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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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2014-01-26 19:3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6人参与分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 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强 化 了对 劳 务 派 遣 的 监 督 检 查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签 订 劳
动合 同 , 依 法承 担用人 单位 责任 。 因此 , 规 范劳 务派遣 单位 ,
明确 了 申请 劳务 派遣 行 政许 可 的条件

不仅 在 于审核其 经 营资质 , 更须 侧重 对其 承担 责任 的能力 、 履行 劳动 法律 义务 、 维护 劳动者 合法权 益 等方 面的监 管 。 征
派遣 行政许 可 的条件 ;二 是对 请 经 营劳 务派 遣业 务应 当
提 交的 材料 进 行 了细 化 , 包括 : 劳 务派 遣 经 营许 可 申请 书 、 营业 执照 或者 《 企 业名 称预 先核 准通 知书 》 、 公 司章 程 , 验 资 报告 或者 财务 审计报 告 、经 营场 所使 用证 明 、办 公设施 设
罚款 , 并 吊销 其《 劳务派 遣经 营许 可证》 。 意见 稿主要 从 以下
几方 面来规 范劳 务派 遣行政 许可 管理 。
区、 直辖 市 经 营劳 务派 遣业 务 的 , 应 当设 立 分支机 构 ; 对 省
明确 了劳务 派遣 行政 许 可 的管辖 分 工
征 求 意见稿 规定 ,国务 院人 力 资源社 会 保 障行政 部 门
以及 相关 的监督 检查 。
辖 区内跨 地 区派遣设 立 分支 机构 的管 理办 法 ,由省 级 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 门制定 。劳 务 派遣 单位设 立 分支 机构 经营 劳务派 遣业 务 的 , 应 当书面报 告原 许 可机 关 , 并 由分 支 机构 向其所 在地 人力 资源社 会保 障行 政部 门备 案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处 l 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情 节严重的 , 处
1 万 元 以 上 3万 元 以下 的罚 款 :
( 一) 涂改、 倒卖 、 出租、 出借 《 劳务 派遣 经 营许 可 证 》 , 或 者 以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 劳 务 派 遣 经 营许 可 证 》 的;
合 同法 》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由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 不改正 的, 以每 人 5 0 0 0元 以上 1万 元 以 下 的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并 吊销 其 《 劳 务 派 遣经 营许 可 证 》 。 第 三 十 三 条 劳务 派 遣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人 力
可 申请 的要 求 、 流 程 和 责 任 。 要 通 过举 办培 训 班 等方 式 , 有 计
划 地 组 织本 地 区 现有 劳务 派遣 单 位 集 中进 行 学 习 培 训 。使 所 有 劳 务 派遣 单位 尽快 熟 悉 实 施 办 法 的 内容 和 要 求 。 . 支 持 和 鼓 励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劳务 派 遣 会 员 单 位 开 展 专 题 学 习培 训 , 促 进 劳 务 派遣 单 位 自觉 依法 规 范 经 营 。 三、 严 格 依 法做 好 劳 务 派 遣行 政 许 可 工 作 。各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要 按 照 行政 许 可 法 和实 施 办 法 的要 求 .完 善 细 化劳务派遣 行政许可工作 流程 , 将 行 政 许 可 的依 据 、 程序、 期 限、 条 件 以 及需 要 提 交 的全 部 材 料 目录 、 申请 书示 范 文 本 和 监 督 电话 等 在 本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场 所 、 网站 上 进 行 公 布 , 并 提 供 有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一项关键性政策,目的是确保劳务派遣行业的秩序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并探讨其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注册资本要求:劳务派遣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的可信性和可持续性。

2. 从业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3. 经营范围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劳动者派遣服务,并不得从事与劳务派遣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机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申请材料:劳务派遣机构需按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财务报表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机构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要求。

3. 批准和颁发许可证:在审核和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将批准申请并颁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意义和影响最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劳务派遣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将有效监管和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薪酬水平。

2. 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遏制非法劳务派遣,减少企业对非正式劳动力的依赖,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与就业机会的提供。

3. 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通过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和资金要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能够筛选出具备规模和实力的机构,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京公交字[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交字〔2009〕215号)局属各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北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8〕30号)要求,局结合公安部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及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经市政府重新确认,对由交管局负责实施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工作规范4.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5.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6.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7.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工作规范8.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9.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10.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公安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附件1: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工作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024劳务派遣短期派遣操作规范

2024劳务派遣短期派遣操作规范

2024劳务派遣短期派遣操作规范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接受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提供短期派遣劳动力服务,为确保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操作规范。

一、派遣岗位及人员要求1.1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短期派遣员工。

1.3 乙方应确保派遣员工的人数、岗位及工作时间等符合甲方需求。

二、派遣期限2.1 本短期派遣操作规范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2.2 派遣期限届满前,甲方如有续约需求,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天内,按照甲方需求提供新的派遣员工。

