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包装要求第五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包装应当能够保护农产品,防止污染、损伤和变质,保持农产品新鲜度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当注明贮藏方法、食用方法、营养成分等。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特定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标识应当附着在包装物上,或者直接标注在农产品上,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加。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一种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其标志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定义和作用(一)定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识。
(二)作用1、识别作用:让消费者能够轻易识别出符合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方便购买。
2、质量保证:标志代表着该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严格的无公害标准,质量有保障。
3、市场区分:有助于将无公害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区分开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2、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3、农产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4、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三)审批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审批过程应透明,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
2、质量优先原则: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产地环境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产地环境良好的申请。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一)使用范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二)使用方式1、标志应加施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醒目。
2、可以采用印刷、粘贴、吊挂等方式使用标志。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目录一、总则二、农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三、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规定四、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核发审批五、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
二、农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 农产品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产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 农产品标识的字体、颜色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宣传语。
4. 农产品标识的尺寸、位置应当与产品的大小和包装相适应,确保易于识别和辨认。
5. 农产品标识的制作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对产品产生污染或有害物质。
三、农产品标识的分类和使用规定1. 农产品标识分为原产地标识、有机农产品标识、绿色农产品标识等。
2. 原产地标识适用于标示农产品的出产地区,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原产地标识。
3. 有机农产品标识适用于标示符合有机农产品认证要求的农产品。
4. 绿色农产品标识适用于标示符合环境友好、无公害生产要求的农产品。
5.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农产品标识,并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
四、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核发审批1. 农产品标识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2. 农产品标识的核发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予以答复。
3. 农产品标识的核发审批机关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保密。
五、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监督和管理1.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
2.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当保证所使用的标识真实有效,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抹。
3. 农产品标识的使用者应当对所标示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通过认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所使用的标志,用于标识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无使用农药、化肥和抗生素等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达到绿色、健康、安全的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为此,下面将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标志申请与审核1. 申请条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法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方可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 标志申请: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农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和记录等资料。
3. 标志审核: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审核结果应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二、生产过程监控与记录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体系,确保农产品的生产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农产品生产过程监控应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化肥、抗生素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量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监控记录,以备农业部门随时查阅和审核。
三、标志使用与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通过审核后,才可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明确使用该标志的区域和方式。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只能用于申请人所属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等相关活动中,不得用于其他农产品或各种广告宣传等非相关活动中。
3.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标志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标志,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农业部门应定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2. 对于违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业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符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化学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有害物质,并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的检测和评审合格的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生产过程中完全遵守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标准,严禁使用有害物质。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种子、苗种、饲料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转基因产品。
(三)使用的农业技术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生产过程中应当完善记录,确保产品的追溯性和溯源能力。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产品名称。
(二)产品的产地,可以是具体的农场或者范围内的地区。
(三)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农产品经认证机构认定的标志,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公正、专业的认证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
(二)定期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包括农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者的基本信息等。
(二)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包括种植、养殖等全过程的记录。
(三)相关的检测报告,包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监测结果。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生产者提交申请。
(二)认证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
(三)认证机构对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合格后,认证机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证书。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编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THENEWREGULATIONSl新规 一
(四 ) 参 与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标 准 制 修订 、风 险预 警 等 工 作 的 。 第 四 条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认 定 遵 循 “统 筹规 划 、 合理 布 局 、择 优 委 托 ” 的原 则 ,根 据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建设 和 完善 定 点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 第 五 条 :中 心 负 责定 点检 测 机 构 的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 行 政 主 管部 门及 所 属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食 品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工 作 机 构 (以 下 简称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本 区域 、本 行 业 内定 点 检 测 机 构 的 推 荐 和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日 常监 督 管理 工 作 。跨 区域 承 担 任 务 的 定 点 检 测机 构 的 日常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该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省级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 第 六条 :定 点检 测机 构及 其检 验 检 测人 员应 当独 立 于 其 出具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结 果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标 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出具 真 实 、客 观 、准 确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果 ,并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提 高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产地 环 境 监 测 、产 品质 量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法》 《无 公 害 农 产 品认 定 暂 行 办 法》 《绿 色 食 品标 志 管 理 办 法》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资 质 和 技 术 能 力 ,经 中 国 绿 色 食 品 发 展 中心 (以 下简 称 “中心 ” )考 核 认 定 ,承 担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工 作 任 务 的 检 验检 测机 构 。 第 三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应 当 取 得 定 点 检 测机 构 资 质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日期:2006-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征订说明及使用规定为使征订使用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本标志含义、懂得如何使用并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务请在征订和使用标志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及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二〇〇四年六月三日一、标志简介(一)标志图案涵义标志图案(见样标)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二)标志的种类、规格和尺寸1.标志的种类按印制的质材分为纸质标志和塑质标志:1)纸质标志:即其使用的纸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直接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的标志。
