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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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理决定
(1)经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予以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路政许可的;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或根据指派工作人员勘察意见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成功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将向当事人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无
(二)前置许可
(4)不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且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则作出不予以通过决定。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受理人员制作交通行政许可证并通过签章,申请人到现场ຫໍສະໝຸດ Baidu取到现场领取。受理人员做好电子文档、纸质材料的归档工作。
2.证件制作
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 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3.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明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时限等。对于当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的,明确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明确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方式送达。
4.归档
归档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规定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标准以及时限。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许可事项审批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点位进行现查勘查,勘察人员须2人以上且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职人员参加,并出具勘查意见。
5.招标与拍卖
无
7.专家评审
无
8.技术审查
对申请人申办路政许可申请项目涉及公路路产的,应当征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娄军王敏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官渡区所辖公路用地范围内,因需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事先向许可主体提交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和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
(四)审查
1.通则
许可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路政许可申请做实质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意见征询、集体审查、听证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
(3) 专家评审;
(4)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3.书面审查
在本许可事项审批申请受理当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4.实地核查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许可条件
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2.行政许可决定结论的确定
(1)通过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则作出予以通过决定。
(2)暂缓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则作出暂缓通过决定,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
(3)整改
根据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以及征询意见情况,需要进行整改的,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整改。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30日发布
……
前 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的要求办理。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无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办理本许可事项应提供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保障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质量及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人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和所提供申请材料报至窗口,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收存,并做好材料收存登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设计修建的接线或者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补正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
高速公路网上的二级公路除外审批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整改后仍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向区交运局提出申请区路政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区交运局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区交运局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区交运局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区路政大队进行现场勘查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区交运局在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区交运局颁发许可证决定公开办结不予批准整改合格不合格通知申请人整改合格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整改结果是否需要进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的技术评价不需要正材料需要区路政大队提出勘查意见并报请区交运局窗口审批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表单填写范例申请许可项目本许可项目名称64100xxx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张xx64100xxx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住址滇池路xxx号mail邮政编650000实施地点线路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2.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对路政许可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批准,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设施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份
1.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等);
9.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进行。
10.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不承担路政许可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决定公开
1.公开方式:网络公示,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2.公开内容:
(1)交通行政许可案卷卷宗编号
(2)许可具体内容及许可结果
(3)许可决定时间
3、公开时限:自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之日起4个工作日。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
2.受理审核
(1)接受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6.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施工承诺书。
*2
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设计、施工方案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4
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5
应急方案
原件
1份
*6
施工承诺书
原件
1份
七、许可时限
11.集体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
(五)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的权限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
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
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号4号1楼政务服务中心。
3.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窗口台账。
4.收件凭证
(1)经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予以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申请事项不需取得路政许可的;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或根据指派工作人员勘察意见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路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成功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将向当事人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无
(二)前置许可
(4)不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且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则作出不予以通过决定。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1.通则
受理人员制作交通行政许可证并通过签章,申请人到现场ຫໍສະໝຸດ Baidu取到现场领取。受理人员做好电子文档、纸质材料的归档工作。
2.证件制作
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规定证件上或标签、印章 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3.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明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时限等。对于当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的,明确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明确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方式送达。
4.归档
归档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规定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标准以及时限。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本许可事项审批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点位进行现查勘查,勘察人员须2人以上且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职人员参加,并出具勘查意见。
5.招标与拍卖
无
7.专家评审
无
8.技术审查
对申请人申办路政许可申请项目涉及公路路产的,应当征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娄军王敏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官渡区所辖公路用地范围内,因需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事先向许可主体提交申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和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
(四)审查
1.通则
许可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路政许可申请做实质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意见征询、集体审查、听证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
(2)实地核查;
(3) 专家评审;
(4)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3.书面审查
在本许可事项审批申请受理当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4.实地核查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许可条件
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六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2.行政许可决定结论的确定
(1)通过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则作出予以通过决定。
(2)暂缓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则作出暂缓通过决定,并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
(3)整改
根据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以及征询意见情况,需要进行整改的,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整改。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30日发布
……
前 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的要求办理。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无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办理本许可事项应提供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保障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质量及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四、许可办理
(一)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人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和所提供申请材料报至窗口,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收存,并做好材料收存登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设计修建的接线或者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补正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
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
高速公路网上的二级公路除外审批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整改后仍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申请人向区交运局提出申请区路政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区交运局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区交运局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区交运局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区路政大队进行现场勘查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区交运局在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区交运局颁发许可证决定公开办结不予批准整改合格不合格通知申请人整改合格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整改结果是否需要进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的技术评价不需要正材料需要区路政大队提出勘查意见并报请区交运局窗口审批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表单填写范例申请许可项目本许可项目名称64100xxx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张xx64100xxx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住址滇池路xxx号mail邮政编650000实施地点线路包括公里桩号及左右侧位置
2.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对路政许可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批准,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设施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份
1.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等);
9.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召开听证。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进行。
10.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厉害关系人不承担路政许可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决定公开
1.公开方式:网络公示,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2.公开内容:
(1)交通行政许可案卷卷宗编号
(2)许可具体内容及许可结果
(3)许可决定时间
3、公开时限:自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之日起4个工作日。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
2.受理审核
(1)接受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6.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恢复或者补偿的应当提交施工承诺书。
*2
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设计、施工方案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4
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5
应急方案
原件
1份
*6
施工承诺书
原件
1份
七、许可时限
11.集体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
(五)决定
1.行政许可决定的权限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
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
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2898号4号1楼政务服务中心。
3.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窗口台账。
4.收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