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定义和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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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缩略语
1. 定义
1.1. 适航性
是指民用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
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该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
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2. 技术记录本(TLB)
用于记录飞机在运营中机组和维修人员发现的故障及维修人员的处理措施,以
及所有的计划维修作业,是真实记载飞机适航状况与维修状态的证明文件。
1.3. 飞行记录本(FLB)
用以记录飞机飞行时间、机组成员、油液添加等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使用信息,
是公司营运状态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实施航线维修、定期维修工作后提
供适航性放行签证的文件。
1.4. 客舱记录本(CLB)
用于记录飞机客舱内不影响飞行安全和飞机适航性项目(主要指一些服务性项
目)的故障及排除措施,是公司改善服务工作的重要文件。
1.5. 单机档案
指每一具体航空器从制造出厂直到退役时的一套完整全面的技术履历,它侧重
于归纳整理航空器在整个服役期间所有有意义的使用和维修方面的事实和事
件,是核查所有法定技术文件在该航空器上执行情况的基本依据。
1.6. 年检
指航空营运人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CCAR121R2
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1.7. 维修
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
和改装工作。
1.8. 航线维修
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
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
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1.9. 定期检修(定检)
指根据适航性资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达到一定时限时进行的检查
和修理。定期检修适用于机体和动力装置项目,不包括翻修。
1.10. 一般勤务工作
是指航空器进出机场地面引导、停放、推、拖及挡轮档,拿取和堵放航空器的
各种堵盖,为航空器提供电源、气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气、充
氧,必要的清洁和除冰、雪、霜等为保证航空器正常投入运行实施的勤务工作。
1.11. 检测:
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1.1
2. 修理
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偏差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便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1.13. 翻修
指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和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1.14. 改装
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但未构成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更改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1.15. 必检项目
指在维修工作中,如果某项工作实施不正确或使用了不适当的零部件和材料, 则可能会造成工作失效、机械故障或危及飞行安全,这些项目必须由授权的人员实施检查。
1.16. 特殊检查
指飞机在遭受严重颠簸、重着陆、雷击、外来物损伤等特殊情况后所实施的检查工作,一般简称为特检。
1.17. 故障
指飞机、发动机的某一系统附件或零部件不能在其设计规范内正常工作。
1.18. 保留故障(DD)
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而该故障在一定飞行条件和时间内不会影响到航空器的适航性。
1.19. 保留工作项目
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完成的计划维修工作项目。
1.20. 维修方案
指根据经适航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维修大纲或维护技术规程及航空器制造厂推荐的维修计划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写且经适航部门批准的用于该型航空器维修工作的基本文件。
1.21. MSG-2
是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创建的维修分析逻辑方法,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计划文件”,主要用于1980年以前设计、生产的航空器。MSG-2是针对维修方式的分析逻辑,其分析结果是指定各单体的定时、视情、监控等具体维修方式。
1.2
2. MSG-3:
是由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和欧洲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厂家、多国的航空公司联合制定的维修决断逻辑和分析程序,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制定文件”。MSG-3是针对维修工作的分析逻辑,其分析结果是为系统/分系统指定具体的维修工作。
1.23.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
1.24. 维修计划文件(MPD)
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
1.25. 审定维修要求(CMR)
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1.26.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作出。
1.27. 工程指令(EO)
用于对航空器、发动机或零部件实施专门检查、改装更换以及修理等非例行维修工作的指令。
1.28. 适航指令(AD或CAD)
是航空器审定国或航空器注册国适航当局针对那些经过型号审定后,在某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它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和使用限制。
1.29. 服务通告/服务信函(SB/SL)
当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出现技术问题时,并且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时,由该产品的设计生产厂编写的用以通知客户注意和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该民用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