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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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199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不含矿区,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石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石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组织出租房主、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保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站(分站)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变化情况,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共同作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组织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分站及社会治安辅助力量,进门入户,对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与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二)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四)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五)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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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石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加速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冀建办房[2008]7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9.25【实施日期】2008.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的预通知(冀建办房〔2008〕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建设部等九部委印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后,我省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但从对各市、县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地方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理解得不够准确。

同时,一些单位普遍感觉到小户型设计难度大、实践中难以控制指标,迫切需要学习、了解有关政策以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作法和经验。

为此,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举办“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策宣讲暨小户型住宅建造技术宣讲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会内容(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读;(二)小户型住宅设计、建造理论与实践;(三)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技术;(四)国内外小户型建设经典案例。

二、参加人员(一)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二)规划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三、宣讲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国内知名专家、省内专家等。

石家庄廉租房补贴标准

石家庄廉租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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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房,政府给予市场租⾦的30%补贴。

本次配租的公共保障房市场租⾦均为8元/平⽅⽶每⽉,收取⾯积均按建筑⾯积计算。

⾸批511套公共租赁房租⾦标准最终确定,每⽉每平⽅⽶9.1元。

⼀是对低保保障对象在保障⾯积内由政府定期给予100%租⾦补贴;
⼆是对低收⼊保障对象在保障⾯积内由政府定期给予90%租⾦补贴;
三是对中等偏下收⼊、外来务⼯⼈员和新就业⼤学⽣给予30%的补贴,保障⾯积以外的政府不予补贴。

本市城镇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标准计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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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

通过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 理整治方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 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稳 定。
整治方案的重要性和意义
重要性
廉租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通过整治方案的实施,可以改善低收 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的完善和发展。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
汇报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现状分析 • 整治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 整治方案的具体措施 •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 预期效果和影响评估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 题日益突出,廉租住房保障成为 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的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到位
政策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执行过程中 也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
资金投入不足
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无法满 足需求。
社会认知度不高
社会对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认知度不高,许多家庭不了解该政策或 者认为申请过程过于繁琐。
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01
02
03
社会稳定影响
低收入家庭无法获得基本 的住房保障,可能导致社 会不满情绪上升,影响社 会稳定。
经济发展影响
低收入家庭无法改善生活 条件,可能影响消费和投 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
资源浪费
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 受廉租住房保障,导致资 源浪费,无法充分发挥政 策的效益。
03
整治方案的目标和原则
02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现状分析
当前存在的问题
保障覆盖面不足
住房条件不佳

2022年河北廉租房最新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2年河北廉租房最新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2年河北廉租房最新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廉租房是政府给予低收⼊者的⼀个福利,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可以进⾏申请,想要申请廉租房的⼈应该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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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廉租房最新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2020年河北廉租房申请条件及相关最新政策,需要遵守下列规定:《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第⼆⼗四条规定: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家庭财产总额及⼈均年可⽀配收⼊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线标准;(三)在当地⽆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地或者⽆⾃有住房,或者虽有⾃有住房,但住房⾯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积标准;(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五)设区的市、县(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地或者⾃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第⼆⼗六条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提交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段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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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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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河北省⼈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政发〔2010〕29号)⽂件精神,完善保障⼿段,增强保障能⼒,切实解决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中按⼀定⽐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条、2010年6⽉1⽇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按住宅总建筑⾯积的5%⽐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1⽇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地新上项⽬,须按照项⽬总建筑⾯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配建的廉租住房⽆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集资款等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住房项⽬按住宅总建筑⾯积的15%⽐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按规划住宅总建筑⾯积扣除回迁安置⾯积后按5%的⽐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集资款等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建安成本价以财政局评审中⼼的评审价为准。

第三条、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第四条、建设要求(⼀)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积不低于30平⽅⽶,不⾼于50平⽅⽶;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积不低于30平⽅⽶,不⾼于60平⽅⽶;均以40平⽅⽶左右为主。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的其他住房实⾏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统⼀验收、统⼀管理。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石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家庄廉租房申请条件具体是怎样的?1.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住房管理中⼼(⽯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采取电脑摇号的⽅式,将廉租住房房源分配到各区。

2.按照家庭⼈⼝数量(只计算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数),将申请家庭分为2⼈及以下户、3⼈户、4⼈及以上户三个类型。

