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合集下载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解读摘要:新刑诉法确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在我国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尝试从适用对象、法律效力、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四个方面来理解该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制度。

从一个新的视野探索刑事诉讼的价值构建,这对保障人权、完善立法、促进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制度具体内涵的理解。

一、适用对象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作了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驱逐出境。

这样规定,是因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般被认为是轻罪,社会危害性较低,也正是这个原因,该制度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而不是称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这一制度确立后,有学者提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对不起诉以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此制度呢?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他们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开始犯罪的;不过,也正是由于人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而犯罪人也具有很大的可改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教导与指引使其能够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被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可参照适用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法律效力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即“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可以看出本条有两个例外,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况。

这里的“司法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公、检、法三机关。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2-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经确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有历史性意义。

但由于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犯罪人员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录,它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

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这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需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这一义务的设定对未成年人复归社会造成了层层障碍,带来了不利影响。

前科本身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其附设了一种“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淡化“前科”,将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封存,一方面有利于弱化未成年犯罪人的“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另一方面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浅议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议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够 成熟 , 对社 会 的认知 、 是非 的辨别 、 行为 的后果 等方 面都存 在很 犯罪 事 实等 信息 , 这些 部 门需要 积极 去协 调相 关 的关系 , 确保 不
大的局限性甚至叛逆性, 司法实践中,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 泄漏 相 关未 成年 人 的犯罪 记录 。
因可 能是 出于好奇 心或 者是一 时冲动 , 也可 能是 家庭 破裂缺 少关 爱等 缘 故, 这些 情况 下他 们 的社会 危害 性往 往较 小 。再者 , 对于 确 的教育 方 式和 引导途 径 , 他们 完全有 机会 走 向健 康之 路 。 ( 三) 封存 档 案 的查询 新 刑诉 法 2 7 5 条 第二 款规 定 : “ 犯罪 记录被 封 存 的, 不得 向任
( 二) 封存 的适 用主体
关于 对未 成年人 犯罪记 录进 行封存 , 应 当 由哪 些部 门来 履行
于 原则性 较强 的条款 , 具体运 用到 司法 实践中还 需要 我们 充分 的 该义 务 , 法 律并 未 明确 规 定 , 根据 司法 实 践 , 笔者 认为 , 任 何 知晓 理 解立 法本 意 , 并据此 从各 方面 对该 制度 的实 施进 行完 善 。 未成 年 人犯 罪记 录 的有关 单位 都应 当包 括 在 内。 其中, 最 主 要 的
作 者 简介 : 刘熙, 广 州 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4 8 . 0 2
在“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被 写入新刑 诉法 的大背 景下 , 立法 机关 中形 成的 文字材 料 、 卷 宗档 案 、 电子 数据 、 音 视频 等各 种 载体 , 另 进 一 步贯彻 “ 宽严 相济” 的刑事 政策和 “ 教育 为主 , 惩 罚为辅” 的原 外还 应 当对未 成年 人 曾经 有过 犯 罪行 为并 接受 刑 事审 判 的事 实 则, 将 未成 年人犯 罪记录 封存制 度纳 入到特 别程 序中 单独作 出规 进行 封存 和保 密 。 定, 体 现 了对未 成年 犯罪 人 的特别 保护 和社 会进 步 , 标 志着 我 国 的 司法 制度 正得 到进 一步 完善 。 但 是, 对 该制度 的相 关 规定 尚属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在当今社会,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媒体必须面对法律的限制和一系列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媒体报道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尤其是在案件尚未审判前。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媒体不得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身份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权益。

此外,媒体还必须遵守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注意一系列的事项。

首先,媒体应该进行客观、中立的报道,不得进行主观臆断或对案件进行不实报道。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媒体应该尊重案件的进程和法庭的权威。

在案件尚未审判结束前,媒体应该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以免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应该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这些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

首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享有公正的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应该为此提供有益的信息,而不是对其进行污名化或侵犯其隐私权。

其次,媒体的报道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可能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受到干扰,从而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

最后,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是一种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媒体的报道应该避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而是应该提供有益的信息,推动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警惕和防范。