2)塑质标志:即其使用的塑质和其它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水和环保的功能,可加贴在无公害农产品内包装上或产品外包装上的标志。
2.标志的种类、规格、尺寸(直径)及单价见下表:注:产品须储存于潮湿、冷冻环境中或产品包装(硬塑料袋)容易产生挤压、搓揉的,最好使用塑质标志。
(三)标志的权威性该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发放,是加施于获得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标志的防伪及查询功能标志除采用激光防伪、荧光防伪、微缩文字防伪、单色及凹版印刷技术等传统静态防伪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
目前,标志防伪数码的查询功能已经开通,通过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所使用的标志,在标志的揭露层(即标志稳定粘贴在附着物上后,揭下标志面层,留下的底层)上有16位防伪数码,通过输入此防伪数码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枚标志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农产品。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允许的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八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九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和发布。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
这些规定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1.包装规定:
-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要求,不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
-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受性,能够保护农产品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
- 包装应便于搬运和储存,并且能够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 包装上不得虚假标示包装内的农产品数量或质量。
2.标签管理规定:
- 农产品的标签应清晰、易读,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等。
- 特定农产品,如有特殊的标签要求,需要标示品种、产地、生产方式(有机、无公害等)等相关信息。
- 标签应使用正确的单位、规范的产品描述,避免虚假宣传。
- 农产品的标签上不得标示禁用的添加剂或药物。
3.包装和标签管理机构:
-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可能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负责监管和认证。
- 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检测标准,对包装和标签进行抽检和审查。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并提供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4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与管理规定》(GB/T28001-201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如下:1. 标志适用范围:该标志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包括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养蜂等农业领域。
2. 标志标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主要由一个蓝色地球和黄色麦穗组成,配有无公害农产品的中文名称和标志代号。
3. 标志管理机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中国农业农村部(原国家农业部)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4. 标志授权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必须通过授权,申请使用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农药、化肥使用、养殖管理等。
5. 标志使用监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者要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和撤销使用资格。
6. 标志使用期限: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授权。
7. 标志使用费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使用费用。
以上是中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____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管理,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定点检测机构资质:(一)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参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定点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定点检验检测体系。
第五条中心负责定点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内定点检测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跨区域承担任务的定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定点检测机构所在省级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定点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推广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 的投入 .与鼓 励和 促进 主体培 育相 结合 ,把 推进
标 准化生 产 、产 业化 经营 、品牌 化发 展作 为推 进新 时期 农业 生产 经营方 式转 变的关 键措 施 ,并 纳 入农 业 生产管 理 、农 业技 术推 广工作 的应 有 内容 ,切实
挥制 度和体 系优 势 ,抓 重点 抓关键 ,持 之 以恒 ,才
能事 半功倍 ( )探 索 有效 协 作机 制 。发挥 市 场倒 逼 的 作 一
带动 分散农 户进 入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管范 畴 ,把 农
产 品质量安 全监 管做 实 .从 长效 机制 上解决 监 管 的
难 点和瓶 颈 ( )建 立 积 极 应 对公 众 和 媒体 的 工作 机 制 , 四
( )探 索和 规 范农 业 生产 资 料经 销 台账 以及 二 经 营行为 .为 有效监 管提供 依据 从长 远看 ,切 实
防止社会 恐・ 隘和产 业危机 等
农 业部 门应 当尽 快建
立起 积极 应对公 众 和媒体 的工作 机制 .加 强公 共突 发 事件 中媒体 应对理 念 、方法 、技巧 的训 练 ,特别 是 在第一 时 间有效 引导舆 论 .有效避 免互 联 网等新 型 媒体对 农产 品质量 安全 问题 的放大 效应 ,防止造 成 大 的负面影 响
( )努 力突 破农 业 标 准化 工 作 的难 点 ,从 长 三
三 、加 强 农产 品质 量 安全 监管的建议
农 产 品质量安 全监 管工作 千头 万绪 ,客 观制 约
因素 众多 .需要 进一步 集 中有 限 的人力 、物 力 ,发
远上 解决 监管 的瓶颈 问题
积极 争取 扩大标 准化 工
把好 高毒农 药及 违禁 化学 品的经 营环节 源 头治理 关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31号)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2002年11月25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为:(略)(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规格1号2号3号4号5号尺寸(mm) 10 15 20 30 60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第六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4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国家定点机构认定的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使用禁用农药、化肥,无激素、留草甘、兽药残留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范围为通过国家定点机构认定的无公害生产基地产出的农产品。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由生产者申请,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由国家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颁发标志。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产品包装、标示以及销售环节中进行有效的宣传和标注,以便消费者辨别。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由国家定点机构负责,具体由其下属的认定机构进行。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依据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生产基地面积和位置的证明材料;2. 申请者的信息及承诺;3. 农产品生产环境监测及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程序:1. 申请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国家定点机构核查申请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3. 定点机构根据考察结果进行评审;4. 定点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评审意见;5. 定点机构将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列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名录。
第四章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申请者的跟踪和指导,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持有者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定点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者和持有者,国家定点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抽查和检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权撤销其标志资格。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害农药和化肥,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用于区分无公害农产品和普通农产品。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发布和监督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由农业部指定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认定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机构应依法申请,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生产过程监控和食品安全评估等环节,认定机构应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环节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定周期一般为三年,在认定期满后,认定机构应进行复核,对认定过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查验,确保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和使用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发布,由农业部负责,发布的农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使用者应进行相应的申请和登记,经农业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的规范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评估等工作,确保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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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举报受理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