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道德自我的主体性与客体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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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家论道德的主体性

浅析法家论道德的主体性

浅析法家论道德的主体性法家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重要的一支,其理论体系在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法家对道德问题的思考具有独特的见解。

法家主张人性本恶、强调规范和刑罚的功用,对个人道德的主体性和自我实现提出了新的思考。

一、人性本恶与道德教化法家以为人性本恶,人们本能地趋向于恶行和贪婪。

这个观点一度被认为是“以刑罚为上”、“唯刑论”等负面标签的来源。

然而,笔者认为,这个观点说明了人性不完美的事实,而在此基础上,法家提出了一种用法律和制度规范行为、约束人性的治理方式和道德教化方法。

在法家看来,治理不应该仅仅依靠人性的本善,而是应该依靠制度和法律的沉淀来规范社会中的个体行为。

治理应该追求的是有序的社会和承认法律的统治来保障人民自由有序的生活。

同时,法家还提出了强制的道德教化方法,即制定家法,强调在家庭中加强道德养育和督导,以达成规范守法、自我约束、道德自觉的目的。

二、规范刑罚与道德效益法家主张刑罚必须严格、规范和公正,同时强调刑罚的效益。

在规范刑罚方面,法家主张贯彻“惩罚罪犯、而不是折磨罪犯”的原则。

刑罚必须严格惩罚罪犯的恶行,而不能随意滥用刑罚作为权力手段和打压反对意见的工具。

同时,法家认为刑罚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效益。

刑罚应当起到警示作用,对于罪犯本人,通过刑罚来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恶行,增强其道德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对于社会上其他个体,刑罚也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效果,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可见,法家的刑罚思想,实际上是以维护道德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

三、个体道德主体性的探索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法家强调了制度和刑罚的重要性,但同时,法家也为道德主体性的探索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在法家的体系中,虽然缺少对个体自由、权利和人格的重视,但从家法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家为个体自我约束和道德自觉留下了余地。

法家家法制度充分体现了家长和家庭成员的自由和责任,他们被认为是家庭中的道德标杆,必须通过自己的言行和行为来影响家庭内其他成员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

道德判断的主体性与客观真理

道德判断的主体性与客观真理

道德判断的主体性与客观真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秩序的构建,以及对良善和恶劣行为的评价。

然而,在道德判断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道德判断的主体性和客观真理之间的关系。

首先,道德判断具有主体性。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这源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接受的教育、文化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念,导致我们对于道德问题的看法存在差异。

因此,道德判断往往是主观的,它由每个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然而,道德判断也有其客观性。

尽管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因个体而异,但在广泛的社会共识和时间的考验下,一些道德原则可以被广泛认可并成为社会规范。

比如,对于杀人、偷窃、诈骗等行为的评价,大部分人会认为它们是不道德的。

这种广泛认可的道德观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道德价值的普遍真理。

进一步来说,客观真理在道德判断中的体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某些行为本身就违背了人类共同的利益和尊严,这些行为被认为是错误且不道德的。

无论个体的意识如何,它们都违背了人类共同关心的核心价值。

比如,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伤害了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第二,客观真理还可以从人类的共同体验中得出。

人类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情感和情绪,比如对亲情、友情和爱情的追求。

这些情感是人类共同的本能反应,在道德判断中我们应该尊重并保护它们。

比如,虐待家庭成员和伤害别人的感情无疑是道德上的错误。

第三,客观真理也可以从推理和逻辑中得出。

根据人类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我们可以推理出其他道德判断,形成较为合理的道德观念。

通过逻辑的思考和推理,我们可以辨别出有积极意义的行为和无益行为,从而做出道德上的判断。

比如,正直、助人为乐等都是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原则,它们可以通过逻辑的推理得出。

然而,在道德判断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三点。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个体的主观意见,在接受他人不同观点的同时,积极的进行辩证。

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性

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性

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体性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主体选择、主体价值、主体发展为中心展开,以培养学生的道德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为主旨,促进学生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全面和谐地发展。

一、育之以需——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的切入点(一)满足学生的合理需要需求处于人的心理结构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是人的个性心理特征,是推动个人行为的直接动力。

没有受教育者对道德的要求就不会有接受者的主动、自觉的道德行为,忽视受教育者道德需要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就是没有受教育者的德育,所以关注受教育者成长和发展的需要理应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出发点!(二)引导学生的实际需要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不仅要关注学生的需要,更要引导其发展的方向,促进学生道德人格的健康成长。