然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非完美。

在实际操作中,媒体有时难以平衡报道的客观性和社会的舆论需求。

某些媒体可能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原因,倾向于进行煽动性的报道,从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记录 进行封 存 是 国际通 行 的做法 。 《 联 合 国 岁 , 被 判处 五年 有期徒 刑 以下刑 罚的 , 应 当对 相关 犯罪记 录予 以 保护 被剥 夺 自由少年 规则》 第1 9 条 规定 : “ 释放 时 , 少年 的记录 应 封存 。 ” 这一 规定 标志着 我 国在法律 上正 式确 立起 未成年 人犯 罪 封存, 并在 适 当的 时候加 以销 毁 ” 。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记录封 存制度 , 纵观 国 内国际形势 , 这一制 度 的确立有其 必然性 。 标准 规则 》 第2 l 条第 2 款规定: “ 对 未成 年罪 犯 的档案 应严 格保 首先 , 是 世 界刑事 立法 潮流所 需 。当前 , 世界各 国几 乎无 一
二、 实施 未成年 人犯 罪记 录封存 制度 的必 要性
未 成年 人是 国家 的希望 、 民族 的未来 , 是 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的 改过 , 甚至 会使 这些 人 因回 归社 会无 望而走 向社会 的对 立面 。
事业 的 建设 者和接 班 人 。新 修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在第 五编特 别 程
度 。这些 规 定可 以视 为未 成年 人 前科 制度 的 消灭 。作 为这 两项 法》 , 规 定对 未成 年人 犯罪 “ 处 罚记录之 注销 ” 的制度 ” 。 0 我 国《 刑 国际 公约 的签 署 国, 我 国应逐 步完 善现 行 国 内法 律 体系 , 建 立和 法》 第1 0 0 条规 定: 依法 受过刑 事处 罚的人 在入伍 、 就业 的时候 应
完 善 与 国家承 诺 一致 的未 成年 人特 殊 保护 司法 制度 。 即便 当前 当如 实 向有 关单 位报 告 自己 曾受 过刑 事处 罚 , 不 得 隐瞒 。 但 刑法 实现未 成年 人犯罪 记录 消灭 的条件 尚未成 熟 , 但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报道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免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2. 限制报道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细节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限制透露案件的细节内容,以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面临的是未成熟和需要被关注的问题,过于详细的报道可能对其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3. 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进行嘲讽、歧视或侮辱未成年人的报道。

对未成年人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4. 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关爱和帮助,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引导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支持和关注,帮助其正确回归社会。

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限制主要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限制透露案件细节、尊重未成年人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社会和禁止负面炒作等方面。

希望媒体和社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公正客观的态度来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分析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规制

分析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规制

分析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规制一、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现状剖析未成年人成为新闻报道的主角,却鲜以正面形象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陈力丹教授曾经对《新京报》2009年2月22日7日版面做过一个关于未成年人报道的小统计,17篇关于未成年人的报道中75%描绘未成年人被遗弃、生病、受伤、犯罪等负面形象。

笔者通过对大量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整理与分析之后,发现新闻媒体主要对以下三种未成年人进行了集中报道:(一)未成年加害人在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己经和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是新闻媒体追随的焦点。

如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从百度指数上搜索李天一,可以发现事发后,随处可见李天一这个名字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新闻标题里。

李双江之子作为未成年人,即使作为加害人,也应当享有法律保护,而新闻媒体却在狂轰乱炸的报道中频繁使用其名字及照片,有些甚至以李天一确定为未成年人,曾寻衅滋事或加重量刑、李天一涉嫌轮奸被批捕,确定其为未成年人为标题作为新闻刊发。

(二)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成熟,对外界的侵害缺乏反抗能力和保护能力,经常成为各类犯罪的侵害对象,主要集中在性侵害、拐卖、家暴等。

在这些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报道中,案件细节和被害人隐私被新闻媒体一一曝光。

如贵州金沙县女童杨科贤被亲生父亲虐待一案的相关新闻报道,受害人杨科贤的亲生父亲用杨某某来称呼,而作为受害人的11岁女童却被以真名报道,面部形成多处疤痕,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开水烫头、角线缝嘴、跪碎玻璃等等词句和字眼让受害人隐私全无;有些新闻报道中没有对周围的信息进行处理,如贵州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如此具体的地址,使受害人的隐私根本得不到保护。

(三)未成年受助人经常可以看到有关震后小学重建、资助山区贫困失学儿童、农民工子弟等的新闻报道,当然,这些报道通常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传播,是体现媒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

未成年人公益传播的出发点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但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不免出现偏颇。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Hot summer, but still can't warm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整个社会都在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也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诉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新规定1、建立品格证据调查制度根据新刑诉法第268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即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品格证据调查。

在执法实践中,品格证据调查既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重要参考,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考量依据。

新刑诉法明确品格证据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品格证据调查的监督上面。

即对于公安机关,如果在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卷宗中没有品格证据的调查材料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在对品格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捕、起诉、建议从轻处罚等决定;对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判决依据品格调查证据从重、从轻处罚是否适当等。

2、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分押、分案处理等制度结合新刑诉法第269条和第93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在操作性上,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采取如下程序: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是否应予羁押的意见;其次,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申请重新审查的机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做出逮捕决定后,可以依法向同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控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等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其次,建立羁押复审制度。

新刑诉法93条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复审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How self-discipline you are, how free you a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八条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刑事案件当中对证人称之为询问,但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话应该是称之为讯问的。

