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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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起草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 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股份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指导所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工作。
行政编制
杭州市国资委行政编制40名。设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专职)1名,副主任3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 数18名,其中正处长级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8名。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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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现任领导
目录
02 职能转变 04 行政编制 06 其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 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 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综合法规处。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对口帮扶协作等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区、县(市)国 有资产监管工作。
4、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 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 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杭国资营[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国资营[2012]165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做好2013年度全面预算工作,进一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度全面预算总体要求(一)积极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目标。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继续按照“保增长、压成本、控风险、提效益”的要求,以“十二五战略规划”为依据,根据企业近3年来的历史情况和未来预期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年度预算目标,并做好长期应对严峻经济形势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经批复的主要预算目标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因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发生变化的,方可调整。

(二)加强关键指标预算控制。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本着积极有为的态度,加强对预算关键性指标的有效控制。

一要加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预算控制。

努力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力争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平稳增长。

二要加强成本费用预算控制。

强化定额管理,积极推动各预算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可控费用,合理控制职工薪酬的刚性增长。

三要加强投资项目预算控制。

坚持效益优先,积极保障有效投资,严格控制亏损或低效投资,以及资金难以落实、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

四要加强现金流量预算管理。

加强应收款项、存货、委贷、对外担保、捐赠及高风险业务的预算管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现金保障能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杭国资产[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杭国资产[2012]31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介机构选聘事项(一)对属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委托方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其在经市国资委公开招标后确定和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自行确定承担资产评估、专项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对属于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的选聘办法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决定。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事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市国资委负责核准的评估项目: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国务院国资委及省国资委规定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1.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且由其作为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3.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一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委托方为一级子企业,且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1.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一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委托方为一级子企业,评估对象为除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2.经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二级及以下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委托方为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1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1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为做好2014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提高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水平(一)落实财务决算要求,提高决算编制质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63号)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加强组织、创新方式、拓展功能,更好地发挥决算管理作用。

中央文化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实现企业财务决算全级次报送;撰写决算工作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做到内容真实、全面深入,不得隐瞒企业违法违规事项。

中央文化企业决算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是上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财务决算分析,提高管理会计水平。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精神,中央文化企业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要充分结合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内在需要和重点工作,积极发挥管理会计作用,不断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完善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充分收集和分析人、财、物等企业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全面系统的总结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企业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科学方法,改进和优化企业内部控制,查找经营管理漏洞,促进企业管理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9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财务决算审核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质量,保障企业经营成果真实可靠的有效措施,也是推动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审核工作责任,明确审核工作要求,严格审核工作规范。

企业总部及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要狠抓财务决算汇总及审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及时督促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的自审工作。

一是及早安排财务决算报表的收集与审核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内容和审核责任,严把质量关,保证审核工作质量和进度;二是集团公司要通过下审一级、子企业互审、集中复核等有效方式,做好子企业财务决算及集团公司合并报表的审核工作,加大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质量的审核力度,确保财务决算的真实、可靠;三是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确保基层分户数据的准确,从而提高集团整体财务决算信息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国资产[2009]3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0【实施日期】2009.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杭国资产[2009]31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单位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监管范围内企业2008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或自查,填报《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杭州市国资委网站下载),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报告。

二、请各单位将统计表和检查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委产权管理处(请同时将统计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tianbaichen@ )。

三、对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我委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联系人:产权管理处 田佰辰;联系电话:81951582 附件: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检查情况统计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表: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单位:万元招投标 其他竞价方式1 2 3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杭政办函[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杭政办〔2006〕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6号市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0•【字号】杭国资营[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国资营〔2009〕4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所属的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出资人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委托第五条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杭政办函〔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杭政办函〔2015〕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强统筹、治环境、惠民生、促和谐”的决策部署,以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为主线,科学安排、动态跟踪、主动服务、强化协调,有效推动了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并涌现出一批克难攻坚、真抓实干、拼搏进取的先进个人。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2014年度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以及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清零”专项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希望受到奖励的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建设东方品质之城、幸福和谐杭州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杭州市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行政奖励名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0日附件杭州市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行政奖励名单一、2014年度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行政奖励名单(一)记二等功。

孙璧庆拱墅区政府孙剑甫拱墅区政府吴伟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沈文南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委会王东余杭区仓前街道杨士宏余杭区乔司街道(二)记三等功。

魏丹英江干区政府王志强江干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潘玮江干区凯旋街道谭飞西湖区政府胡志刚西湖区蒋村街道方鸿卿西湖区三墩镇政府杨国正富阳区政府赵骊中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叶金富阳区政府办公室钱潮力桐庐县发展和改革局孙峰民桐庐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王先勇桐庐县城南街道工作委员会(三)嘉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杭政函[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杭政函〔2009〕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与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是分级编制、分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

