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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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学员问题】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有什么区别?【回复】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 是职权行政主体, 如街道办事处(不设区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可以管自已街道内的事务(地域性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的, 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如税务所(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管理有关税务事务(公务性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别在于:(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

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

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 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

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是职权行政主体, 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此外,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也属于派出机关。

这还需要您记忆一下。

我国的派出机构如:税务所, 派出所, 工商所等。

更多2018年司法考试相关资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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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的47个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的47个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常考的47个考点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共同、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撤消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

比如,某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在法考备考中,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掌握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原则、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总结行政法备考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一门以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学科。

在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权益,构建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法既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学科。

二、行政法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

3. 限制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越权行使,不得滥用权力。

4. 适当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法的法律体系1. 法律层面: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2. 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3. 知识体系:包括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学派、行政法制度等。

四、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履行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等。

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五、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具有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定义务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

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单独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对象的普遍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性质包括强制性、单方面、具体化和约束性。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六、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途径。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笔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1、什么是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从广义上讲,行政是组织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一个组织管理活动的职能。

任何一个企事业单位也都有一个组织管理的问题,甚至于任何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一个组织管理问题。

可是我们这里讲的行政有特定的含义。

我们知道,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

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然后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下用行政法去控制行政权,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

因此,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是一种运用行政权的表现。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最大特点是:它是一种命令,行政机关和公民双方地位不对等。

2、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

这种行政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具有国家职权性.能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它的意志。

第二,具有执行性。

即行政机关对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第三,具有公共性。

国家设置和实施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具有积极、直接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能够不以她人的请求为条件,主动地采取为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具体地规定特定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的主要分类:在行政法学上,能够将国家行政分为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的行为,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一:行政法十大核心考点(30分以上)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4,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5,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7,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和范围
8,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被告,第三人确认
9,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和撤回
10,国家赔偿的范围和义务机关
二:新增考点(8-10分)最高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司法解释(一)受案范围
1,受理的事项
2,不受理的事项
(二)适格被告
1,普通许可决定
2,上级批准的许可
3,下级审查行为
4,统一办理
(三)第三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
1,第三人举证
2,法院依职权取证
(四)适用法律(从新兼从轻)
1,适用新法为原则
2,附条件的从旧为例外
(五)裁判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撤销不予许可,责令重做3,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违反旧法但符合新法的判决(六)赔偿与补偿
1,违法赔偿
2,合法补偿。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移送管辖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要件是: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1.原告选择。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笔记背诵版重要考点对比记忆【五星学习笔记】

只能由法律设定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设定机应当定期评价,实施机 关、相对人可以评价
设 定
评 价 期 限 听 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 价,实施机关、相对 人可以评价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 十日以内为工作日(<10) 无 吊销、责令停业、较 大数额罚款当事人有 权申请听证,无需按 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 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执行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 权机关处罚,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法律、行政法 无需评价
主 要 类 型 实 施 目 的 基 本 特 征
(1)限制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 或财物;(3)扣押财 物;(4)冻结存款汇 款;(5)其他(强制 收购、限制通信) 制止强制、预防强制、 保障强制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 罚;(2)直接强制:划拨、拍 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其 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 务而强制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临时性; 非惩罚; 可诉性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法规 规章 文件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和 冻结除外 可设查封扣 押 不能 不能
惩罚性 独立性 终结性 可以设任何 限制人身除外 限制人身和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除外 均可设定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不能
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 变更决定:改主要证据、改定性依据、改结果 不能做出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决定 裁判 合法但不合理的变更决定 针对侵害财产权的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下级 赔偿 复议维持原机关执行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执行
同一行为涉嫌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变更为刑事 拘留的,复议终止。
发现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继 续审理
行政法对比记忆表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对比记忆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集锦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集锦

行政法体系专题一行政主体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被全面剖析和阐述:1、《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和第16条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一、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权,诉讼看名●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真题回顾-1(2008年卷二第82题)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条件:确认,资源,既得利益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二、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的组成银监会、证间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和气象局2、部管国家局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安监总局管)3、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重要法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19、20条真题回顾-2(2004年卷二第74题)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2、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真题回顾-3(2002年卷二第79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四、行政机关、授权与委托的组织专题二公务员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被全面剖析和阐述:1、《公务员法》2、08年大纲新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一、概念及范围●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06条二、公职的取得●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21~32、45、95、96、98条三、执行职务●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12(5)、53(4)、54条四、兼职禁止●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42、53(14)条五、回避●重要法条§《宪法》第114条§《公务员法》第68(1)、69、70、71、102条§《地方组织法》第56(3)条真题回顾-4(2007年卷二第85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六、交流●重要法条§《公务员法》第64七、辞职、辞退、退休注:▲离职回避:1、回避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大全

最新____行政法知识点大全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进步我们的语言组织才能。

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拟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吧____行政法知识点篇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视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受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标准的调整。

法律教育网②行政机关在进展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标准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那么,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受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023年____《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3年____《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那么。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多种:(1)独立被申请人。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假设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但是,假如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受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受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

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受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那么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司法考试必备行政法重点解读

司法考试必备行政法重点解读

行政法重点解读1、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

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1. 处分的种类。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是法定的,只有第56条规定的六种。

注意,免职、责令辞职不是公务员处分种类,属于人事处理范畴。

2. 处分的期间。

公务员处分类型的效力期间是以“6个月”为基准递进的: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降级和撤职的效力期间相同,而开除则不存在效力期间,因为是永久性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二)项,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3. 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3)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4. 处分的解除(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非处分期间),由处分决定机关(非其他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非口头形式)通知本人(必须是本人)。

可见,处分不是期满后自动解除的。

总结:公务员处分的作出与解除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解除的效果:①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②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例题】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1题)答案:DA. 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B. 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C. 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D. 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2、对上级错误决定、命令的处理对于上级错误决定、命令是否应当执行,以及执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把握住两个方面:一是有令则行(一般原则);二是明显违法不得为之(除外规定)。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有考前焦虑的环节,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请各位考生看过来,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助各位考生熟记知识考点,为考出好成绩添砖加瓦。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考点一:行政协议一、定义和范围1.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1.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

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202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

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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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法》有哪些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第13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

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

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这类案件有:(1)专利申请案件;(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1)海关的设置与
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

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这里需要注意: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能附加案件影响重大或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等条件;第四,虽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排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不意味着所有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这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这类诉讼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案件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
约的适用;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第五,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重大”,是指影响重大,即可能对国际关系造成严重影响。

(4)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辖的情形,即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由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1)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

这是“重大、复杂”一词的本义所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的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因此,它所管辖的必须是全国范围内的确属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
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

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2017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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