结合案情的需要有的时候可能公安机关是必须要询问未成年人的,因为可能为成年人提供的相关证言对于整个案件是非常关键的线索。

但由于当事人处于未成年,因此工作人员必须要遵守我国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相关规定。

一、刑诉法未成年询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得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指导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心智和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更注重教育、矫治和改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并要求尽量采取少年专用的矫治方法,比如教育、劝诫、管教等,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快速审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审理过程应尽可能简明而迅速,以避免对其心理和人身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强制要求尽快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点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案件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有可能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来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防止信息被泄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度限制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学校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护其未来发展权益。

此外,解释第192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人员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该条款明确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的参与,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特定问题的专业意见,协助法官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

总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人身发展的特点,并强调了对其刑事责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指导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矫治为辅的原则,尽快审理案件并保护其隐私与形象,同时利用专业人员的参与提供科学的法律裁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个人的积极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年龄为十四岁。

这一规定是以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为基础,合理地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起点。

二、触犯罪名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罪名的界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触犯罪名和刑度分别适用的规定:(一)轻罪:如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抢劫等罪名,适用惩罚条例的规定,即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最高可由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

(三)严重罪:如抢劫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制猥亵儿童等罪名,适用刑法中的重罪规定,即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三、刑罚限制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施行特别的刑罚限制。

这种刑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死刑和无期徒刑不予适用:无论犯罪性质如何严重,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

(二)如实供述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有重大功勋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可适用缓刑和保外就医:对于能继续上学,参加劳动并有家庭抚养及监护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犯罪,可适用缓刑;对于行为严重,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为减少其受到逆反心理的影响,应当适用保外就医。

四、司法保护(一)宣判时的口头告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判时对其家庭或监护人进行口头告诫。

(二)适用教育管制和收容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后,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教育管制或者收容教育等教育措施进行安置。

(三)适用辅助性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刑罚外,还可适用辅助性措施,如限制出入、劳动补偿、道歉赔偿、赔礼道歉等。

总之,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以司法保护为核心,同时也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触犯罪名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保护,在我国的诸多法规当中都有体现,因此在刑诉法当中对未成年人庭审的程序就有着特别的规定。

法院在审讯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会像审理自然人犯罪一样,是有着特殊的法庭程序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导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近年来,媒体上时常会有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报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年少无知、自律不强、易冲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在服刑期满后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不受歧视,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下面,就大家关心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以后还能查到吗?”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这里面提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要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应当明确的是,“犯罪的时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只要犯罪行为发生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第一个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即罪行较轻,而对于抢劫、杀人等重大犯罪,则不适用该制度。

二、以后还能查到吗?很多人都关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是否能查到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犯罪的未成年人今后能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是否能够更好的避免歧视的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尊重,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和不良影响。

下面是对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进行详细阐述。

一、禁止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严禁在媒体上公开报道。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数是由于自身的不成熟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所导致,未能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后果,故应得到特殊保护。

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和谩骂,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理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成长将受到极大影响。

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这种保密措施既能避免未成年人大量的不必要曝光,也能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名字、地址、学校等基本生活信息,还包括过往的相关经历和行为记录等。

在正式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特别涉及保密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要开诚布公,实事求是,不能虚构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于成长和教育阶段,不能仅仅从犯罪行为上来衡量,媒体应该客观的、全面地报道事件的过程和背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引导。

媒体的报道需要以教育为主导,鼓励未成年人自我反省,并引导其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全面地体现出媒体责任及社会责任。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理期间,其案件受理地点需要保密,不得对外披露。

这种保密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其父母的安全。

一旦泄露,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危险,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给未成年人和其家长带来不可预知的困扰和风险。

总之,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是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媒体报道行为,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媒体要正视自身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以教育为主导,客观地报道未成年人案件,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创伤和伤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针对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公开场合(包括媒体)上报告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时,应该注意以下限制: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采取保密措施。

对于因
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护其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如年龄、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以避免给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
社会压力、麻烦和困扰。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导不得使用侮辱、诽谤、贬低未成年
人人格尊严的语言,不能以恶意的角度呈现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报道,以避免引发广
大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刺激受害人的情绪,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三、保证犯罪案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公开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持客观、准确、公正的态度,不应该随意夸
大或歪曲犯罪事实。

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不得盲目引导公众焦点,操纵社会舆论。

只有通过严格的新闻报道标准,才能使犯罪案件的真相得到客观真实的呈现。

四、避免干扰司法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待审期间,公众的消息和报道不应该对司法程序造成干扰,阻碍
司法的正常推进。

此外,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受到审理的情况下,仍然公
开报道案件的事实或者给出明确的犯罪结论,遵循司法程序,不打假决定是新闻从业人员
必须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

总之,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限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自身权益,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规范标准,促进公正、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

作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尊重法律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发挥传
媒监管、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