引导要有目标性,根据学生的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设置目标。

帮助其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感到学而有用,从而促进其健康成长。

引导要有差异性,在分析学生的个性差异的基础上,把握学生需要的性质、类型、程度,如在学生的需要中,有建设性的需要、破坏性的需要、有消极的需要和积极的需要。

(三)提升学生的需要层次人的需要按照马斯洛的分类有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不同的层次,学生同样具有这些需要。

生存需要和安全的需要是学生的最基本的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如果忽略这些,就失去了最起码的意义。

归属需要是处于发展中的学生的强烈需要,如学生会关注与家人的关系、与同学的关系、与教师的关系这实质上就体现着这种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中学生来说也是不可缺少的。

二、凸现主体性——主体性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一)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集中体现。

主体意识的强弱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有重要影响,主体意识越强就越能在主体性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发挥其自主能动性,从而实现自己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有效调整!(二)开发学生的主体能力主体能力是人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内在力量,是人之所以能成为主体的内在体现,是苏醒后的主体意识的外化。

论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

论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

论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
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是每个具有道德思维的人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首先,道德的主体性。

优秀的道德行为首先是自发性的,这意味着道德行为是基于个人内心善良或义务感而采取的,并不一定来自于外界压力,也不一定需要通过动机和利益实现道德行为的完成。

而真实的良心——这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将在个人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过程中被主动体现出来,从而成为道德行为的指导者或动力。

其次是道德的规范性。

这里指的是人人有责任遵守国家或社团制订的道德法规、尊重他人等公认的道德规范,也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以实现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避免滥用所拥有的权力,不屑于谋取私利等。

总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既有主体性又有规范性的道德行为,既要倾向于自觉地做好事,又要尊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不让私欲侵蚀了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让社会不道德行为成为自己信仰的准则。

伦理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

伦理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

伦理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行为的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形成。

在伦理道德的探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即伦理道德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存在?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伦理道德的客体性与主体性,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伦理道德的客体性体现在其规范性和普遍性上。

伦理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

这些道德准则不仅仅适用于个体,而是适用于整个社会。

比如,不杀人、不偷盗、不说谎等道德准则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它们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偏好,具有普遍性。

伦理道德的普遍性使得它具有客观性,它不受个体的主观意识和情感的影响。

然而,伦理道德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是完全客观存在的。

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长期实践的结果,它受到特定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影响。

不同的社会和文化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准则,这表明伦理道德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比如,在某些文化中,尊重长辈和敬重权威是重要的道德准则,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个人自由和平等可能更受重视。

这些不同的道德准则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对伦理道德的主观理解和评价。

此外,伦理道德的主体性还体现在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这些观念和价值观会影响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

比如,有的人认为捐献器官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是违背个体权益的行为。

这种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多样性反映了伦理道德的主观性。

然而,伦理道德的主观性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随意违背伦理道德准则。

伦理道德的客观性要求个体在行为选择中尊重普遍的道德准则,并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福祉。

个体的主观意识和情感不能成为违背伦理道德的理由。

伦理道德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相互依存的,个体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需要在伦理道德的客观准则的指导下进行。

综上所述,伦理道德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伦理道德的客观性体现在其规范性和普遍性上,它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偏好。

论道德主体及体性

论道德主体及体性
K ywo d : rl r c ls r c e r s mo i i e ;p n i c aatr t s r t a a t i e;m r o e a pn p i h rc i i ;pa i c v is o m d l e sc cc l it l a s
人 把 自然 界 和 社 会 作 为 自身 存 在 的 对 象 +作 为 认 识 执 政 阶 级 和 非 执 政 阶 级 之 问 。 这 是 道 德 活 动 中 是 最 高 层 和 实 践 活 动 的 客 体 , 么 , 与 自然 、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就 次 的 主 客 体 关 系 , 最 大 的 时 空 尺 度 和 最 大 的 影 响 力 。 那 人 人 有 当 是 一 种 主 客 体 关 系 。人 可 以 是 主 体 , 可 以是 客 体 。道 德 前 , 我 国 社 会 道 德 主 体 就 是 共 产 党 和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工 人 也 活 动 正 是 这 一 类 主 客 体 关 系 ,一 切 道 德 活 动 都 既 是 有 主 体 、 有 客 体 的社 会实 践 活 动 。 又
tdpa d eo r at a d sc t.s e g e en t n s o si s e s f oai . ae nt hn s f em rly esal e h rc c f u r n o i y t n t n t a o nco n s r t B sdO ec ieei oa t w l d - 0 p y e r h h i c u o m ly h n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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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道德一直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规范。

