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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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2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2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学习证券公司的两个监管条例,需要分别研究和深入了解这两项法规内容,然后进行总结、分析和撰写心得。

考虑到要求写3000字的篇幅,可以将每个监管条例的学习心得分开写,以保证篇幅和内容的完整性。

监管条例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其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这一条例,我深感其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风险、提升证券公司的经营体系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首先,这一条例明确了证券公司的相关经营要求。

根据这一条例的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在合规的框架下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风险管理。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升证券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其次,这一条例重点强调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必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保护措施,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客户资金保护等。

这对于提升投资者信心、增强市场信用和稳定市场预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条例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其职责是保护市场稳定运行、监督和管理证券公司。

而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和惩治力,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这为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结起来,学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证券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明白了证券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只有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

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

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证券经济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导语:作为一名证券经纪,你会对你所从事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这些要求都有哪些吧。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

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5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5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5篇篇1一、引言近期,我有幸深入学习了证券公司两个重要的监管条例。

这些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我对这两个监管条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对我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二、条例学习概述这两个监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条例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标准、业务行为规范、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

在学习过程中,我详细了解了条例的背景、目的和具体条款,对其中的每一项要求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三、条例核心内容与理解1. 市场准入标准:条例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证券公司员工,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2. 业务行为规范:条例详细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各项业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这些规范为我们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让我们更加明白如何更好地服务客户、保护客户权益。

3. 风险管理要求:条例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我深刻认识到风险管理在证券公司运营中的核心地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四、学习心得与体会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监管条例的重要性。

这些条例不仅为证券公司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时刻以这些条例为准绳,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在一些方面的不足。

比如,对于一些业务规范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对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因此,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五、未来工作展望未来,我将以这次学习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教程答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教程答案

正确1.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2.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3.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4.证券公司可以在信任的基础上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5.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正确6.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有关信息,其中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此种说法:1. A 正确2. B 错误错误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以下信息不正确的是:1. A 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2. B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3. C 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服务机构4. D 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正确8.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___________进行审查。

1. A 毕业学校2. B 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3. C 信用备案4. D 国籍信息正确9.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高管的四大看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高管的四大看点

条例事关⾼管的看点:扩⼤了独董适⽤范围、拓展了⾼管范围、设⽴合规负责⼈、规定任职资格 2008年4⽉23⽇,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1⽇起施⾏,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等进⾏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条例》关于⾼管⼈员有四⼤看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中的第三章。

扩⼤独董适⽤,强化监督职能 独⽴董事制度在我国本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项制度,最早见于1997年12⽉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董事”。

2001年8⽉,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独⽴董事制度。

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独⽴董事制度引⼊证券公司中来,《条例》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董事,证券公司的独⽴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客观判断的关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条例》将独⽴董事制度的适⽤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应当”设⽴独⽴董事,并且独⽴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此要求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致。

⽽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应当”被“可以”所替代,且独⽴董事的⽐例也未规定。

似乎,《条例》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

但《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由独⽴董事担任。

”⽽且,《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董事会必须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汇总

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汇总

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汇总引言概述: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证券公司监管政策的内容和重要性。

正文内容:1. 证券公司准入监管政策1.1 证券公司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业务范围、股东背景等。

1.2 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流程。

1.3 监管机构的角色:负责审核和监督证券公司的准入。

2. 证券公司业务监管政策2.1 证券发行监管: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

2.2 证券交易监管:包括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所监管等。

2.3 证券投资监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控制等。

2.4 证券资产管理监管: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投资者保护等。

2.5 证券公司内部管理监管:包括合规风控、内部审计等。

3.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监管政策3.1 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2 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应对等。

3.3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框架、内部控制制度等。

4. 证券公司内部合规监管政策4.1 内部合规制度:包括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内部合规制度等。

