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万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9年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但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告,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
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租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然而,乙公司仍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行为。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册)
目录分析
1
第一节设立
2
第二节组织机 构
3
第三节董事会、 经理
4
第四节监事会
5 第五节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第七十六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公司筹办事务的承担和发起人协议】 第八十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股份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和公司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九章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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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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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全书(下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公司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
员会
义务
全国人大 财政经济
委员会
股票
公司
责任
公司法
司法解释
规定 股份
职权
全书
行政责任
董事
会议
股东大会
股东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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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实务
mba培训【法律实务对职业经理人的重要性】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如果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充分知悉,对各种法律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措施,那么,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无论面临什么样的败局和残局,也不至于立即陷入忙乱与恐慌之中,使企业陷入瘫痪甚至破产边缘。
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不要等到企业“病入膏肓”时才想起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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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和公司法务应当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用法律去制定企业规章、规则,而不是无视规则甚至破坏规则。
【课程要素】1、授课老师:高博厚老师2、参课对象:部门主管、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3、参课地点:东莞市莞太路智通人才连锁C馆6楼4、课程安排:08:00~09:00 学员签到09:00~12:00 上午正式上课时间12:00~13:30 午餐休息时间13:30~16:50 下午正式上课时间16:50~17:00 课程结束拍照留念【老师简介】● 法律实务专家。
● 资深管理培训专家。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
● 北京大学企业家总裁班、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企业总裁班《法律实务》主讲专家。
●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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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民商法实务。
近年与多家上市公司、大学、企业集团和政府机构合作并提供法律教学及咨询专业服务:清华大学、中国人大、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市政府、大庆油田、重庆高新开发区、摩托罗拉、蒙牛集团、中国平安、PICC、湖南移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家烟草总局、亚宝药业公司等。
【课程大纳】《投资合作及股权纠纷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员工法律管理及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商务合同陷阱及法律风险防范》---现代公司法律实务之一。
公司法实务操作
公司法实务操作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法是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概述公司法的实务操作要点,帮助理解并正确应用公司法规,促进企业合法、高效运营。
公司设立与注册公司设立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准备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单、注册资本证明等,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注册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
股权变动与转让股权变动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情形。
进行股权变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程序的合法性。
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或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声明,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召开会议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会议决议需要详细记录,并在会后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保障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包括定期发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劳动与就业公司在招聘、用工、解雇等方面,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合理制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税务合规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及时足额缴纳,防止税务违规问题的发生。
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
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和注册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和追责。
合同管理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
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
总之,公司法实务操作要求企业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顺畅运营。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运营环境的复杂性增加,合规性和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合法合规地履行税收义务、优化企业税收负担、规避税务风险和实现税务合规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与税收筹划进行深入探讨。
二、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是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履行税收义务的过程。
企业应积极了解和研究相关税收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运营策略和合规措施。
在公司法律实务税务合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登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完成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和领取税控设备。
税务登记是企业合法合规纳税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的前提。
2.税务申报:企业应按时、按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税款,并及时支付税款。
税务申报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和附加、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税种,按照法定的税款计算方法和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3.税务报备:企业在进行特定业务活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例如,企业在转让财产、合并重组、境外投资等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报备手续。
税务报备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税收风险,确保企业在法定程序上履行税务义务。
4.税务查验: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税务查验,核实企业申报的税务数据和纳税情况。
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资料,确保企业申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税务查验的合规性合理性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获取政府支持具有重要的影响。
5.税务管理:除了主动履行税务义务,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政策和税制改革的学习与研究,及时调整企业运营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案。
税务管理包括了税务政策研究、税收风险评估和纳税申报合规等环节,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提升税务竞争力。
6.合规风险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的合规风险排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风险问题。
法律实务二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拟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与居委会就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产生了纠纷。
居委会认为,开发商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1. 开发商背景开发商为某市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
此次项目是该开发商在市区开发的第一个住宅小区,旨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
2. 居委会背景居委会为某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社区居民的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
此次拆迁涉及居委会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居民的利益,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三、争议焦点1. 拆迁补偿标准开发商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0元,装修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搬迁费为每户5000元。
居委会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周边地区同类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安置方式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即按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给予补偿款。
居委会认为,部分居民希望选择实物安置,即以同等面积的住宅进行置换,但开发商未提供此类安置方式。
3. 拆迁期限开发商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拆迁工作,而居委会认为,由于拆迁工作涉及众多居民,且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存在异议,要求延长拆迁期限。
四、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表示愿意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并提供实物安置方式。
居委会则表示,对于提高补偿标准表示接受,但要求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2. 庭审辩论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其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在同等地区具有竞争力。
居委会则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方案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提供实物安置方式,并延长拆迁期限。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但未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诉求。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企业法律事务1、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将乙、丙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甲、乙两公司系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合同。