然而,关于道德的本质和来源,人们一直存在着争议。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本文将探讨道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含义以及它们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

一、道德主观性道德主观性强调个体主观意识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性。

换句话说,道德主观性认为道德价值是由个人的主观情感、信仰和意见所决定的。

从道德主观性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每个人都有独特的人生经历和文化背景,这些因素会影响他们对道德问题的看法。

例如,对于一个人来说,捐助慈善机构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但对另一个人来说,道德的评判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道德主观性强调了个体对道德问题的独立判断和自主决策的重要性。

二、道德客观性与道德主观性相对应的是道德客观性。

道德客观性认为道德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们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见。

道德客观性强调道德规范和价值的普遍性和不可变性。

从道德客观性的角度来看,道德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它们存在于人类社会和文化之外。

人们可以通过理性思考和推理来发现这些客观的道德真理。

例如,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如“不杀人”、“不偷窃”等,在各个文化和社会中都被普遍接受。

这表明道德客观性存在于人类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中。

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道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为依存的。

在实际的道德判断中,个体的主观情感和价值观念与客观的道德标准相互作用。

首先,个人的主观情感和价值观念是道德判断的基础。

每个人的道德观念都有其主观的基础,这取决于他们的思想和情感状态。

这就是为什么不同的人在道德问题上会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在道德判断中,个体的主观价值观念需要与客观的道德标准相结合。

个体的主观判断应该基于客观道德准则,而不仅仅是个人的情感和意识。

这意味着个体的主观判断需要考虑到普遍的人类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例如,在面对一个道德困境时,个人应该考虑到不杀人这一客观道德准则,而不仅仅是个人的自我主观情感。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关于道德的本质和来源,人们一直存在着争议。

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就是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来探讨道德的主观性。

道德行为是否取决于主观意愿,成为了长期以来争议的焦点。

主观主义认为道德是个人主观意识的产物,道德价值观是仅仅存在于个体内心世界的东西。

主观主义强调个人对于道德事物有着自主的判断和选择权,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界定什么是对错。

例如,某人可能认为撒谎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另一人可能认为撒谎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而是道德的。

这种个体主观意愿的反映在行为中,也就是个体的行为都是个人价值观念的体现。

然而,对于道德的客观性的认同者却认为道德是普遍存在、超越个人主观意愿的客观现象。

客观主义者倾向于认为道德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经验中的普世价值。

他们认为道德具有普遍性,是超越了个人意志的普遍准则。

根据客观主义观点,道德标准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行为的善恶是独立于个体的思想和意愿的。

客观主义者可能提出一些道德准则,比如"不杀人"、"不偷窃"等等,这些准则被认为是普适的、适用于所有人的。

那么,到底道德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唯一的答案并没有被完全证明。

实际上,道德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

个体的主观意愿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道德行为,但又不能完全否定道德的客观性。

事实上,道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是相互依存的。

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者说道德观念,构成了社会道德的基础,而社会道德的塑造又反过来影响个人的主观意识。

一方面,个体的道德观念是在个人经验、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因此对于不同的个体来说,道德标准可能不尽相同。

另一方面,社会道德的进步和变革,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主观意识的改变。

充分认识到道德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有助于我们思考和处理目前的伦理问题。

道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道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道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着人们的行为与判断,决定了社会秩序与个人品质。

然而,道德是一种如何判断的问题,其中既有客观的标准,又有个体的主观感受。

因此,道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道德的客观性指的是存在着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

这些道德规范与价值标准的制定源于人类社会长期的实践与总结,反映了人们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

比如,不杀人、不偷盗等道德规范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并不因个体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这些道德规范不仅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存在,也跨越了时空的限制。

因此,可以说道德具有客观性。

然而,道德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道德标准是完全固定不变的。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演进和文化的变迁,道德标准也在不断演化。