4.2 内部合规监督:包括内部合规检查、内部合规审计等。

4.3 内部合规培训:包括内部合规培训计划、内部合规培训课程等。

5. 证券公司处罚与监管合作政策5.1 违规处罚:包括违规行为认定、处罚措施等。

5.2 监管合作:包括监管机构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机制、信息共享等。

5.3 监管创新:包括监管科技应用、监管政策创新等。

总结: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是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从证券公司准入、业务监管、风险管理、内部合规和处罚与监管合作等方面,监管政策涵盖了各个环节,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证券公司监管政策也将不断创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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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
三.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戒者个人丌得委 托他人戒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戒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 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丌得远反国家规定,约定丌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为了促迚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 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丌得远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买股票、丌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戒操纵证券市场。由亍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 要中介,它既可以是发行承销商、保荐人,又可以是投资人,《条 例》对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迚行规定,是《证券法》在 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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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碍得以解决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迚行了与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一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不传统的经纨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幵驾齐驱这丌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进意义
7内容设计与ຫໍສະໝຸດ 点二、《条例》的主要看点2) 促迚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丼
《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不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 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 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迚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 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迚入健康、快速的发 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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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6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6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大纲要求】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提示1】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提示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或个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依照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四)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024年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

2024年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

2024年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____年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所关注的焦点。

____年,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出台了两个新的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作为一名证券公司的从业者,我对这两个监管条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融入到我的日常工作中。

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有着一系列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这两个监管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作为一个证券公司,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服务好客户,保障客户的利益。

这两个条例从多个层面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在运营中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其中一条规定要求我们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

在实践中,我积极落实这一要求,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做到信息透明和真实可信,以保护客户的利益。

其次,这两个监管条例要求证券公司完善内部风控体系。

风控是证券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对公司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公司陷入不可控的风险中。

新的监管条例要求我们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包括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规程、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内部风险评估等。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和研判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建立良好的风控体系,我能够更好地把握风险和机遇,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建议。

再次,这两个监管条例还强调了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从业人员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直接影响到公司形象和客户利益。

新的监管条例要求我们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资格和能力从事证券业务。

我切实参与了公司的培训项目,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在实践中,我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完善个人能力,并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9篇第1篇示例: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复杂而又风险巨大的领域,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众多的监管条例。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中介机构,其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对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近期我进行了对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学习,感触颇深,特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我学习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对证券公司日常经营的全方位监管,囊括了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严格要求,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这也提醒我们证券公司员工,要时刻关注公司制度建设和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严守规章制度,做到合规经营,从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给公司和客户带来风险。

我还学习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执业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从公司资本充足、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公司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升公司的金融监管能力等。

这些要求意味着证券公司需要在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加大对业务的监控和风险的识别能力,同时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投资者教育。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监管条例对于证券公司的严格要求和标准,这是出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出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合规经营,从而为公司和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稳健的投资环境。

监管也要求证券公司要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通过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为更多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和更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积极践行金融普惠的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通过金融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使更多的投资者受益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精选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是历年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的部分,下面是店铺为各位考生整理的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守法合规。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2)公平公正。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资格管理。

应当按《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约定运作。

应当依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

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

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知识点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责任(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考点一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理应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理应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证券公司理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4)客户认为相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能够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理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理应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对应措施。

(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8)证券公司理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理应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经营亏损。

考点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理应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理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

C09082S《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100分

C09082S《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100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重点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采取()措施。

∙ A.托管∙ B.接管∙ C.停业整顿∙ D.行政重组我的答案: C2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范围。

∙ A.接管∙ B.托管∙ C.行政重组∙ D.行政清理我的答案: D3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 A.进行行政重组∙ B.撤销证券业务许可∙ C.撤销后进入破产清算∙ D.进行托管和行政清理我的答案: B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注资或合并∙ B.股权重组∙ C.债务重组∙ D.资产重组我的答案: ABCD2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制定和出台的重大意义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证券选项)∙ A.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 B.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C.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D.有利于证券行业以及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的答案: ABCD3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等资产。

(此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交易席位∙ B.交易系统∙ C.通信网络系统∙ D.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我的答案: ABCD4 .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业务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0•【文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2012年4月10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咨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适用问题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并未全面禁止购买。

根据该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有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购买。

目前,关于禁止购买的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公司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不得参与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发行人发行或与本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承销商主承销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

2、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参与申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证监机构字[2006]192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参与关联证券公司所承销证券的询价和网下申购。

3、根据《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84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4、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从本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至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不得购买该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学习总结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学习总结

学习证券公司两个监管条例心得-学习总结《证券公司违约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是证券公司深入分析综合治理阶段性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这些年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整个资本市场监管的总结。

