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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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要点释义】(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 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在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 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 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 理,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 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一审裁判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上诉,一审的判决 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裁判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
二,二审案件审理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 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 判决,裁定. 由此可见: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 开庭审理为例外.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所作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 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 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起诉的理由是当事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 裁判不服.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的范围与第 一审程序审理的范围也就有所差别,它不仅涉及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且涉 及对原审法院裁判的评价.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5章刑事第二审程序

(二)提起抗诉期限为5日
(三)上诉能否撤回? 《刑诉法解释》第305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 上诉案件审理。
西方国家称之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当为被告人利益申请救 济程序时,经审理作出的裁判,不得变更为对被告人更为不利。
但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无论被告人方 是否上诉,都不适用。 具体含义(P303)
2、上诉不加刑的具体适用:
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
(3)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注意: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但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注意:民事诉讼用判 决)。 2.直接改判
第四节 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判认定案
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全面审理范围包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上诉、抗诉涉及、
未涉及部分、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实体法、程序法适用。 体现在:《刑诉法解释》第311条
足为由发回重申;依法必须改判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实施; 有利于及时救济错误判决,保证审判公正; 有利于增强一审法院的责任心,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 【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 学习目的和要求】 念和意义;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主要内容
• 本章首先阐述了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特点和意义。接着,对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从主体、理由、期限、方式和程序方面进 行了介绍,并对在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过程 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如全面审查、审理的 方式和程序、审理期限等重点进行了分析。 最后,该章专门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意义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 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 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 三种例外: •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 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知识点一: 知识点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和 理由
• • • • • • • •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一)上诉的主体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二)抗诉的主体——检察机关 (三)提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
知识点二:二审审理中的两个原 知识点二 则
• • • • • • 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全面审查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要求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6民诉法之第二审程序(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是上诉人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适用法律方面持有异议的全面陈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决定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9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

郭某随即对张某提出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B、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解C、判决宣告后。

双方仍可以达成和解D、因为郭某已提出反诉,因此张某不能主动要求撤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3节>自诉案件的范围【答案】:B【解析】:此题考查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符合第3种情况,所以属于自诉案件。

《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因而本案中郭某不得提出反诉,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2.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

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

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8题,单选)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3节>重新审判程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12节 第二审程序

第12节 第二审程序


3.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 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 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 讼制度. 讼制度.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二审法 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 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 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五,上诉案件的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 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 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 误的, 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的认定的事实 的同时,依法改判, 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 上的错误.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上的错误.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 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 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 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 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直接改判离婚,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 解决 直接改判离婚,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 判决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 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 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 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如何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二审的审理程序★★★(表-106)
方式
(刑诉法第223条、《高法解释》第317、318条)
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高法解释》第312条)★★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表-105)(刑诉法第226条、《高法解释》第325条)
②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一并审理的: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分开的审理:也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刑诉法第219条、《高法解释》第301条)
撤回(《高法解释》第304、305、307、308条)
①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②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如果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主要内容:上诉和抗诉;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二审的审理结果;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核心考点:上诉和抗诉;上诉不加刑;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的审理结果
一、上诉和抗诉★★★(表-103)
上诉
抗诉
主体
①独立的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目录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司法考试刑诉考点:死刑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20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8条意思分解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刑诉法: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第13章 第二审程序

第13章 第二审程序
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 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 实,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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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
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 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
由法警 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 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 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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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文、关飞爆炸一案依法开庭 审判,判决韩文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关飞犯爆炸罪, 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当庭宣告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将判 决书于送达了当事人以及支持公诉的某市人民检察院,被 告人关飞当庭表示不上诉,市中级法院于判决书送达后第 3 天将被告人关飞交付执行。被告人韩文的辩护人李凤未 与韩文交换意见,为了维护被告人韩文的合法权益,以量 刑过重为由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马云 以对被告人韩文量刑过轻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辩护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诉后,要求 市中级法院将与原审被告人韩文有关的诉讼材料予以移交, 同时将对被告人关飞的判决交付执行。省高级法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韩文犯 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轻,遂做出 二审判决,上诉人韩文犯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 问:本案二审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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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1.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三种,一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
是事实不清、运用证据争议很大的案件;三是一审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的二审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 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

⼗六、第⼆审程序 第三百⼀⼗七条双⽅当事⼈和第三⼈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

⼈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审程序中当事⼈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条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六条、第⼀百六⼗七条规定的对⽅当事⼈包括被上诉⼈和原审其他当事⼈。

第三百⼀⼗九条必要共同诉讼⼈的⼀⼈或者部分⼈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上诉仅对与对⽅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利益的,对⽅当事⼈为被上诉⼈,未上诉的同⼀⽅当事⼈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当事⼈利益的,未上诉的同⼀⽅当事⼈为被上诉⼈,对⽅当事⼈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当事⼈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均为被上诉⼈。

第三百⼆⼗条⼀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头表⽰上诉的,⼈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可以代理当事⼈提起上诉。

第三百⼆⼗⼆条上诉案件的当事⼈死亡或者终⽌的,⼈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规定。

第三百⼆⼗三条第⼆审⼈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的上诉请求进⾏审理。

当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审⼈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三条第四项规定进⾏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未回避的; (三)⽆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决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4、有无证据目录;5、有无证人名单;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庭前准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9节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9节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谢安平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考点提示:二审的提起、审判程序以及审理后的处理。

在审判程序中:全面审查、分别生效、一并处理。

*重点知识结构:概念上诉:4种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错误&被害人申请抗诉)第二审程序出庭:抗诉案件和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派员出庭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不计入审限审判:全面审查、分别生效、一并处理注意问题审理后的处理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方式与程序抗诉的方式与程序全面审理原则(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共同犯罪,刑事和附带民事)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提起二审审判原则二审审理方式二审审理程序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开庭审理:应当开庭的情形:事实和证据、死刑、抗诉、其他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共犯问题:部分上诉、共犯死亡、共犯上诉不加刑自诉案件:二审的反诉、二审的和解、二审调解附带民事:全面审查;分别生效;有错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并处理;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上诉、抗诉的主体(一)享有上诉权的主体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你对二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法律知识。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

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

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

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

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

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法律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原则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原则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原则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院审判的审级制度。

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准确理解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
审案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的意义: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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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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