五是统一上交、量入为出。

国有资本收益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杭国资营[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杭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杭国资营〔2008〕78号)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指导和规范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现就我市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市属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杭国资产[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国资产〔2009〕65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二)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三)评估前的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建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14年度市属国有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14年度市属国有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14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14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2014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据《杭州市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制度》(杭国资〔2005〕3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我委制定了《2014年度市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财务决算工作机制。

企业财务决算是年度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配置资源、管控风险的基本依据,也是出资人履行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涵盖企业全年经营、风险、财务等各类业务,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

各企业应结合当前经济运行特点,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内容:一是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体系建设。

通过周密部署和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企业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不断完善财务决算管理组织体系。

二是提升财务决算工作的质量。

对于资产清查、风险排查、资金信用输出管控、内控情况评价、新发布会计准则适用等年度重点工作要认真加以对照落实,促进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深化财务决算成果应用。

会同财务、风险、经营等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财务决算资料,认真总结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得失,综合分析、梳理企业经营现状,揭示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为推动企业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完善经营模式、堵塞管理漏洞、加强风险防控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
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15
•【字号】杭政办函〔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0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级国有房屋土地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徐立毅
副组长:项永丹
成员:陈如根(市政府)
江冰(市机关事务局)
童伟中(市委宣传部)
倪东晓(市编委办)
董天乐(市建委)
吴凤莲(市监察局)
许杭(市财政局)
陈苏球(市国土资源局)
黄瑚(市规划局)
周军福(市住保房管局)
吴志明(市审计局)
施永胜(市机关事务局)
朱菁(市国资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江冰兼任办公室主任,竺豪立(市建委)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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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财务决算报表体系构成
财务决算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 专项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财务决算报表
主附表
01-资产负债表 02-利润表 03-现金流量表 0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05-国有资产变动表 06-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
财务 情况表
•根据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
•行次增加“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
•根据新发布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利润分配
•行次增加“所有者投入的普通
股”、“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 入资本”
•栏次增加“其他权益工具”
•上年年末至本年年初变动增加
“其他”。
10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则增加:
•其他综合收益的明细
项目
•删除“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 “其他业务 收入/成本”。
9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财04表)
•根据新修订的列报准则:
•行次增加“综合收益总额” •栏次增加“其他综合收益”
栏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4.其他 (三)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 1.提取专项储备 2.使用专项储备 1.提取盈余公积 其中: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的变动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 行次 实收 资本 (或 股本) 1 — — 其他 权益 工具 2 — — 资本 减: 公积 库存股 3 — — 4 — — 其他 综合 收益 5 — — 本 年 金 额 少数 所有者 股东 权益 权益 合计 12 — — 1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专项 储备 6 — — 盈余 公积 7 — — △一般 未分配 风险 利润 准备 8 — — 9 — — 其他 10 — — 小计 11 — — 次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 40.其他 工资管理标识码 10.整体执行工效挂钩 20.部分执行工效挂钩
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 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
•作为金融企业管理的,如:
30.不执行工效挂钩(31.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32.其他) 社会保险标识码 0.未参加 1.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根据新修订的列报准
项 目
利润表
一、营业总收入 其中: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其中:营业成本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其中:研究与开发费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 汇兑净损失(净收益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项 目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政府补助 债务重组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自动
生成表
分地区主要指标表 主要分析指标表
07-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08-基本情况表
6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封面
•报表类型码:
•境外并企业表:改为“3.境外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本企业代码 □□□□□□□□-□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
09-应收款项情况表 10-存货情况表 11-对外股权投资情况表 12-投资并购情况情况表 13-子企业及股权处置情况表 14-金融投资及风险业务情况表 15-带息负债情况表 16-提供担保情况表 17-主要业务情况表 18-成本费用情况表 19-人工成本情况表 20-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 21-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 22-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 23-股权结构情况表 24-企业期初数调整情况表
5.无法表示意见
设立年份 上年组织机构代码 上报因素 0.连续上报 6.划转 报表类型码 0.单户表 4.事业并企业表 备用码 1.集团差额表 2.金融子企业表 3.境外子企业表 9.集团合并表 1.新投资设立 7.收购 2.竣工移交 3.新设合并 4.分立
照“2.金融子企业”填列
5.上年应报未报 □
9.其他
5.基建并企业表
□ □□□□□□□□□□
7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修改情况
•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
•根据新修订的列报准则增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
资产负债表
项 目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产成品)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原价 减: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净额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 非流动资产合计 项 目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其中: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其中: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应交税费 其中:应交税金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其中:特准储备基金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 债 合 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国有资本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 集体资本 民营资本 其中: 个人资本 外商资本 #减:已归还投资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其中: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子企业表”,含义不变;
•金融子企业表:管理口径
•有金融牌照的,如:财务公
10.国有及国有控股(是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1.是 12.否)
厂办大集体 22.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 23.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 30.其他城镇集体 组织形式 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 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审计方式 0.未经审计 审计意见类型 1.标准无保留意见 4.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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