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只有把风险防范、合规经营放在第一位,才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两个“条例”出台之前,已经有30多家几十家证券公司被推行了撤销、或者是撤销业务许可证等风险处置,也正说明了证券市场在不断规范和进步,以客户为中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主基调。

应该说条文出台是比较及时的,对于证券公司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对《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具体落实。

XX年证券公司大集中配信柜台陆续上线;XX开始证券公司客户的资金逐步通过第三方;XX年开始非规范帐号清理等,在两个“条例”出台之前,证券公司就已经开始从制度和流程上加以规范。

特别是非不为规范帐户清理的攻坚战,我是亲身经历,感受最深。

比如拖拉机账户、借用他人身份证提款、客户资料不完整数据资料等这些问题,中国的投资者按照账户计算已经已经超过1个多亿,实实在在的投资者数量也有五六千万。

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到今年4月底,从总部到营业部,尤其是基层员工,从去年国庆、春节、今年的元旦等很多节假日基本上都没有,经过四个月的努力,规范账户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基本做到了实名制(所谓实名制就是账户的所有者,名称、身份证明、账户编码全部是一致的)。

目前证券市场愈加竞争日益激烈,各中信证券都有自己的营销队伍,《证券公司监管政策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

条例第38条明确讲到,女友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他和证券公司之间是第三种代理关系。

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代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没有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范围,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不仅如此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

SA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00分

SA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00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借入。

∙ A.商业银行∙ B.其他证券公司∙ C.证券金融公司∙ D.银行间市场拆借我的答案: C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 A.登记结算公司∙ B.指定商业银行∙ C.证券金融公司∙ D.证券公司自有帐户我的答案: B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 A.留存收益∙ B.法定公积金∙ C.资本公积金∙ D.一般风险准备金我的答案: D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下列()中的两种以上业务时,其董事会应当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证券经纪业务∙ B.融资融券业务∙ C.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D.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2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出资。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货币∙ B.知识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我的答案: AD3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C.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资产的50%∙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我的答案: ABD4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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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
一、出台背景: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 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前些年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账表不实,账外 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 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同时,监管法律制度不够适应,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 管措施和手段。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在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 治本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结束,并取 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 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进一步 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与监管更加规范。
直没有公布的纲领性法律条例,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风险 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营业网点管理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规定等制度,使证券 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为证券行业的健康、 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和监管保障,体现着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接轨;条例的出台 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
5
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
二、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 法律的行政法规,是政府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证券机构监管的重要 举措。从立法目的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监督和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 法规。
▲《条例》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法律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一
《条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经营方式、业务和产品、组织结构、激励
机制等创新,并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这实际透露了监
管机构将允许证券公司继续探讨股权激励模式,并鼓励开发和销售自主或 代理的金融产品,改变以发行和交易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为证券公司的
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
9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
7
内容设计与看点
二、《条例》的主要看点
2) 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
《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 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 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 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进入健康、快速的发 展通道。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要点解读
发布情况
发布形式:国务院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法律渊源: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实施日期:二OO八年六月一日
2


一、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 二、内容设计与看点 三、《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 四、《条例》关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
8
内容设计与看点
二、《条例》的主要看点
4) 促进证券控股集团的形成
《条例》规定两家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原则上不得经营相 同的证券业务,这意味着中信证券将对旗下的中信万通、中信金通的经纪 业务进行整合,类似的还有广发证券等,这有可能促进经纪子公司的建立, 使证券公司逐步演化为证券控股集团。
5) 预留创新空间
6
内容设计与看点
一、《条例》的内容设计
《条例》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
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章节,条例对证券公 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业务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条例》的主要看点
1) 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化接轨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出现,实际上是IOSCO(国际证监会 组织)监管目标和原则在A股市场的运用。从《条例》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要 求看,监管机构以风险管理、合规、客户权益保护作为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 这成为常规性监管和指导证券公司发展的基本思路。
五、《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
六、《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 七、《条例》保护客户资产规定要点 八、《条例》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规定要点 九、《条例》关于监管机关监管措施的规定要点
3
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
一、出台背景:
引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 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逐步改 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 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
▲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 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 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 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 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 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 利,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条例规定,有因故意 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 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 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 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 一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 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 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 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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