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2022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法律是讲证据的,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当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完全,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证据认定⽅⾯法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那么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家在下⽂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认证”,即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为或者过程。
其内容涉及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根据证据效⼒划分的认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司法认知等。
认证规则是《证据规定》的重中之重,其内容也较为庞杂和丰富。
(⼀)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和具体⽅式该规定是对认证的⼀般要求,具有⼀般性的指导意义。
值得⼀提的是,按照通常的认识,在⼤陆法国家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都是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完成,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因其有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传统,为防⽌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被⼀些⼲扰因素误导,发展出⼀套特殊的证据规则。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受英美法的影响较⼤,吸收了⼀些英美法的证据规则。
从⽬前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制定⽐较详细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作中掌握和操作,也可以增加证据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但⽆论证据规则如何详尽,均不可能也不必要排除法官在认证中的⾃由裁量。
鉴于这种实际,《证据规定》实际上采⽤了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证思路,即法官在遵循客观依据(如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我们通常将实践中的认证⽅法归纳为三种,即个别审查、⽐较印证和综合分析。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的审查;⽐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结论。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在判断和推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论证提供可信度和可靠性。
然而,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经过审查和判断。
下面将介绍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来源可靠性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判断其可靠性的重要标准。
证据应来自可信的、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专业人士或可靠的研究报告。
在审查证据来源时,需要考虑作者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以及研究方法和数据的可靠性。
二、数据可信度证据的数据应具备可信度。
审查数据的可信度需要考虑数据的采集方式、样本数量和质量,以及数据的统计方法和可重复性。
数据的可信度对于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仔细审查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方式。
三、逻辑合理性证据的逻辑合理性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要求。
证据与论证之间应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证据应能够支持或证明论证所要表达的观点或结论。
审查证据的逻辑合理性需要注意证据是否具备充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以及是否存在逻辑漏洞或自相矛盾。
四、实证支持证据的有效性还需要通过实证支持来判断。
审查证据的实证支持要求考察相关的研究结果、实验数据和统计分析,以及其他可能的证据支持。
实证支持可以增加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因此需要仔细审查和比较不同的实证结果。
五、背景信息审查证据还需要考虑背景信息。
背景信息可以提供证据的相关背景知识、历史背景和相关事件等,有助于理解和解释证据的含义和结果。
审查证据的背景信息需要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以便更好地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来源可靠性、数据可信度、逻辑合理性、实证支持和背景信息。
这些要求可以帮助我们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判断和推理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判断和推理时,我们应该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评估,以避免基于无效或不可靠的证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结论。
2020法考备考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最新)
证据的审核认定1.证据审核认定的概念和内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
它是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果的评价和认定。
证据审核认定的主体是合议庭的法官,审核认定的内容是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确认。
所有证据只有符合上述三种特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下列证据材料因不能同时具备三种特性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复议补充证据后改变的,只能证明复议决定合法,不能用于证明原行为合法。
证据的审查判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由司法人员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对司法人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人员必须在大脑中挑选、加工、处理。
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行,不断深化和提高。
从这一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和敬业精神。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
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大小。
司法人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用。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证据法学 第九章
第三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 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
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 提证者 收集、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 是否明确、详细、具体 有无矛盾 是 否合理 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方面 进行审查判断
– 公安司法机关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 人
审查判断证据以收集和保全的证据为基础
不同主体审查判断证据的区 别
权利基础不同 制度保障不同 目的不同 方法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 来源 具体内容 证明力大小 证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 证据与事实关系 – 证据的表现形式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节
查证与质证
查证的概念与方式 庭审查证的程序 质证的概念及规则
查证的概念与方式
概念
– 查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诉讼参加人等, 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真伪,确定其 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
方式
– 查证的主体 公安司法机关 诉讼参加人 – 时间 审前的查证 庭审查证 – 庭审查证的方式 对抗式 审问式 混合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 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 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应作出何种结 论 – 案件事实是否确已查清 – 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
概述 查证与质证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第一节
概述
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 不同主体审查判断证据的区别 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如何进行证据审查判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进行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
这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感性的认识,而是建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各个阶段中。
其中,侦查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确定该案是应继续侦查、还是终结案件或是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确定该案是否应移送起诉;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又称为认证,这种认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是有决定意义的,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认为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最终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概念,如查证、质证等,易与证据的审查判断相混淆,需要进一步明晰。
有学者认为查证是指司法人员等证明主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其真伪,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并且这种查证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定的诉讼程序,实质上表现为一定的理信思维、实践验证活动。
这实际上与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区分,属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范畴。
而质证不同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也不同于认证。
准确地说,质证是指在法庭审判阶段由控辩双方对有争议、不能直接采信的证据通过言词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质疑、辩驳以查证其是否属实、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
