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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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治理,标准生产作业行为,掌握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治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实行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撤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实行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工程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接受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治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视检查与惩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行少的内容进展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治理部门在工作中发觉“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准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讨论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仔细履行职责,准时订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方法有关规定进展惩罚,惩罚结果应上报安全治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惩罚的,一经发觉,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订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展人身攻击。
4、特殊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识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惩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担当相应责任,承受相应惩罚。
4.2、生产作业现场消失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治理责任,承受相应惩罚,其他人不予惩罚。对负责人的惩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根据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在工作时违反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惩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承受相应惩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惩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方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稍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赐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其次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方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消失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赐予行为人30元惩罚;一年内消失其次次,赐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惩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损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峻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6、嘉奖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开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治理部门依据情节予以嘉奖,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治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治理制度篇二
第一节治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需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治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车辆和船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铁路技术治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治理细则。
其次节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穿插道以及制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详细状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