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甲公司写信给乙公司,请乙销售空调,信中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要求带款提货。
乙复函称:当地空调销路看好,但货款需提货后3个月结清。
甲收复函没回信,乙却开车前来提货。
因乙没有带款,甲拒绝供货。
甲拒绝供货是否构成违约?参考答案:乙复函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不构成承诺。
合同未成立。
甲拒绝供货不构成违约。
3、A 公司10月6日致函B公司,求购500件衬衫,并写明规格,单价,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并注明10日内有效。
该函于10月9日到达B公司。
B公司收函后于10月14日复函,复函于10月17日到达A公司。
但A公司于10月15日再次致函B公司称:因500件衬衫已从他处购得,故10月6日函作废。
根据《合同法》,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B属于迟到的承诺,合同尚未成立。
4、东海捕捞对从东海市合成厂购入50吨卷扬机一台。
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货款支付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但收到货后发现是10吨卷扬机。
捕捞队委派业务科李军前往合成厂交涉退货、赔偿事宜。
为便于工作,队长请办公室主任给李军一份委托书。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参考答案: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红星商场业务科策划夏季促销方案,小张提出有奖销售方案,最高奖可得一台电脑(价值6000元)等内容。
王科长肯定了小张的积极性,但认为该方案中不得有以下条文:参考答案:(1)采用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
施工方遂停工,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主要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合同变更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
2. 不可抗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2)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然而,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开发商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2. 不可抗力问题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常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实务
意思表示不一致中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重大误解属可撤销的合同,未撤
销前合同继续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撤销权行使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一方当事人由于对对方当事人或对行为性质发生误
解,或对标的物发生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致使自己有较大或重大损失。一
般同行也认为发生这样的误解或损失不应该。法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三、意思自治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的核心。
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内容刻意追求的目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表示
行为让相对人感知的行为过程。
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目的(结果、效果)
意思表示
表示行为 口头
表示
书面
表示意思
默示
推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为自主、真实、健全的意思表示,如果表示意 思与目的意思不相吻合,则为意思表示的瑕疵,行为效力视瑕疵程度 而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
是市场经济国家成立法人的必须要件。法人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物质保障,一旦该项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
客观上害及到债利人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制
度,《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
1、 主体内部的约定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认识表见代表,表见
3、抵押物担保主债权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担保主债权全部,包 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费用。书面约定范围与 登记不一致,以登记范围为准。
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无效。(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证无效。
2、保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保证无效。在主合同条款中无保证条 款,但后面签章处写有“保证人”的,不应以保证担保处理。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法律实务案例。
二、案例描述1. 案件起因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自主研发的一款软件产品在市场上被一家名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侵权。
创新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电子产品中使用了该软件产品,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该软件产品的宣传广告。
2. 案件过程(1)收集证据科技公司收集了创新公司侵权的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实物、宣传广告截图、销售记录等。
(2)律师介入科技公司聘请了一位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3)发送律师函律师代表科技公司向创新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4)调解与诉讼创新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表示愿意与科技公司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创新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然而,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创新公司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科技公司再次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6)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具有以下特点:(1)侵权行为明显,证据充分;(2)维权过程复杂,涉及调解和诉讼两个阶段;(3)赔偿金额较高,对科技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影响。
2. 案件启示(1)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等知识产权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2)企业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合适的维权手段;(3)企业在签订合同、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2)【案例】
兴盛集团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 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 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 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 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公司法原理与实务
一、《公司法》(2013年)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制的基本废止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第26条第2款: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认缴制的引入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80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人格否认 (1)法律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案例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 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 400 包, 价款 200 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 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企业公司法实务
企业公司法实务一、公司法必备理论知识(一)公司章程法律风险防范1、章程意识与风险防范2、律师对公司章程起草的建议(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1、设立程序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组织机构1、设立程序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七)公司财务、会计1、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新规定2、公司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新规定(八)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公司法的合并、分立制度2、公司法的增资、减资制度(九)公司解散和清算(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十一)法律救济1、股东直接诉讼:决议无效、撤销之诉、损害赔偿之诉2、股东代表诉讼3、异议股东的收买请求权二、公司重点、难点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一)公司治理中的热点问题研讨1、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冲突适用问题、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2、出资比例要求、出资的认定3、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4、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5、股东知情权、提案权与质询权6、公司僵局的处理7、融资中的相关问题(二)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析2、公司法引进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3、适用情形(三)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计投票制的新规定(四)少数派股东权益的保护1、少数派股东权益易被侵害的主要原因2、公司法对少数派股东保护的突破3、公司法中增加股东诉讼的新规定4、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五)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新规定(六)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说明1、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七)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严格防范1、关联方交易的类型2、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分析3、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八)转投资的法律风险分析1、公司法放宽对转投资的限制2、转投资违反相关限制的效力认定(九)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
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
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是指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的实际操作指南。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务部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为他们需要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的建议:
1. 确保公司合规性
法务部门需要确保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这包括公司注册、税务、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方面。
法务部门应该定期审查公司的合规性,并及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2. 管理合同
公司的日常运营需要签订各种合同,如雇佣合同、供应商合同、客户合同等。
法务部门需要审查和管理这些合同,确保它们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3.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公司的重要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
法务部门需要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并及时采取行动维护公司的权益。
4. 处理纠纷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如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法务部门需要及时处理这些纠纷,保护公司的利益,并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
5. 建立合规文化
法务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公司的合规文化。
这包括制定合规政策、培训员工、监督执行等。
通过建立合规文化,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务实务操作指引是确保公司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工具。
