依法治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学校将增强依法治校意识,不拒收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并安排适当的时间与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
3.加强个别教学,提高残疾学生的整体素质。
学校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个别教育”计划,确保特殊儿童与普通孩子一样享受平等的优质教育,努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浅析及应对措施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浅析及应对措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是指将智力、视力、听力、言语等方面有障碍的残疾儿童纳入普通教育班级,与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教育的包容性,使每个儿童都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随班就读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教学资源不足。
由于残疾儿童的学习需要与普通儿童不同,教师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支持,但教师的培训和经验可能不足以应对这一需求。
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加强教师培训,提供更多的专业指导和资源支持,使教师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随班就读还面临着对普通儿童的影响问题。
残疾儿童的存在可能会对普通儿童的学习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同时顾及两种类型的学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置小组合作学习、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等,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给普通儿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班级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还面临着社会认知和观念的问题。
一些人对残疾儿童的存在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认为他们无法适应普通教育环境。
教育部门需要积极宣传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和效果,提高社会对随班就读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学校也可以开展一些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包容性教育的理念,使整个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
针对以上问题,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和重视。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和专业服务。
学校需要加强班级管理和教学组织,为残疾儿童提供一个友好和包容的学习环境。
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与学校共同合作,为儿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在促进教育包容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通过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为普通儿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加强社会认知和宣传教育,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试论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残疾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盛建国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3期[摘要]目前,我国残疾人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现存问题,我们应当从将残疾人教育真正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努力消除残疾人教育歧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问题对策作者简介:盛建国(1974-),男,汉族人,九江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讲师。
教育是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接受教育和培训层次越高,个人的生活能力就越强,获得工作的机会就越多。
对残疾人来说,教育尤为重要。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对于解决好残疾人问题,提升残疾人的自身认同和社会认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确保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纵观所有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相关的法律条文大都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并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残疾人所遭到的教育排斥现象十分严重。
一些学校拒收残疾学生的现象仍然存在,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难。
一般而言,生活能自理的学生能够随班就读,但是那些学业优秀,自理能力差的往往被学校拒之门外。
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2006年,全国残疾人口中,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到1992,全国接受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只有5000余人。
到2006年,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1%。
残疾学生入学实施方案
残疾学生入学实施方案残疾学生入学实施方案是为了保障残疾学生的平等入学权利,促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融合教育。
本方案旨在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非残疾学生同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
一、政策保障。
1.1 残疾学生入学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接收残疾学生,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不得因残疾学生的身体、智力、感知、语言、情感、行为等特殊需求而拒绝其入学申请。
1.2 课程设置政策。
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确保残疾学生能够接受适合其发展水平的教育。
二、教育资源保障。
2.1 教育设施和设备。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残疾学生教育设施和设备,如无障碍校园环境、特殊教室、辅助设备等,以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2.2 专业教师队伍。
学校应当建立专业的残疾学生教育教师队伍,提供专业化的教学服务和个性化的辅导支持,确保残疾学生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指导。
三、个性化服务保障。
3.1 个性化教育方案。
学校应当根据残疾学生的个体差异和特殊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包括个性化的学习目标、教学计划、评价标准等,以满足其学习发展需求。
3.2 个性化支持服务。
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支持服务,包括学习辅导、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社交技能培养等,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健康成长。
四、家校协作保障。
4.1 家长参与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与残疾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家长在残疾学生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关注残疾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4.2 教育信息共享。
学校应当与残疾学生家长分享教育信息和教学成果,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残疾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需求,共同制定有效的教育计划。
五、社会支持保障。
5.1 社会资源整合。
学校应当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和帮助,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
5.2 社会参与融合。
学校应当促进残疾学生与非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营造包容、和谐的校园氛围,促进残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信心。
残疾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问题残疾考生主要是指肢体
六、残疾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问题。
残疾考生主要是指肢体残疾,不再继续恶化,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院校、专业正常学习的考生。
残疾人可以报考大学,但是,不是所有的大学都招残疾人,因此,残疾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学习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教学[2003]3号文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照自己的身体状况,明了自身的优势与劣势。
填报志愿时作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量“体‘而行。
切勿忽视了所报学校对考生身体的要求,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录取机会,不耽误自己,也利于毕业后的就业,对国家和个人都有利。
(2)在适合报考的学校中,锁定自己分数适合的层次,然后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合的具体学校与专业。
有条件的考生可以提前与要报的学校联系一下,充分了解情况,减少盲目性。
(3)残疾考生要满怀信心地对待高考的选择,有不少机会在前面等待。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残疾考生的录取,为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顺利进入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与措施,只要残疾考生所报学校、专业不受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的限制,可以完成学业的,所报学校不得拒收。
今年特别要向广大考生说的是,考生填报志愿要慎重,这是人生路上的一次重要选择,录取到自己选择的志愿,应该愉快地接受;录取的结果如果不是自己最理想的学校,也应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接受录取的现实,千万不要随便放弃,意气地选择复读。
近几年来发现,有部分考生,填志愿时考虑不周,录取后不报到,此种现象专科层次居多。
这样不但给自己浪费了一次机会,给招生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给高校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影响了其他考生录取。
填报志愿时尤其是填报专科志愿时,不可存有“随便填报一个,反正也不一定去”的不负责任的心理。
再说,不少考生复读一年后,结果相差无几,反而耽误了自己一年的宝贵青春,不是明智的选择。
以上几点是招生录取工作中总结、汇集到的经验和体会,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公立学校拒收特殊学生案例
公立学校拒收特殊学生案例
残疾人学生被学校拒收,诉至法院终得入学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
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
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
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
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残疾人维权案例
商场张贴歧视标志被投诉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某商场拒之门外。