三、派遣员工的薪酬及福利3.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薪酬标准及福利待遇,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3.2 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明细。

四、派遣员工的管理与培训4.1 乙方应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业务培训和管理。

4.2 乙方应确保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4.3 甲方应对乙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操作规范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操作规范的履行。

5.3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派遣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本操作规范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违约等事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操作规范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概述劳务派遣许可证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用于合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证件。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招用的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派遣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二、准备材料1.劳务派遣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2.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5.劳务派遣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税务登记证明;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明;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

三、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样式,填写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劳动者信息,以及与用工单位合作的情况等。

四、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一同提交给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务派遣管理机构。

五、审核与审批经过提交材料后,劳务派遣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性、财务状况、劳动合同的合规性等。

若审核通过,将提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最终审批。

六、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向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

许可证上标注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许可证的有效期。

七、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需要每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劳务派遣情况、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等。

八、遵守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务派遣业务。

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审核与审批、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等步骤。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
政许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5.01.12
•【字号】京劳社发[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的通告
(京劳社发[2005]2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

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于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并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换领《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

2005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特此通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人员使用和管理第四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24年北京劳务派遣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北京劳务派遣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北京劳务派遣合同标准版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甲方:_____乙方: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经营地址_____第二条乙方_____性别_____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在京居住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第五条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第七条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人社厅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2014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正面回应,必要时可采取专家权威解读等方式进行释疑解惑。

二、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北京地区2024年劳务派遣服务具体协议

北京地区2024年劳务派遣服务具体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北京地区2024年劳务派遣服务具体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派遣单位)名称及地址1.2:乙方(接收单位)名称及地址1.3: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等第二条:合同期限2.1:合同开始日期2.2:合同结束日期第三条:派遣员工职责3.1:乙方应承担的工作内容3.2:乙方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第四条: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4.1:乙方应支付的工资标准4.2:乙方应提供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险和公积金5.1:乙方向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5.2:乙方向派遣员工缴纳公积金第六条:劳动争议解决6.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6.2: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地第七条:保密条款7.1:双方对合同内容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双方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9.2: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合同终止的条件10.2:合同终止后的相关处理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发生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4.1:合同的生效条件14.2:合同的修改和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派遣单位)名称:北京X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区X街道X号1.2:乙方(接收单位)名称: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X区X街道X号1.3:派遣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110岗位:软件工程师第二条:合同期限2.1:合同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2.2:合同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第三条:派遣员工职责3.1:乙方应承担的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派遣的员工,在乙方的岗位上按照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2024版)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2024版)

北京劳务派遣规定(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派遣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将部分工作任务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任务1.1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将部分非核心业务或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任务委托给乙方。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完成委托的任务。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内部规定的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完成委托任务的能力。

2.3 乙方应确保派遣人员在甲方的指导下,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尊重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派遣期限3.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前____个月,与乙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4.1 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委托任务的费用。

4.2 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4.3 双方应依法开具相应的发票,乙方应依法为甲方提供合规的发票。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5.2 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公开或已为公众所知。

2024年企业劳务派遣管理规范细则

2024年企业劳务派遣管理规范细则

2024年企业劳务派遣管理规范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派遣单位)1.2 乙方(接收单位)1.3 派遣员工第二条:派遣岗位及职责2.1 派遣岗位2.2 派遣职责第三条:派遣期限3.1 合同期限3.2 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第四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4.1 工资标准4.2 福利待遇第五条: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5.1 培训内容5.2 培训期限第六条:劳动争议解决6.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2 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无效和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无效条件10.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机构11.2 诉讼地点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约定12.2 甲方对派遣员工的考核和管理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解释13.1 适用法律13.2 合同解释权第十四条:附件14.1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派遣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备派遣资质的企业,负责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

1.2 乙方(接收单位)是指需要雇佣派遣员工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接收并管理派遣员工。

1.3 派遣员工是指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派遣岗位及职责2.1 派遣岗位是指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向甲方提出的具体岗位需求,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人员。

2.2 派遣职责是指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乙方分配的任务,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等。

第三条:派遣期限3.1 合同期限是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之日止。

3.2 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是指在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继续使用甲方派遣员工的需求,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签订延长合同期限的协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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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北京市劳务派遣的管理还是很严格的,规范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很有必要的,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北京市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一)受理标准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受理时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一)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三)审查程序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一)审定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定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决定。

五、变更(一)变更条件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许可档案复印留存,并将许可档案原件移交新注册地的许可机关管理。

(二)变更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变更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变更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时限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延续(一)延续条件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延续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延续程序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六)延续时限不予延续的,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一)备案条件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备案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备案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回执单》。

八、公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九、监督检查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北京海淀区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的条件劳务派遣资质需要的条件:1、注册资金 200万元以上,需要验资报告书。

2、注册地址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务派遣资质申请需要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7、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8、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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