法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的运营策略,并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合规文化,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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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班级:通信 102姓名:王宗宝学号:31004320382011年11月18日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一人公司是经济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发展出来的经济形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人公司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承认。
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潮流。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明确地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不再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样一人公司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人公司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可以说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孵化。
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原因。
一人公司的出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有限责任利益,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结果。
一人公司的法律确认始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1897年英国的SalomonvSalomon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是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由于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在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就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变更设立的一人公司两种类型。
2.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一人公司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3.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一人公司又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其一是股东的唯一性。
无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是实质上,公司的股东仍为一人。
其二是事权的集中性。
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数是不分离的,其唯一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既拥有公司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又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甚至还有权以股东会的名义选任对他顺从的监事或会计监察人。
(四)一人公司的基本原则一人公司虽由一人股东控制,但并不意味着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依然受公司法的制约,因此,一人公司在运行中要遵守以下原则:1.出资原则。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资本额必须不低于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公司股东负有缴足此款的义务。
2.资本保持原则。
已经投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收回。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为便利,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动用公司财产,或者不经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收回投资。
3.财产分离原则。
一人公司作为法人应与其独一无二的股东相互分离,具体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公司债务原则只能由公司承担,而股东的个人债务则由股东本人承担。
4.公司章程公证登记原则。
一人公司没有公司合同,只有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但应有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成立、公司组织和公司制度等方面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须经公证证明后,存于公司登记机构和公证处备查。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最初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日耳曼法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成为法人,才能独立的享有经营业务,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当公司成员为一人时,社团的法人性就消灭。
显然,此观点不承认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人本质和一人公司的认识不断深入,现在,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从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主张,典型的有:潜在社团说、股份复数说、特别财产说、法律效果归属点说和政策说。
其实,公司社团性在一人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因此,讨论一人公司的社团性本身毫无意义。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不将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可成为法人。
而且《民法通则》在法人类别中也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而与公司相关的是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
同时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这表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而一人公司本质上仍属于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于为它的法人独立性。
二、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与法律规制我国在《新公司》法修改之前对一人公司规定较为特别,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则是允许设立的,而对于自然人或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禁止的。
而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又是另一番景象。
因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面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一探讨。
(一)立法状况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采取了差别对待。
一方面,原则上禁止一人公司,但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另外,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实质一人公司。
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则是禁止的。
这样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特别是不能放活私营企业,而且投资主体地位也不平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在2006年1月1日已经施行。
新《公司法》最为显著成果是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而且新《公司法》在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专节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特别规定。
新的《公司法》顺应了国际潮流与现实需要,取消了对内资、非国有资本的歧视,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使得实质一人公司变为现实。
(二)法律规制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7条(新《公司法》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同外国立法相比我国采取了一些国际上流行的规制措施,比如:第三项体现了如禁止滥设制度、第四项体现了财务监督制度、第五项体现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并且独创了一人公司的提示义务: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这些都是优点,但比较之中也看出了不足:其一,在对一人公司运营的规制方面,法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规定,如:1.缺乏一人股东资本维持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时责任承担问题。
2.出资不完善。
3.有关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管理的规制不完善。
新《公司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一人公司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又对于一人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管却没有涉及;一人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
4.关于一人公司的风险担保责任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涉及。
其二,在对一人公司责任的规制方面,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其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规定不能解决一人公司股东在实践中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所有情况。
比如说,在一人公司的资本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一人股东的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还有如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的若干设想尽管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作了较多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针对上文对我国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规定的缺失分析,笔者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国内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提出以下若干设想:(一)一人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规制要严格贯彻资本充实、维持原则。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因此公司在存续期间,应一直保持与注册资本相适应的财产额,特别是对一人公司而言,仅规定最低资本金并不表明公司就能对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只规定最低资本金并没有实际意义,只有在股东正确地履行其出资义务并严守资本维持义务时,公司债权人才能获得真实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也应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严格贯彻资本充实、维持原则。
在规定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金的同时,应明文规定一人股东资本维持和担保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所要负担的责任。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根据新《公司法》中有“本节没有规定,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内容,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或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显然,这里没有引入劳务出资、公司的名称权等可以估价出资的形式。
虽然我国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文禁止以劳务、信用、姓名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和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为出资方式,但从放活一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出发,可以考虑引入劳务出资、公司的名称权等可以估价出资的形式。
其实,劳务在美国公司法里是可以作价出资的,而我国上海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也于2005年4月12日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的试行办法》,其规定了人力资本可以作价出资。
现在温州、宁波等城市也开始效仿。
这些证明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需求。
另外,公司的名称权不同于自然人的姓名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它,如果有资产评估机构能估价而且能够依法转让,笔者认为名称权也可以转让,但名称权作价出资一定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三)建立一人公司的内外监督制度由于一人公司股东高度集权,在此情形下,若董事业务能力欠佳而导致亏损时,而且会造成与交易行为第三人或债权人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