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国家概况》英国教育历史发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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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教育法》的主要精神
1.如果教育是为了培养整个社会的精神,思想和身体的全面发展, 它就必须针对这个社会每一位个体的精神,思想和身体的全面 发展;教育必须是以孩子为中心的。
2.教育不仅仅是学术上的交流,还涉及一个人的全方位发展:学 识能力,精神需要,身体需要和职业发展需要。历史告诉我们, 宗教和精神价值在英国的教育中同样很重要。1944年通过的 教育法案中就有强调这一点。此教育法案规定了学校的一天应 该怎样开始: 任何学校的一天都应该从一起“祷告”所有学生都来上学开 始——现在也还有这条法律!
《1944年教育法》的意义
1.《1944年教育法》将公共教育体系分为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是英国 现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英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 合作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学制等都是以这 一法案为基础发展形成的。
2.双轨制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战前的私立学校通过 不同程度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纳入了公共教育体 系中,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 存的教育制度没有得到完全改变,公学还没有纳入 公共教育体系。
英国现行的学制
The key stages in schools 关键学段
Key Stage
Early Years (3-7)
英国大众教育的真正发展是与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 革命密切相关的。工业革命带来的城市人口的急剧增 加和工厂制度的确立,要求广大劳动群众子弟接受一 定的教育和训练,使他们具备一定的读写算技能,成 为合格的劳动力。18世纪下半叶还兴起了“星期日学 校运动”,专门对工人阶级及其子弟进行基本的文化 和道德教育。
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的建立
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 1833年后,国家虽然从财政上对宗教团体和慈善
机构开办的学校进行补助,但教育机构仍属民办性 质。1870年,议会通过了《初等教育法》,也被称 为《福斯特法》。主要内容是:在教会学校设置不 足的地区,设立民选的学校委员会,用地方税开办 公立初等学校;教会学校的地位保持不变,但不能 从地方税中得到补助;公立学校可以进行超越教派 性质的宗教教学,但教师有权不参与宗教教学,家 长也有权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和宗教 教学。《初等教育法》成为英国公共教育制度确立 的标志。但该法没有触及教会学校的地位,而只是 弥补教会学校的不足,形成了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 并存的局面。
英国教育
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 梁荣华
提到英国和英国教育大家能够想到什么?
英国地图
英国概况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和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UK)。 全境由大不列颠岛(包括英格兰、 苏格兰、威尔士)以及爱尔兰岛东 北部的北爱尔兰和一些小岛组成, 被北海、英吉利海峡、凯尔特海、 爱尔兰海和大西洋包围。面积为 24万多平方公里。英国是君主立 宪制国家,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 首,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是 执行机关。英国在政治上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享有 广泛的地方自治权。英国议会的教 育立法主要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因此,一般在探讨英国教育时主要 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育。
十八世纪:英国大众教育的转向
可以说,17世纪前的英国教育主要是僧侣教育和贵族 教育,大众教育没有得到相应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期间(1640-1688),曾提出国家干预教育,建立国 民教育制度的建议,但未能得到实施。但是从17世纪 后期开始一些宗教和慈善团体开始创办宗教问答学校 和慈善学校,为英国的大众教育做出了贡献。
1963年的《罗宾斯报告》和高等教育大发展
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期间中等教育 综合化改革风起云涌,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
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 员会,对高等教育改革进行全面调查,1963年发布了《罗宾 斯报告》。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具备入 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 育的机会。报告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在原有 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招生人数;将 原有的1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 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机构,等等。
学校司
继续与高等 教育及青少 年训练司
就业与终身 学习司
教育与 技能部
政策、国际 与分析服务司
事务司
人事与 支持服务司
财政司
英国教育行政制度概述
在历史上,地方分权、强调地方适应性和不愿开展全 国性的协作, 是英国长期以来在教育管理方面形成 的一个特点。
如今,英国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管理教育的 一种行政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教育行政由中央的教 育科学部与地方的教育当局共同管理。
至二战结束前,英国教育双轨制非常明显,公立学 校和私立学校并存,各成体系,互不相同。
二战前英国教育演进
13C’以前
以宗教教义 为核心的宗教 教育时期
13C’~ 16C’
贵族教育的 形成与发展
17C’~20C’ 初
平民教育 的产生与发展, 双轨制的确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教育发展与改革
《1944年教育法》 主要内容:
在权力分配方面,教育和科学部只是进行宏观调控, 地方一级才对学校具有经营与管理的实权,他们不是 上下级的从属关系,而是一种“伙伴”关系。
英国教育行政制度概述
地方教育行政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体制,以都市郡的区、非都市郡、
