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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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格式和使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

化妆品标识是指包括化妆品包装上的主要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等,用于显示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是消费者获取有关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一、标识内容的定义(一)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是指一个化妆品产品在销售时所使用的名称,可以是商标、通用名称或者别名等,需真实、准确、清晰。

(二)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的名称,要求真实、准确。

(三)产地化妆品产地是指化妆品生产的地理位置,要求真实、准确。

(四)规格化妆品规格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包装规格,包括容量、净含量等信息。

(五)有效期化妆品有效期是指开封前、开封后可以安全使用的时间期限,以年、月、日为单位进行标注。

(六)成分化妆品成分是指化妆品中的各种成分,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进行标注。

(七)用途化妆品用途是指化妆品产品的功效和用途。

(八)使用方法化妆品使用方法是指化妆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九)特别警示化妆品特别警示是指化妆品产品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等需要特别提醒的信息。

(十)储存条件化妆品储存条件是指化妆品产品在储存过程中需要满足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十一)质量标准代码化妆品质量标准代码是指中国化妆品行业标准分类编号。

二、标识格式的规定(一)标识文字化妆品标识文字的字体和字号要求清晰、易读。

(二)标识图案化妆品标识图案要求清晰、美观、准确。

(三)标识色彩化妆品标识色彩要求明亮、鲜艳、协调。

(四)标识材质化妆品标识材质要求耐用、不易褪色或变形。

三、标识使用的规定(一)标识位置化妆品标识位置应该明显、醒目,便于消费者查看。

(二)标识附加化妆品标识附加内容包括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等,要求真实、准确。

(三)标识遵循化妆品标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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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 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 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 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 > 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 30,标识SPF 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 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____例有效”,“____%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特进字(____)第____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____)第____号”或“卫妆备进字(____)第____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____)第____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____-XK-____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模版一. 标签基本要求1.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标识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必要信息。

2. 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标准。

3. 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贴附的材料,并确保标签不易脱落或损坏。

4.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用中文标注,并可使用其他文字或标志作为补充。

5. 当产品提供多种规格或包装时,应当明确标注各规格或包装的内容和数量。

二. 化妆品名称标注要求1. 化妆品名称应当明确、准确,表达其真实使用功能,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眼。

2. 化妆品名称中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名称或含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字眼。

3. 对于不同规格或包装的化妆品,名称应当准确标注其具体规格或包装形式。

三. 生产日期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格式为年-月-日的形式。

2. 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使用近似、模糊的日期表示方式。

3.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标注标准的有效期限,并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限的准确日期。

四.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准确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不良反应或伤害。

2.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五. 成分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将成分按照一定顺序排列。

2. 成分标注应当采用全称或通用名,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违反相关法规的成分名称。

3. 对于特定人群或敏感肌肤适用的产品,应当标注相应的成分说明和注意事项。

六. 储存条件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储存条件要求,包括存放温度、湿度等信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

2. 储存条件标注应当采用清晰明了的语言描述,避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文字。

七. 生产企业信息标注要求1.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6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6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2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2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化妆品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相关的功能、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悬挂于化妆品包装上,字迹清晰可辨,不能脱落、模糊或被遮挡。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标准汉字书写,字体大小不得小于2毫米,涉及特殊行业术语时应使用相应术语。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精神风貌良好的语言文字,不得含有低俗、侮辱性的词语或图案。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批准文号、净含量、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的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公认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道德伦理,不得涉及不健康、不正当的宣传行为。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设有中文和英文标示,标示位置应清晰明确。

第三章标识审核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进行标识审核,确保化妆品标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标识审核。

第十三条标识审核机构审核应综合考虑化妆品标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符合性。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标识审核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第四章标识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规标识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投诉处理机构等。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标识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提交标识审核申请。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形象与美的追求不断增长,化妆品市场也愈加火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本文将从产品成分、保质期、使用方法、生产厂家等多个方面探讨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并强调了标签标识对于消费者而言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产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的首要任务是定义产品成分。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往往会关注产品中是否含有对自己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成分。

因此,生产厂家需在标签上详细列出主要成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命名。

化妆品标签中的成分应以中文或国际通用名称为主,并避免使用生僻的名词。

此外,对于特定人群不宜使用的成分,也需要在标签上进行明确提示。

第二部分:保质期化妆品是属于非耐久性消费品,其有效期限较短。

所以,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并在产品达到过期时间后及时停止使用。

生产厂家在标签上规定保质期的同时,也要明确适用环境的条件。

例如,部分化妆品在高温环境下容易变质,因此要在标签中建议储存温度。

第三部分:使用方法准确的使用方法对于化妆品的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了消费者应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对皮肤造成不良影响。

标签上应指明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适用肤质、频率、使用方式等详细信息,提醒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合理使用产品。

第四部分:生产厂家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除了关注产品本身,也会关注生产厂家的信誉和资质。

因此,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基本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在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同时,还应该提供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以便于消费者查询。

结语: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和形式,消费者可以轻松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避免使用不良的化妆品对皮肤造成伤害。

对于生产厂家而言,遵守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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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21
(7)实际生产加工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 品最终制作工序的所在地。由“引导语:+至少 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 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 “产地”等。
22
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 可有以下5种情况: 1.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 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 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 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产品标准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可视面 可视面
9 10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可视面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可视面 11 存条件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质量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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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 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 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2)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 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 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 汉字。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2008-06-17 2009-10-01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2010-02-05 2010-02-05 命名指南》
4
3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8
3)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 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 15毫升的,可仅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 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 成分表”、“保质期”,化妆品成分表可标注 在其它说明材料中。 4)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 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 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保质 期”。
25
(8)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号标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要 求。 (9)生产许可证号及QS标志 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及 QS标志。 (10)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 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需标注特 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26
23
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化妆笔等, 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物的制造”地 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 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据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 加工地。 胶囊样产品。
24
4.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 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 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解释。
(11)合格证明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2)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 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 注安全警告用语。 (13)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宜标注内容)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 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 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 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19
(5)产品标准号
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 案的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 用日期) 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0
生产日期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 装”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 位数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 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采用 “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 等引导语,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有份、2位数 日的顺序标注。
以长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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