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行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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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行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分析
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行为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分析
摘要:自2021年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发生以来,关于医药行业甚至更广泛行业行贿行为在国内外已屡次发生。此种行为从不同学科出发亦多有研究,如从法学角度、社会学角度或管理学角度等。此种行贿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更多的是由于医药产品对人们的健康有更大影响。行贿行为无论是对于公众的道德底线或者国家法律底线都构成严重的越界。本文试图从企业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的行贿行为进行相关分析。本文分为三个局部,第一局部介绍功利主义的根本内容,及选择功利主义伦理学作为根本方法的原因。其次,用功利主义对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结合具体案例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行贿行为;企业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
1、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相关介绍
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分属两门不同的学科,前者属于哲学学科,可远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后者那么隶属管理学科,具有较短的历史。至今,企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组织,管理学的每一个细分学科都得到全面开展,企业伦理学亦不例外。上个世纪以来,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为企业伦理学的构建奉献良多,这些学者都有良好的伦理学和管理学的跨学科背景,而功利主义是他们构建企业伦理学的重要局部。
功利主义有深厚的英国经验论背景。自边沁和穆勒等人将功利主义思想提出以来,它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都得到广泛应用。功利主义既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因为后者注重德性和个人品质培养,重视典范的力量;也不同于康德伦理学所具有的普遍客观性。在康德伦理学那里,个体被抽象为理性个体,正是在此根底之上康德伦理学的普遍性得以完成,这也是后人对康德伦理学的最大诟病。
功利主义的特点如下:第一,它将个体看作是原子式的,个体在社会中是独立的,较少关联的存在,这种划分过于粗糙,因为它忽略个体的区别,而将个体同质化对待。其次,功利主义的构建基于以下简单的生理根底,“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1】。在此划分根底上形成了功利主义最为著名的原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2】。但是快乐和幸福的构建只是简单的建立在单独的个体之上,而没有考虑个体之间的联系,个体之间的区别。最后,功利主义根据上面的原那么试图量化幸福,此种计量化招来过多非议,对于整个社会的幸福的计量化是不现实的,它不可能像数学计算那样取得精确的结果。
2、功利主义伦理学在企业伦理学的应用
功利主义是分析企业的伦理行为的重要工具。如前所述,功利主义的最初应用对象是对整个社会的幸福量进行衡量,以分析每种行为的优劣。在企业之中,所面对的环境与社会有别。首先,企业的首要目的是盈利,利润的计算与功利主义的计算完全不同,因为利润增加不等同于幸福的提升,盈利的提升也并不意味着员工的福利待遇就会好。再进一步,员工的待遇
提高也不能与员工的幸福度提高相互等同。“功利主义和企业所使用的本钱效益分析还是存在者巨大差异的〞【3】。企业本钱分析的标准是金钱,功利主义衡量的标准是幸福。虽然功利主义的幸福量化没有很精确,但此种量化的努力与本钱效益的分析有些类似。此外,企业的本钱分析对象是不单单是人,也可能是某种业务,或者作业等。
功利主义分析主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首先明确要分析的具体行为是什么。……第二步就必须确认该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群。……第三步,认真而又客观地列举所有受影响者得到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害。〞【4】,这种分析步骤与经典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对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分析根本一致,不同的只是我们将分析的背景从个体在社会中的行为分析,转到个体在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行为分析,因此功利主义的企业伦理学分析考虑的不只是企业内部的利弊,也包括企业外部的利弊分析。
二、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及相关分析
作为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葛兰素史克的市场份额居全球前十,其处方药物在2021年的销售额排名全球第六。此种行贿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国,但是对整个公司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对GSK的案例分析的影响范围一定需要合理的界定。
首要的工作是分析行贿的利益和损失,但是此种分析只能是一种描述性的分析,而不可能是定量化的计算。行贿实施者是公司的高管,其主要目的是为提高销售额,翻开市场渠道等。在此过程中,行贿的方式主要有:为医生提供演讲费用,旅途费用,以使医生开处方药选择葛兰素史克的产品,它的行贿方式那么是通过葛兰素史克旗下的旅行社来隐蔽完成的。在行贿过程中以下问题需要理清:高管的行贿行为是基于公司的整体利益,还是个体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行贿行为对于个体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而且二者的动机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此种动机是在行贿主体的角度建构的,在葛兰素史克案例中亦不例外。企业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组织,而是与外部有各式各样的交流。无论是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列维纳斯的伦理体系及塔尔德的模仿理论,都强调言语和交流的重要性,此种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和企业各种行为的性质,这也为葛兰素史克的案例分析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根底。Soares 指出:“中立性是‘企业的犯罪并不是真正的犯罪,企业只将其看作成事件’这种观点的根底。……在企业自身的界限中,企业不可能犯错误,因为企业遵循的是自身的逻辑〞,这种中立性与企业实体的界定有关联。众所周知,企业是盈利实体,至于伦理责任那么是构建在盈利目标之下的,它只是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并且不是主要的方面。因此上述的“企业犯罪对于企业自身并不是犯罪〞的观点是建立在盈利实体根底上得出的。企业以自身的视角来实施各种行为时,都是从自身盈利或者期望获取竞争优势的目的出发,无关乎行为的好坏之分,此种法律底线或者道德判断是由外部的社会、政府、法律、公众所决定的。当然这并不是为公司的违法行为辩护,Soares的此种观点只是为了强调公司在实施各种行为不同于个体的那种情感动机。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伦理学的那种个体情感分析在企业的伦理分析中并不适用。比方,功利主义对个体快乐和幸福的情感分析,康德伦理学对个体尊重以及动机理论。但是这种观点却往往是企业犯罪的主要借口。如在葛兰素史克行贿行为中,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企业利益,都是属于企业自身的范围,都是合企业逻辑的。企业本身或者高管都认为符合企业利益和企业逻辑,因而没有问题。其次,功利主义分析需要确定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行为的影响人群。直接影响人群即为行贿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基金会、医院工作人员和医生。间接的影响人群那么是购置葛兰素史克处方药品的医患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