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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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使用、流转、维护和监督等。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设施农业建设而划拨或专门提供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
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第五条征收、划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公示后进行。
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个人或单位提供特殊待遇。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用地用途、用地期限、
用地条件等,并签订土地划拨合同。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业主体对农业用地的稳定使用权。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
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保证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划拨合同约定的用
途进行,不得转让、转包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根据设备投入、劳动力成本、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种植或养殖规模和品种结构,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地
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
第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
任何形式阻碍其他农业主体合法流转权益。
第十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尊重土地权益,保证限制性
农业权益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提倡多种形式,鼓励土地股
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新型经营组织方式,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第五章设施农业用地的维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维护和
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妥善保护和管理农业用地,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划拨申请表、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合同范本、设施农业用地流转申请表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的基本法律。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潜力、需求及其发展趋势等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为土地利用决策提供依据的规划工作。
3:合同约定:是指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的法律文件,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