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关联虚假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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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关联虚假诉讼问题研究

虚假诉讼在民事审判领域可谓由来已久,近年来尤为加剧,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造成不良影响。曾经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一度重视并纷纷出台审查与处理意见,如今,离婚诉讼领域也充满虚假诉讼,实为令人感慨。新修订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老实信用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那么,并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制裁性规定,但随着对防范虚假诉讼的重视,传统“手拉手调解”式虚假诉讼逐渐减少,而采取具有掩饰性较为隐蔽的方式呈增多趋势,如按照诉讼程序起诉、应诉,故意渲染矛盾对立,营造纠纷真实性表象,或者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误导法院裁判,所以杜绝、打击虚假诉讼任重道远。本文,笔者将围绕婚姻纠纷关联虚假诉讼作简要论述,并尝试探索相关破解之道。

一、问题提出:一起离婚纠纷与七笔民间借贷

新修订民诉法施行前夕,睢宁法院凌城法庭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结婚不到二年,没有生育子女,经征求双方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当天,法庭又收到七份民间借贷诉状,被告是王某与张某,原告那么是张某的叔叔、表兄弟等人,考虑到离婚纠纷应当对共同债务一并处理的特殊性,法庭同时对该七笔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七起纠纷标的额不大,诉状均出自同一人即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之手,所附证据均为张某个人书写的借条,没有注明借款用途,原告诉称的借款用途多是买车、生活需要等。面对离婚引发的七个官司,王某极其气愤,决定撤回离婚诉讼,专心应对七个借款纠纷。法庭当即通知七人交纳诉讼费,但均没有交纳,法庭传唤也拒不到

庭,而此时尚没有充分证据认定该七人为虚假诉讼,且没有处置的法律依据,最终法庭只能按撤诉处理。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与虚假诉讼概述

我国的“老实信用原那么”早在民法通那么中便作了规定,但此前的民事诉讼法却一直未予明确。随着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在当时人诉权扩张与法律的诉权保障中,诉权的自由化和诉权的滥用成为一个难题,民事诉讼中也出现了大量的违反诚信原那么的诉讼现象。如滥用诉权提起毫无根据的骚扰性诉讼、利用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方式拖延诉讼、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中虚构事实以达非法目的、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等。其中不乏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或者指导,更有甚者,极少数法官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而参与恶意诉讼。一方面有损他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使追求公平正义的民事诉讼蒙羞,甚至可以说是损害司法及法律尊严。如果法律不予明令禁止,那么司法对社会诚信的指引作用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功能便化为乌有。新修订民诉法第13条规定老实信用基本原那么的同时,在第112条将民事审判环节虚假诉讼界定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规定惩办措施,在制度层面上为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婚姻纠纷的关联虚假诉讼形态

(一)由第三人提起虚构债务诉讼。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出具虚假借款、欠款凭证,再由第三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连带归还共同债务。通过增加债务负担,实现共同财产多分多得。

(二)单方处分财产(主要是房屋)诉讼。夫妻一方以房屋登记所有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规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严苛要求,由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利用司法之手实现产权转移便捷化,而剥夺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

(三)夫妻虚假离婚诉讼。出于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目的,夫妻双方串通,提起离婚诉讼,但仍同居生活,以同居关系取代婚姻关系;出于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在离婚诉讼中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当全部债务,突出表现在为躲避一方个人债务方面,不仅欠债一方放弃财产,而且约定高额子女抚养费,以最大限度削弱其债务归还能力。

(四)离婚诉讼中虚构共同债务。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以增加另一方负担,实现其对财产的不当多得。就民诉法的条文解读,虚假诉讼的规定未包含一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尽管婚姻法对该种行为作出不利规定,但远不及民诉法的制裁规定严格,特别是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那么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律的默认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当或者说错误地保护了虚假债务。

四、婚姻纠纷的关联虚假诉讼成因分析

(一)虚假诉讼的共性成因。

与婚姻纠纷有关的虚假诉讼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范畴,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原那么上也是其形成原因。

1.简单易行的违法。证据乃诉讼的脊梁,书证乃证据之王。一些人有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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