这种演化既以社会整体为基准,也以个体需求为出发点。

比如,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性别平等成为了现代社会的道德关切,而在以前的某些文化中,男女角色的差异和性别歧视则被认为是合理的。

因此,道德的客观性并不排除道德标准在不同环境下的变化。

与道德的客观性相对应的是道德的主观性。

道德的主观性指的是每个人对道德行为的个人认知和主观感受。

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选择往往受到自身的经历、价值观和情感等因素的影响。

比如,某人因为个人信仰的原因而认为某种行为是道德的,而对另一人来说可能是道德败坏的。

这种主观性使得道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模糊和相对。

因此,道德的主观性是无法否认的。

然而,即使个体对道德有主观的看法,也不能将主观感受绝对化。

因为个体的主观感受可能受到偏见和误判的影响,导致道德判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偏差。

为了弥补这种偏差,人们需要尽可能客观地评估道德问题。

这需要个体具备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教育,以及善于倾听不同声音和评估各种信息的能力。

客观性与主观性在道德中并非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的客观性为人们提供了共同的价值基础,而道德的主观性则体现了个体多样性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道德责任与个体自由

道德责任与个体自由

道德责任与个体自由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和个体自由的重要性。

道德责任是指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个体自由是指个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做决策和行动的权利。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首先,道德责任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准则。

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与他人相互交往。

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责任起到了约束和引导的作用。

每个人都应当有意识地遵循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只有在道德的准则下,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和谐发展。

同时,个体的道德责任也体现了一个人的品德和人格魅力。

在困难时期支援别人、尊重他人权利、对社会有益的行为都是道德责任的体现。

然而,道德责任并不意味着个体完全丧失了自由。

个体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个体自由使得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和工作,追求自身目标和理想。

它给予了人们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选择自己的职业,以及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没有个体自由,一个社会将变得刻板和僵化,人们的创造力和激情将无法得到释放。

因此,个体自由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道德责任和个体自由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矛盾统一体。

只有在遵循道德责任的前提下,个体的自由才能正确地发挥作用。

道德责任限制个体自由,但它并不意味着对个体自由的剥夺。

正确行使自由权利也需要考虑道德责任的约束。

个体自由为道德责任提供了自由的前提和表现的空间。

只有在拥有个体自由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对道德规范的有意识遵从。

然而,道德责任与个体自由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有时候,个体的自由追求可能会与道德责任相冲突。

个体追求自由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的权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责任可能需要限制个体自由的行为。

社会应当通过法律和规范来约束那些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你觉得人类的道德观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你觉得人类的道德观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你觉得人类的道德观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人类的道德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
多个领域。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持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道德观
是客观的,有些人认为是主观的。

下面我将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
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人类的道德观可以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

这意味着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是独立于个体意识和情感之外的存在。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道德规范是由社会、文化和宗教等因素所
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

例如,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如不杀人、
不偷盗等,几乎在所有文化和社会中都存在,这表明道德规范具有
客观性。

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人类的道德观也可以被认为是主观的。

这意味着道德观是由个体的主观意识和情感所决定的。

支持这一观
点的人认为,每个人对道德规范和价值的理解和认知是不同的,取
决于个体的文化背景、教育经历、情感体验等因素。

因此,道德观
在一定程度上是主观的。

综合以上两个观点,可以得出结论:人类的道德观既有客观的一面,也有主观的一面。

道德规范和价值是在社会和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具有客观性,但在个体的理解和认知中又具有主观性。

因此,人类
的道德观可以被视为客观和主观相互作用的结果。

政治哲学中的道德理想与主体性探究

政治哲学中的道德理想与主体性探究

政治哲学中的道德理想与主体性探究一、介绍政治哲学作为一门涉及政治行为及其原则的哲学学科,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

其中,道德理想与主体性是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关系着政治行为与政治制度的建立。

从道德理想的定义、主体性的内涵及其与道德理想之间的关系入手,本文将对政治哲学中的道德理想与主体性进行探究。

二、道德理想的定义与内涵(一)道德理想的定义道德理想,指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们期望自己与他人遵循的道德内涵。

道德理想的核心包括正义、公正、爱与博爱、尊重人权等。

道德理想不同于个人行为中的具体道德规范,而是表现个体或社会对于道德要求的基本形式。

(二)道德理想的内涵道德理想关系到个体以及社会的道德建设和进步。

它表现出来的是个体各方面的道德素养以及对社会伦理价值的尊重。

以政治方面的道德理想为例,则表现为公正、自由、民主、平等等原则的追求与实践,在现实中的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以及政治文化中有相应的体现。