随着⽣活⽔平的不断提⾼,⼈们⽣活差距越来越⼤,有些⼈的⽣活相当的宽裕,⽽有些⼈却连基本⽣活都成问题,政府为了解决这⼀问题,退出了很多新政策来解决部分⼈民群众的温饱问题,例如、、低保等保障性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中低端消费⼈群的温饱问题,那么这些政策应该如何申请呢,下⾯就由⼩编来为⼤家举个例⼦,⽐如说是怎样的。

⼀、申请⽯家庄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家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活;2.申请家庭⼈均住房⾯积、家庭收⼊、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

符合规定的⽼⼈、严重残疾⼈员(以下简称重残⼈员)、患有⼤病⼈员和承租危房及⾯临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实物房源不⾜时,可采取租房补贴⽅式过渡。

其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少有1⼈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员。

患有⼤病⼈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障碍性贫⾎、慢性重型肝炎、⼼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术、重⼤器官移植⼿术、主动脉⼿术等。

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或者关系,包括申请⼈及其配偶、⼦⼥、⽗母等。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管理规定-管理: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

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当地政府的监管下,由单位自行组织。

租金方面,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扣除应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承租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费用按照小区物业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使用费用均由租户自己负担。

石家庄市保障房部分申请条件调整申请单位和个人诚信很重要拒不配合入户核查将取消保障资格9月12日,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部分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石政发[2004]5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8【实施日期】2004.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和《关于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冀建〔2004〕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保障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石家庄市廉租房房源问题研究

石家庄市廉租房房源问题研究

石家庄市廉租房房源问题研究摘要: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着房源短缺的现象,解决廉租住房的房源成为廉租住房建设的瓶颈。

本文从有效利用现有房源、新建廉租房和改造旧房成为廉租房以及通过遏止炒房间接增加房源等方式对增加廉租房房源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石家庄市;廉租房;房源;低收入家庭石家庄市实施实物配租的条件尚不成熟,没有足够的房源成为制约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的瓶径,增加房源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下面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几点建议:一、有效利用现有房源,提倡“一户一房”制度“一户一房”制度,就是一个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

由于住房是人们生存不可缺少的条件,住房不单单具有商品的性质,还具有社会性。

所以住房不应该作为投资的商品,鼓励“一户一房”是立足我国实际、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良策。

实施这项制度,必须通过舆论导向和经济杠杆进行双重调节,鼓励拥有多套住宅的家庭将多余住房进入市场合理流通。

比如提供政策优惠措施,对实行此政策前拥有多套住宅的家庭出售住房减免部分住房交易税,同时通过房产税和营业税加大第二套住房持有成本,让更多住房流入市场,拉低房价,间接缓解廉租房保障压力。

二、盘活房地产公司空置房据石家庄房管部门在2007年1到5月统计数据,石家庄市区商品房空置面积高达125.7万平方米,可见石家庄市区空置住房数量庞大,增速迅猛。

据调查,半数空置房空置三年以上,较高的空置面积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导致可利用房源短缺,间接给廉租房保障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规定新建住房必须在规定的年限中销售出去,在规定的年限内销售不出去的,国家以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或者国家强制房地产商以低价销售出去。

这样,就可以解决或改善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间接缓解廉租房保障压力。

三、收购二手房是增加房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石家庄市的住房建筑中,七八十年代老式建筑,由于房屋结构难以适应现代居住需要,且房龄较长缺少投资价值等原因在市场上难以销售,价位相比之下也较低,政府可以收购这种年代的老式结构住房加以改造后,作为廉租房房源,以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6•【字号】石住房[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石住房〔2008〕32号)产权市场处、经房管理处、市场中心、产权中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和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二00八年二月十六日附件: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交易和登记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7年5月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2007年5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需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文件、计委、规划、土地有关批准文件和施工许可证明等手续。

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文件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均应注明“实行转让内循环”有关内容。

凡是提交申请预售许可证资料不完整,无法界定是否实行转让内循环的,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而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初始登记,除按一般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的规定收取资料外,另加收《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除按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的规定收取资料外,另加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河北省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与保障方式相对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并附文字说明及电子版(EXCEL格式)。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市(县)年季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市(县)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附表2)、《市(县)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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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保障方式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市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保障资金及来源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一)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各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三)财政预算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廉租住房来源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五)社会捐赠的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一)房屋结构安全;(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七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在各区住房保障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四)婚姻证明;(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对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审批结果在报纸、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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