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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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
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
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
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
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
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
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
(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
(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
依法查证的事实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行
制定统计法规。
第十六条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实施前发布
的有关统计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定和规程,如果与本法不相符,按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