三、主体性的内涵与意义(一)主体性的内涵主体性,指人作为主体应追求自主性、独立性和独特性,发挥个体能力,实现个体自我价值的追求。

主体性是指个体识别自己身为自己的感受和意识,享有自我决策的自由权利。

(二)主体性的意义主体性的体现有助于形成独立的个体,发挥个体的能力,形成自我价值,实现自我命运,同时也有助于保护个体,维护其自由权利。

主体性的体现有社会化的维度,即人作为在社会中的个体,需要考虑个体和群体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主体性在政治方面的体现,旨在建构一种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促进公正、自由、民主、平等等原则的实现。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主体性也与社会公正、人权的保护、人类自由等紧密相关。

四、主体性与道德理想的关系(一)主体性的涵义对于道德理想的认识主体性的体现有助于人们建立自主性、独立性和独特性,并具有助于人们依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意志对道德理想的进行认识。

主体性意味着个人可以被接纳到道德理想的体系中去,从而形成更丰富的道德理想,在更深层面上追求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完美统合。

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伦理道德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基础,它涵盖了个人的道德价值观、社会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的规范。

然而,伦理道德的本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相互交织的复杂问题。

首先,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体现在个体对于道德与善恶判断的主观意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这些观念和观点受到个体的文化、家庭、社会环境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因此,人们对于某一道德问题的判断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存在差异。

例如,对于堕胎这一伦理问题,一些人认为是女性的权益,应当保护;而另一些人则坚信胎儿的生命权重要,认为堕胎是不道德的行为。

这种个体差异使得伦理道德的主观性被广泛认可。

然而,伦理道德的客观性同样不可忽视。

尽管伦理道德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但客观的评价标准也存在。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如不杀人、不偷盗等。

这些准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虽然在具体的伦理问题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在整体上,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价值观是客观存在的。

比如,大多数人都认为对待他人要怀有同情心和尊重,这种客观性超越了个人的主观意识。

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相互影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个体的道德观念在不断塑造和调整中逐渐趋向客观性。

当一个人处于不同的环境中,接触不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可能会经历思想观念的改变。

这种改变既受到个人的主观判断和选择的影响,也受到客观环境的引导和影响。

比如,在一个以礼仪和孝道为核心的社会中,个体对于尊敬长辈的态度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影响而改变。

对于伦理道德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社会也从多个层面进行着引导和规范。

首先,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时候使得社会的行为准则更加客观和明确。

其次,社会教育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伦理道德。

通过教育和文化的熏陶,个体形成了一种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它们作为一种社会共识来引导个体的行为。

试论大学德育的主体与客体

试论大学德育的主体与客体
, , ,

德 育理 论 与实践 的各种 间题 都是 主体

可 以说

,
没有 主体 与客体 的联 系 就不 存在 德育
因而
,
完整 地理 解 德育 过程 中主体 与客 体 的表 现形 式 和 他 们 之 间

是 德育 研 究的 基本理 论 出发 点
,
德 育 过程既是 认 识过 程
纭 复杂
,
又 是 实践 过 程
,
自治 中
,
伴随 自觉 性 的提 高

,
而 激发 出 的一 种 自强不
为 了事业
,

为 了 人 民的利 益勇 于开 拓 的精 神
、 ’
为 了使 学生 的这种 自强 具有正 确 的理 想
,
和方 向
,
作为德 育 的主导 者
在确 立 大学 生主 人翁地位 世 界观 的形成
, 。

培养大 学生 自强不 息精 神 的教育
,
我们 也就 当然 可 以据 此 来确 定大学 生 的德 育地 位了 决 定社 会实 践 的性质 和方 向
,
当大 学生在有 目的 的社会 实践 中居 于
,
并 使 它与 大 学 的德 育 目 的保 持 一 致 时
;
他 们就 . e )
于德育 活 动 的主体 地 位
是德 育 的主体
否则
,
他 们就居 于 德育 的客 体 地位
和 道 德观
。 ,
辅 助 作用 的情 况下
真 正 尊重 被教育 者 的 主 观能 动 性
而 是 通 过他 们 自 己 思 想斗争 的结果 接受 或形成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