其本质在于双方质疑、辩驳,虽然也带有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性质,但由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还含有单方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因此,“严格地说,质证只是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种方式或途径”。
此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质证和认证而言,质证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行为,而认证则是法官的行为,因此也不应混淆。
证据审查判断是一种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活动,是诉讼证明的关键环节,在证明活动中有重要意义。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自由的证明所依据的不再是少数已事先规定好的标准,而是范围更广的关于我们可能会因之改变意见的具体情况的标准。
这些标准都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
——[英]乔纳森·科恩审查评断证据的证明力是适用证据的关键环节,也是充分展示司法证明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特殊活动。
当代各国普遍赋予法官等司法人员以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证据证明力的评断可以无拘无束。
实际上,证据裁判原则、心证公开原则逻辑法则以及少量特殊证明力规则等,均是司法人员等必须遵守的。
为此,本章既从学理上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认识与原理,也按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法定的证据形式分门别类阐述了审查评断要领,特别是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评断作了重点说理与例解。
一.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概念对证据的审查评断是指司法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
它与法官的认证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不限于认证。
除法官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等对于己方收集的证据、对方举出的证据以及中立裁判者调查得来的证据,均存在如何审查评断的问题。
在世界上普遍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之后,任何社会都面临着两个必须解答的基本证据问题:其一,什么事实或什么材料应该被准许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即证据能力的问题;其二,司法人员对采纳的那些事实或材料能够如何使用,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这实际上就是任何案件中运用各种证据的两个基本范畴。
概言之,对证据的审查评断不外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方面。
证据能力反映了证据的社会属性,它需要结合各国的具体证据规则进行审查评断,故法官等主体在这方面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较小。
在我国,学理上对于如何审查评断证据能力提出了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项标准,立法上也逐渐建立了一些证据可采性规则。
证据证明力则反映了证据的自然属性。
证据的审查和审定
调取书证、物证
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 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书证
、物证等。
鉴定意见
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对 涉案物品、痕迹等进行 鉴定,获取专业意见。
整理规范及标准
01
02
03
04
分类整理
按照证据类型、来源、时间等 要素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条理
清晰。
编号管理
对每份证据进行编号,方便查 找和引用。
制作清单
提高证据审查和审定 质量的建议与措施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制定详细的证据审查和审定规范
01
明确各类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审查、审定等流程和标准
,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02
加大对违反证据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责任心。
完善监督机制
03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证据审查和审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收集、固 定和提交证据,协助审判机关 进行证据审查。
其他相关机构
如鉴定机构、翻译机构等,根 据需要对证据进行专业性的审
查。
审定流程与规范
证据审查
审判机关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 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和要求。
提交证据
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将收集到的证 据提交给审判机关。
证据交换
制作详细的证据清单,列明证 据名称、来源、数量、保存状
况等信息。
规范存档
将整理好的证据按照规范进行 存档,确保安全、完整。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证据收集不全
加强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的力度,尽可能收 集更多的证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行政诉讼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事实证据的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依法予以撤销、改变或确认其非法性、无效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行政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行政事实和证据的概念行政事实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过测量、评估、分析、判断、核准等实践活动,形成的与事实有关的具体数据、情况、事项或成果。
而证据是一种评价事实真伪的方式,是能够证明某个事实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它是证明一件案件的真实性的标准之一。
二、行政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准则(一)充分性证据以充分为原则,只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事实的存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合法的、真实的,而且对行政行为的事实有必要的证明力。
(二)合法性证据以合法性为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证据。
比如,私人窃听、偷拍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是不允许作为有效证据,这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证据是不具备使用价值的。
(三)真实性证据以真实性为原则,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存在。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代表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相符合。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证据的真实性,排除虚假的证据和证人在证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言行失实情况。
(四)权威性证据以权威性为原则,只有获得方正当权威所认证的证据才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的证明能力范围内的证人作证,或者经由有权看守、保管、鉴定所保护制度的公证机构证明。
(五)相关性证据以相关性为原则,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联系的证据可以被允许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
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审判目的、有关事实有必要的联系,并能提高案件的真实性,而证据和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或者无法提高案件的真实性,就不适用于证明事实。
三、行政司法中印证标准证明行政违法的证据几乎每个案件都有,但法官怎样去审查证据使得证据真正具有杀伤力,避免法官将“印证标准”滥用而导致的判决偏差呢?首先,行政案件中印证标准的适用应注意证据的权威性、合法性、充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等要素,不能滥用权威性证明作为印证标准。
从证据新规看民事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否采信往往需要考察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可采性,是指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采纳。
当证据通过证据能力的考量后,再就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实质关联和真实可靠性审查其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新规》对证据的审查的认定并未设置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先后审查顺序,而是未加区分地将证据三性问题一并纳入到审查体系中进行判断并认定。
本文从《证据新规》第五章“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入手,就民事证据审查问题进行分析,以兹实务。
一、证据审核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内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但这一原则性规定颇为抽象,02年《证据规定》第64条对此原则做了进一步明确,15年的《民诉司法解释》第105条又对该原则进行了重申,现行的《证据新规》第85条第2款再次确定了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论。
当然,证据只有和待证事实联系起来才是有意义的,如果某一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存在证据证明的问题。
现代证据制度离不开的话题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了裁判者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的决定权,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制的,裁判者对证据的决定权并非任意主观,《证据新规》第85条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所确立的原则,便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制。
这种规制表现在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外部制约表现为“证据的审核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心证公开”,内部制约表现为“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就外部制约而言,证据审核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因为不满足法定程序要件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而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如《民事诉讼法》第68条及《民诉司法解释》第103条关于证据质证的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6条和《证据新规》第34条关于鉴定材料未经法院组织和当事人质证时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等规定都是体现。
法律顾问《实务》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律顾问《实务》考点:证据的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相信与否的认定。
2.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与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
