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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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

班级:通信 102

姓名:王宗宝

学号:3100432038

2011年11月18日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一人公司是经济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发展出来的经济形态。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人公司已经得到众多国家的承认。承认一人公司并加以规范,以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潮流。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明确地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不再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这样一人公司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上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一人公司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可以说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孵化。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原因。一人公司的出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有限责任利益,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结果。

一人公司的法律确认始于英美法国家的判例,1897年英国的SalomonvSalomon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然人和公司法》是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由于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在20世纪70年代,一人公司就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变更设立的一人公司两种类型。2.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不同,一人公司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3.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一人公司又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

其一是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形式一人公司还是实质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是实质上,公司的股东仍为一人。

其二是事权的集中性。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数是不分离的,其唯一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既拥有公司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又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甚至还有权以股东会的名义选任对他顺从的监事或会计监察人。

(四)一人公司的基本原则

一人公司虽由一人股东控制,但并不意味着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其行为依然受公司法的制约,因此,一人公司在运行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1.出资原则。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所有,公司成立时的资本额必须不低于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公司股东负有缴足此款的义务。

2.资本保持原则。已经投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收回。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其为便利,非经法定程序,随意动用公司财产,或者不经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收回投资。

3.财产分离原则。一人公司作为法人应与其独一无二的股东相互分离,具体表现为公司财产与股东私人财产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公司债务原则只能由公司承担,而股东的个人债务则由股东本人承担。

4.公司章程公证登记原则。一人公司没有公司合同,只有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但应有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成立、公司组织和公司制度等方面股东一人的意思表示,须经公证证明后,存于公司登记机构和公证处备查。

(五)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

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最初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日耳曼法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复数人员组成的团体才能成为法人,才能独立的享有经营业务,个人没有这个权利。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当公司成员为一人时,社团的法人性就消灭。显然,此观点不承认一人公司具有社团性。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人本质和一人公司的认识不断深入,现在,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从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主张,典型的有:潜在社团说、股份复数说、特别财产说、法律效果归属点说和政策说。

其实,公司社团性在一人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因此,讨论一人公司的社团性

本身毫无意义。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不将社团性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可成为法人。而且《民法通则》在法人类别中也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而与公司相关的是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同时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这表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而一人公司本质上仍属于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于为它的法人独立性。

二、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与法律规制

我国在《新公司》法修改之前对一人公司规定较为特别,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则是允许设立的,而对于自然人或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禁止的。而新《公司法》修订之后,又是另一番景象。因我国新《公司法》只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面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一探讨。

(一)立法状况

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我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采取了差别对待。一方面,原则上禁止一人公司,但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另外,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实质一人公司。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则是禁止的。这样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特别是不能放活私营企业,而且投资主体地位也不平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在2006年1月1日已经施行。新《公司法》最为显著成果是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而且新《公司法》在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专节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特别规定。新的《公司法》顺应了国际潮流与现实需要,取消了对内资、非国有资本的歧视,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使得实质一人公司变为现实。

(二)法律规制

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有7条(新《公司法》第58条至第64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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