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

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对德育主客体的再认识袁小梅(重庆市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重庆401220)摘要:德育是一种主体性的实践活动。

在德育活动中,主体是以形成受教育者一定水平的思想品德为目标的人,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客体是进入德育认识和实践的领域,为教育者和受教者共同关注并进行改造的特定对象,即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

德育主客体之间遵循着四个方面的关系: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关键词:德育;主体;客体;关系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xx)12-0009-03 对德育主体和客体的认识,一直备受教育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在主体性德育理念的倡导下,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确立。

然而,对德育主体和客体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德育主体和客体在认识上的分歧通过对近五年的文献资料研究及长期的德育实践发现,目前对德育中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存在以下一些观点。

1.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尽管在理论界,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但在德育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的观点。

在德育实践者看来,德育就是教师去改造思想品德有问题的学生的过程。

因此,一些教师在德育中把有“品德缺陷”的学生当做德育活动有效开展的障碍或问题,这是传统的“教师中心论”教学观的体现。

该观点强调教师教学的主体作用,忽视了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使学生在德育活动中的自主选择、自我发展的主体性往往被教师的强势主体地位所漠视。

因而,他们往往成为教师进行道德知识灌输的容器,成为教师单方面改变的客体对象。

2.教师和学生是主体,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是客体在对“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论争之后,有一些学者认为,“德育过程,是师生达成共识的过程。

教师和学生以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为中介,在交往过程中对道德规范和价值达成共识”…。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都在进行着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因此,教师和学生都是德育的主体,而教学语言、教学设备和教学内容为德育的客体,主体以客体为中介进行主体间交往。

浅谈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作用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

浅谈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作用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

浅谈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作用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论文关键词:人主体性客体性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摘要: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做人的工作,必须研究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问题。

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的。

实际工作中,在注重主体作用发挥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人的客体性,并有效促使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高度统一,才能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力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做人工作,必须研究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问题,只有促使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高度统一,才能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工作做好。

1人的主体作用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所谓主体,就是指具有意识、思维、精神属性的,与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相对应的人。

人是主体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人是实践的主体。

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人的对象性活动,没有人就没有人类的实践;第二,人是认识的主体。

在实践过程中,人通过大脑意识作用反映客观实在,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并进一步运用这种认识指导自己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第三,人是社会的主体。

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类共同活动的结果,没有人也就没有人类社会。

人的这种主体地位,预示着我们事业的兴衰成败归根到底取决于人民群众主体作用能否得到发挥以及发挥的程度。

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首先,必须使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同不断提高人民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结合起来。

人民群众改造世界的实践包括3个相互密不可分的内容。

一是运用自然开展规律控制、改造自然;二是运用社会开展规律控制、改造社会;三是运用人类自身开展规律改造自身,不断自我完善。

相应地,人民群众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也就存在于3个方面:第一是运用自然开展规律对自然的控制和改造程度;第二是运用社会开展规律对社会的控制和改造程度;第三是运用人类自身开展规律改造自身和自我完善的程度。

人民群众改造世界的实践能力的大小直接由这3个“程度〞的上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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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道德自我的主体性与客体性(一)论文关键词]道德自我主体性客体性论文摘要]从实践的角度说,道德自我是人的存在标志,它是由“主我”与“客我”构成的全面完整的系统,其在现实的活动中具有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特征。

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不是千篇一律、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人们道德实践的阶段和环境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

这表明,道德自我的建构取决于人的道德主体性和道德实践环境,因此,必须从提升人的道德主体性和改善道德实践环境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构筑起道德自我的坚实大厦。

“道德自我”作为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屡屡被一些研究哲学和社会文化的思想家提出并加以特别的突出和强调。

然而,当深入到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去,就会发现,人们更多的是把道德自我作为一种价值理想,甚至赋予了它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而对道德自我在现实活动中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以及它们在现实活动中是如何体现的等问题涉及不多。

这样,就有可能堵塞对这一重要现象进行科学认识的途径,使“道德自我”永远被笼罩在一种神秘的迷雾之中,并为唯心主义张目。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道德自我的主体性与客体性,及其它们现实表现形态,以期达到深化对道德自我的认识和理解的目的。

(一)当代著名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研究表明,人类童年在最初阶段虽然表现出某种自身中心化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既谈不上自私,也谈不上无私,因为他们还没有在心理上把主体与客体、自我和他人的关系区别开来,所以基本上是无意识的。