(5)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律敎育网最佳证据规则:(1)、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认证即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就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证据的认定认证即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就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通过这一过程,使审判人员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对案情作出有根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结论。
审核认定证据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重要活动,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
审核认定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在不断进行的,如前所述,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据的收集,常常是相伴进行的,但就认识过程来看,审核认定证据毕竟是进入到了理性认识阶段,是认识活动的高级阶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正是在不断的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核认定证据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如何审查核实证据,以及依照什么样的事实作出裁判,一直是依“客观真实”的原则来确定证明标准和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
为了保证依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相一致,不仅要求当事人为此而不断地收集、提出证据,同时法院也不得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收集调查证据,其结果不仅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上依然无法达到“客观真实”,反而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法官也因过多地收集调查证据而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难免先入为主,影响了程序的公正。
《民事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有人“法律真实”的标准。
“法律真实”是相对“客观真实”而言的,是指审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程度即可视为真实的标准。
证据的审查判断 名词解释
证据的审查判断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判断其真实性、可信度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
这一过程是审判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案件胜败和正义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主要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录像录音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单独证据、物证等。
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都需要综合考量其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
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审判活动中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基于客观事实,而非个人主观臆测或虚构的材料。
为此,法庭会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例如,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法庭会考虑其诚信度、记忆力、身份等因素,以确定其证言是否可信。
对于电子证据,则需要调查其来源和采集过程,以确保其不经过篡改和捏造。
其次,可信度也是审查判断的重要因素。
可信度是指证据所表达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说服力。
法庭通过对证据的推敲、核实和比对来评估其可信度。
例如,在证人证言中,法庭会注意到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或矛盾性。
对于科学鉴定和专家意见等专业证据,法庭会权衡其专业水平、独立性、方法可靠性等因素来评价其可信度。
此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是审核判断的核心。
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
法庭会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理解,结合证据的提供和审查,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
例如,当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时,法庭会认为这些证据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案件事实的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法庭会运用各种法定证据规则和证据交互原理,例如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不平衡原则等,来确保证据审查和判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庭也会尊重辩护方的权益,提供充足的证据质询和抗辩机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新规定》学习——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原则
《证据新规定》学习——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原则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65期文章证据的审核认定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过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五规定了证据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总原则。
第八十七条则进一步对单一证据审核认定的具体原则进行规定,强调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性角度予以判断。
本团队对《证据新规定》开展团队学习,现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就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介绍。
一、证据真实性:需从形式和内容上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证事实必须是伴随案件的发生、发展而留存下来,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需从形式及内容要求两方面综合判断。
形式上,需核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属性,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进行确认。
若当事人提供的是复印件、复制品,则需核验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确认证据的来源及形成过程,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内容上,证据内容应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而非主观臆断的事实。
对证据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需根据逻辑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
对单一证据的内容审核认定,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考虑。
例如,将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纳入考察范围,进而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判断。
二、证据的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当事人或证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争议的待证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对单一证据的关联性认定,通常从证据的证明性和证据的实质性两个角度进行。
关于证据证明性的判断,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综合判断。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标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标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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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一节概述
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
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阶段
可见证据的审核认定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证据的认定,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要将其区别开:
三、审核认定证据的意义
(一)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真伪。
(二)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正确认定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与方法
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
(一)认证的标准。
由于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客观性,并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也就成为认证的标准。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即“法律真实”。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审核认定的基本方法,概括起来包话两个方面:
(一)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和综合若干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最高院规定:对单个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取得的方式;
2、证据形成的原因;
3、证据的形式;
4、提供证据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
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二)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就是要将所有的证据材料放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这种内在证明关系中进行审查判断。
第三节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二、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最直接的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四、推定规则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的一种证据法则。
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
法律推定即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当甲事实(基础事实)被证实后,在不存在在其他相反证据时,可据此认定证据事实(推定事实)存在。
事实推定,是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依据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而作出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