内伦敦和外伦敦的市为地方教育行政单位。地方教育 当局从总体上负责协调本地区教育的管理,促进教育 质量的提高,其主要职责是:为本地区的学校制订目 标,对学校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维持部分教 育经费的分配与控制权;管理和规划本地区的继续教 育。地方教育当局包括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
二战后英国教育发展与改革
1944年
《1944年 教育改革法》 与学制构建
1963年
《罗宾斯报 告》与高等教 育大发展
1988年
《1988年 教育改革法》 与国家统一课 程
英国现行教育制度
英国教育行政制度
中央教育行政
议会
内阁与枢密院
教育与技能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
此后,地方教育当局纷纷按照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模式开 办新的公立中学,使英国的义务教育逐渐超出了初等教育的范 围,开始进入中等教育阶段。
一系列法案的出台与公共教育体系的完善
1918年的《费希尔法》 规定将义务教育年限提高至14岁;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接
受补习教育至16岁。 1924年工党执政提出口号:人人受中等教育
英国教育的历史沿革
英国教育发展的三大阶段
一 英国有组织教育的建立和发展—wenku.baidu.com六世纪至十七世 纪时期的教育
二 国家干预公共教育事业以及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的 建立——十九世纪到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教育
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教育发展与改革
英国有组织教育的建立和发展——六世纪至
十七世纪时期的教育
从6世纪到17世纪初的一千年间英国的教育完全由教会控制。因 此,英国有组织的教育是从基督教传入同时开始的。在基督教传 入英国的初期,学校设在大教堂或寺院内,由主教本人或教士对 各种年龄的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后来逐渐出现了独立的文法学校 和歌咏学校,并逐渐有了自己的校舍和人员。歌咏学校属于在职 训练的性质,旨在培养教会唱诗班成员和牧师举行仪式时的助手。 歌咏学校到中世纪后期趋于消失。与歌咏学校的职业训练性质相 比,文法学校属于普通教育性质,享有较高地位。随着中世纪古 典大学牛津大学(12世纪中期)和剑桥大学(1209)的兴起, 文法学校成了大学的预备学校,主要职责是为有才能的学生升入 大学做准备。除了教会提供的文法学校外,从十四世纪起,公众 团体及一些私人集资或募捐兴办了学校,称为公学(public school)。1382年成立的温切斯特公学和1440年成立的伊顿公 学被认为是英国最早的公学。最初公学也曾招收一些平民子弟, 但很快便发展成为专门招收上层子弟的贵族学校,毕业生大都进 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习。
英国教育概况
在英国,99%的人有读写能力 从1870年开始强制小学义务教育,1900年开始强制
中学义务教育 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都是通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或者在苏格兰被叫做教育机关)来资助学校的。 在北爱尔兰,学校则主要通过五个教育和图书董事 会来提供公共资金资助。 目前英格兰共有150个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威尔士有 22个。他们同时也负责社会工作。
1.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 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
2.郡和郡自治市议会为负责三个阶段公共教育的地方 教育当局;
3.改组民办学校,使它们可自由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 公助民办学校;
4.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者提供正规 教育,并利用闲暇时间进行有组织的文化训练及娱 乐活动提供充足的设施;为一切未满18岁但不受全 日制中等教育或其他经官方承认的全日制或部分时 间制教育的青年提供强迫的部分时间制教育。
教育与技能部职务架构
教育与技能国务大臣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1人)
教育政务次长 (Minister of State ,2
人)
国会次长 (Parliamentar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3人)
教育与技能部组织架构
贵族教育与大众教育
国家干预公共教育事业以及法定的公共教育体系的 建立——十九世纪到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教育
标志性的1833年
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笔总额为2万英镑的 教育拨款,由当时英国两大大众教育促进机构—— 全国贫民教育促进会、不列颠和外国学校协会负责 分配给所属学校。这是英国历史上首次对教育事业 进行公款资助,标志着国家开始干预教育事业。
《 1988年教育改革法》与推行国家统一课程
《1988年教育改革法》最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就是推行国 家统一课程。该法由此被认为是继《1944年教育法》后英国 最重要的一部教育法。
《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必须 学习国家统一课程,包括10门基础学科,数学、英语、科学、 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其中数 学、科学、英语为核心课程;为每门国家课程制定统一的成绩 目标和教学大纲,并在7、11、14和16岁时对学生进行全国 性评估,包括国家规定的考试。在高等教育方面,对负责大学 和高等教育系统的两大中介拨款机构进行了改革,目的在于加 强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和工商界的联系。
一系列法案的出台与公共教育体系的完善
1876年的《桑登法》 规定家长有义务使其子女接受足够的教育,否则将受到处罚。 1880年的《芒德拉法》 规定实施全面的强制入学政策。
至1899年,义务教育上限提高至12岁,19世纪末、20世纪 初出现了相当于中等学校的高级学校。 1902年的《巴尔福法》
对英格兰公共教育进行了三项根本性改革:私立学校同样享 受国税和地方税补助;撤销1870年以来设立的地方学校委员 会,确立郡和郡自治市议会为新的地方教育当局;责成地方教 育当局开办和资助“不属于初等教育的教育”。
中等教育三轨制的确立与中等教育综合化改革
1945年,英国教育部正式确立了中等教育三轨制原则:在 一般情况下,现代中学应占70%-75%,其余部分由文法中学 和技术中学以适当的比例加以分配。
20世纪60年代后,针对战后初期确立的中等教育三轨制, 英国开始了中等教育综合化改革。理论依据就是儿童不应过早 地被划入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当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为儿童 设立有利环境,使他们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至70年 代初期,除一个地方教育当局外,其他地区均已实行全面的或 局部的综合改组,综合中学逐渐成为英国中等学校的主要类型。
多元文化的英国
根据2009年的统计: 英国人口总数为61792000人, 其中,英格兰占83.8%
苏格兰占8.4% 威尔士占4.9% 北爱尔兰占2.9% 五分之一的人口为16岁以下 95%的人英语是母语 86%的人是英国白人 有12种本土语言和100种主要的移民语言
(比如有2百万人说Punjabi旁遮普语——印度的一种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