只有随着主客体的分化,自我意识才得以形成。

个体自我作为生命的存在,伴随着自我意识的出现,产生了对生命的自觉。

苏格拉底教导人们“认识你自己”,孔子则申言“为仁由己”这些都是个体生命自觉的宣言。

个体感受到生命的有限,根据自己对生命意义的理解对自己的人生进行自我设计、自我造就,以期在生命的不同阶段达到不同的境界。

孔子把这一过程形象地阐发为:吾十五有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

个体生命自觉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发挥的基础之上,蕴涵著作为主体的人对自己独特人生的自我期待,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主观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被充分地发挥了出来,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体生命的自觉使自我更多地具有了个体性的特点。

然而,“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作为人类历史前提的个体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于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2〕就现实的形态而言,自我并不仅仅包含个体性的规定性,而总是被打上社会的烙印。

美国思想家米德在《心灵、自我与社会》一书中写到:“‘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体现着代表共同体中其他人的那一组态度”,“当个体采取了他人的态度时,他才能够使他自己成为一个自我”。

“社会控制乃是与主我的表现相对的客我的表现”。

〔3〕米德实际上是告诉我们:“主我”是个体对他人、对群体、周围环境所做出的反应,“客我”是将他人和社会组织的对自我的期望内在化,它在精神自我内部构成主体思想与行为的参照标准和评价标准。

自我的本质是‘主我’和‘客我’共同构成的一个社会经验中的人。

米德的思想同样可以关涉道德自我的问题。

“道德自我”也应从‘主我’与‘客我’两方面去理解。

一方面,由于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对个体的人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存在,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普遍态度,体现着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代表着规范性和价值导向性,个体把它们内化于心中形成“一般化他人”这就构成道德自我的‘客我’方面;另一方面,个体人是自然界演化出来的有意识、情感和意志的精神存在物,他既具有维持、发展个体生命的自然欲望,又具有社会结合的社会性需要,而这两种需要又时常处在矛盾和冲突当中,因此,个体在一定道德情景中对这些社会道德原则、规范所表现出的态度必然是对这两种需要的统一整合,体现着自主性、整合性和创造性。

这就表现为道德自我的‘主我’。

从道德自我的‘主我’和‘客我’内容和本质上看,道德自我的‘主我’是人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的集中体现,而道德自我的‘客我’则反映了在道德实践中人作为接受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影响作用的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客体性(他控性、被动性、局限性等)。

所以,‘主我’和‘客我’的结合使道德自我就成为人在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的反映。

目前学界关于道德自我的研究,大体形成了两种基本图式:一是心理学理论图式。

根据这种理论图式个体只是通过认识、感情、意志、行动等环节把握道德原则,而这些被把握的道德原则又是完全地、自动地化为个体的道德品质并在人的行为中得以实现。

二是哲学理论图式。

这种理论认为,道德自我是一个无限的道德本体。

“这种天赋的道德本体或良心是超越个体的人而独立存在的,而在人的道德实践活动中以一种普遍和必然的力量进入个体意识而成为其道德自我,人的道德自我便是这一独立的道德本体在个人心性中的显现。

”〔4〕道德自我的形成不能依靠理论认识,而要依靠个体“智的直觉”。

第一种理论图式虽然表明人在道德实践中具有客体性并揭示人在知、情和行上的统一的能动性,但却由于缺乏对掌握道德原则和形成道德品质的内在选择和驱动的力量的研究而对人在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的揭示不够充分。

第二种理论图式注意到了人的这种内在的驱动力量,指出了道德自我的形成是“一种直觉的体悟或觉悟”,但却由于把这种体悟的对象归结为现实生活中看不见、摸不着的、超验的道德本体而丧失了对人的客体性关注,最终可能以人的主观任意性代替主体性,从而导致了人的主体性的失落。

事实上,只要从实践的角度理解道德自我,就可以避免上述理论所产生的问题。

实践是主体对象性的活动。

首先,人是实践的主体,人按照自己的意识、目的、计划去改造客观对象,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就是人在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性特征。

其次,人在实践中也不是主观随意的、绝对自由的而是以一定的客观对象为基础,受实践的客观对象的性质、水平和发展规律的制约和影响,人也必然会表现出一定的受控性、被动性和局限性,这就是人在实践过程中的客体性特征。