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
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该商场。
2009年10月16日,该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禁行盲人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
该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聋哑工人讨工资2007年9月17日,聋哑人申国华到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并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元,申国华工作22天后离开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未支付申国华工资。
申国华先向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8年11月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为其缴纳2007年9月份至今的各种社会保险及期间的工资共计10800元;2、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125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申国华于2007年9月17日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已经建立,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给付申国华工资报酬。
申国华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每天30元,共计660元,对此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国华自2007年9月17日起在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工作22天,必高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2007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对此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现申国华要求必高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说明申国华已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高金属制品公司应当向申国华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8.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残疾人的义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劳动、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的工作。
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多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国外组织及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
凡在我市投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和监护人,应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责任,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七条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应本着特殊扶助的原则予以照顾,高于普通教育投入的增长比例。
第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本市所属中等学校对残疾学生因残疾在报考和在学期间体育科目达标有困难的,应给予照顾。
残疾人高考哪些学校和大学专业不能考
2019年残疾人高考哪些学校和大学专业不能考残疾人高考哪些学校和大学专业不能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ﻭ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人民教育法》《人民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ﻭ第二条**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区域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三条符合高考条件、通过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ﻭ第四条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ﻭ第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ﻭ(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ﻭ(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ﻭ(七)优先进入考点、。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3.03•【文号】教学[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3日教学[2003]3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学校有权拒绝抑郁症的学生吗
学校有权拒绝抑郁症的学生吗
学校是没有权利拒绝。
具体原因如下:
1、学校没有资格让某人失去了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使学生得了抑郁症。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解决办法如下:
(1)向当地政府或教育局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向当地法院起诉,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学校可以设置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机制吗?
学校可以设置残疾学生特殊教育机制吗?情景再现T小学经常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当地多个残疾人协会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给特殊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该学校经批准后针对不同特殊人群开设了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特殊班级,并在学校里修建了一些残疾人设施,帮助更多的残疾儿童。
一些学生家长得知后却极力反对,认为残疾学生作为特殊人群,应该就读特殊学校,学校不应设置这种特殊教育机制,接纳众多残疾学生。
他们认为这样的教育环境不利于自己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学校的做法有悖常理,便联名要求学校取消各种特殊教育机制。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配合人民政府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我国各地虽然也设立了专门针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学校,但此类学校数量有限,一直就读特殊学校也不利于特殊学生群体融入社会。
T小学经常参加公益活动,对特殊学生群体有一定的了解,而这群特殊学生对T小学也有一定的信任,T小学经审批后为他们增设特殊教育机制的做法是值得赞扬的,只要学校处理、管理得当,家长和学生应试着理解和接受。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年纪偏小,普通学校的教育方式不一定能够对他们起到教育作用,所以该部分年龄段的残疾学生就读政府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班级为宜。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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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拒收残疾学生
中新网7月18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职业院校要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意见》称,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规模明显扩大,保障条件逐步得到完善。
但总体来看,残疾人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有待提高,办学水平偏低、师资力量薄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与整体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广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意见》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
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
职业院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专门编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现有的残疾人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
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至少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学分互认、课程互选,共同培养残疾学生。
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残疾人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残疾人,经报名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高等职业院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意见》提出,改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在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生均拨款水平。
要用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
加强残疾人职业院校基础建设。
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应实施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学生就学、生活提供便利;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相应专业人员,适当改造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满足残疾学生课程学习和实习实训需要。
鼓励职业院校与现有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
修订《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残疾人职业院校办学标准。
加大对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
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为接受职业教育
的残疾学生提供特殊学习用品和交通费补助等。
《意见》明确,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
不断提高残疾人
职业教育的质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个性化教育、适合的教育。
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残疾学生身心
特点,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
强残疾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精神的培育。
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加
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职
业教育教材。
鼓励职业院校开发适合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校本教材。
要发挥现有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在区域内的辐射引领作用,引导其
对接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专业课教师每5
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
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
职业院校要遴选和安排具有特殊教
育资质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班级(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为残疾学生配备优质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