由于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特征并不是凭空的存在,它们随着实践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并通过实践某些特征表现出来,因此,从实践展现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这一角度而言,实践也就具有了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特征,也就是由于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存在和获得而使实践所呈现出来的特性。

道德自我是个体的道德实体,它是道德参与、调节、控制下的自我,是建构在自我中的一个道德宇宙,从过程上看,它客观地包含着个体对道德规范由“不知”到“知”,又由“知”到“信”再到“行”的实践过程,从结果上看,它又以道德人格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道德自我被看作个体对道德规范由“不知”到“知”,又由“知”到“信”再到“行”的实践过程,那么知、信、行的对象就不应该是一种超越的存在,而是一种道德的客观实在,否则就会因为失去客观对象而不成其为实践。

道德自我这一实践过程既融入了人的意识、目的和计划,又反映了一定社会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对人的制约和影响,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也都要通过道德自我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特征表现出来。

道德自我的客体性就是由于人的道德实践的客体性产生而使道德自我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则是由于人在道德实践中的主体性的发挥而使道德自我所获得的特征和特性。

如果把道德自我看作是上述实践过程,那么人的主体性也不仅表现在通过自己的认知结构把握外在于自身的道德规范上,而且还应该表现在能对各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进行评价,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批判地吸收把它们统一起来形成个体的德性上;不仅表现在德性的生成上,而且还表现在把德性外化,以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上。

因此,道德自我的主体性也不仅要反映人对外部道德规范的接受的主体性;还要反映人对这些道德规范选择、加工整理和再造以形成德性的主体性;更要反映人化“德性”为“德行”的主体性。

(二)既然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由人的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和客体性所决定,那么它们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如何?搞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在现实的道德实践中把握道德自我这一理论范畴。

从时间的维度上看,人的道德实践活动在本质上就表现为从“无道德自我”向“有道德自我”;从道德“旧我”向道德“新我”的转化。

道德自我以及它的主、客体性也随着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所进入的不同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

在人的道德实践中,个体从“无道德自我”状态向“有道德自我”转化是道德自我的初步形成阶段,也就是个体对道德规范由“不知”到“知”阶段。

这一阶段是通过个体道德社会化活动来完成的。

任何一个社会,在任何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反映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代表那个社会主要利益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它们是影响着个体成长和发展的既定的道德文化背景。

它们通过目标引导、内容引导、言行引导、活动引导以及情景与环境引导等方式对个体产生作用和影响,使个体形成与这些既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相适应的个体道德体系,这就是个体道德社会化过程。

个体具有一般认知能力、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个体道德社会化发生的基本前提和基础,也是道德自我主体性和客体性获得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道德自我在初步形成阶段表现为个体对社会道德的盲目遵从,只是遵守道德规范的内容,而不是理解其深刻内涵。

道德自我是以道德他律为存在形式。

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就表现为道德自我的开放倾向,也就是道德自我对社会统一的、主流的道德原则、道德观念、道德规范认同并纳入到自己的心理世界当中去,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生活目标。

这分为同化和顺应两种情形:同化就是个体认知结构对外在的道德规范进行整理、分析、组合,转化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体系。

顺应就是主体将对自己原来的认识格局进行重组,以顺应外部影响的要求。

道德自我的客体性表现为它的循规蹈矩倾向即道德自我依据社会道德的本性不断地完善自己。

在这一阶段,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和客体性是以一种正向相关的方式展现出来,这就是说,道德自我主体性越是发挥,就越是多、越是好地把握所处于的那个时代、那个社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就越能够根据这些道德要求完善自己,客体性就越是得到发挥。

反之,道德自我越是依据这些道德要求改变自己,使客体性发挥出来,就越能通过提高认知能力,改善认知结构来提高吸收和利用社会道德资源的水平,使主体性得到发挥,道德自我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发挥所形成的合力中,道德自我的主体性获得了量的积累,这其产生质变打下了基础。

道德实践活动不仅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从旧到新的过程。

尽管科学研究已经证明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并不一定是个体道德发展的必然顺序。

但是,必须肯定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讲,在一定条件下,每个人都有道德发展的潜力和潜在可能,每一个阶段上个体道德都内在地包含着向更高阶段发展的现实可能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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