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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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数据库建设
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数据库,将各类信息整合在一起 ,方便查询和使用,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特种 行业治安管理的整体水平。
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的应用
智能化技术应用
近年来,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 业治安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 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提高监控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在安全防范中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机制
建立警企联动机制
加强与特种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共同 维护治安秩序。
完善治安巡查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
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特种行业治安 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了解。
VS
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 关开展专题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安全意识。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 措施
对特种行业的登记与监管
建立完善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制度
特种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卫职责和 措施。
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特种行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场所安全。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特种行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提高场 所安全性。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要求
1 2
制定治安防范方案
特种行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治安防范方案,明确 防范重点和措施。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以及违禁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现行犯罪,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和违禁物品,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放纵犯罪或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活动。
第四章 刻字业
第十四条 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
第五章 印刷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审核,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承担图书、报刊印刷业务。
第十八条 印刷业应当严格承接、印刷、装订、保管、发货等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印刷密级资料、文件等印刷品,按保密部门的规定办理。
印刷业承印前二款印刷品时,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监印、保卫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承印单位不得留样、仿制、翻印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印刷厂、晒图厂(车间),应当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接受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监督。须对外营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和现金保管室或保管箱、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存取手续。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示招领,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造册登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应当凭持枪证进行登记,并督促旅客妥善保管。
旅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开展联合执法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区域的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明 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
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行 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 的治安秩序。
,并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许可证监督
0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03
根据特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和
注销手续,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序可控。
紧急情况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特种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 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行业审批
1 2 3
受理申请
接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现场勘查。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经营能 力、信誉、从业经验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方面的评估。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赣公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公字〔2015〕159号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印刷业;(六)旧货寄售或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八)开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治安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旅馆业治安特点
旅馆业治安特点
• (一)数量多,发展快; • (二)多档次、多服务功能; • (三)经营构成复杂,服务对象复杂; • (四)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藏身落脚之
处; • (五)容易发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六)容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 3.检查是否及时上传. (三种方式)
• (1)录入登记界面列表中分别有每位旅 客的入住房号、姓名、入住时间、传输 (红钩标记)、退房时间、传送时间。
– 有红钩标记无传送时间,表示有过打包 上传,但上传不成功。
– 有红钩标记有传送时间,表示上传成功。
– 无红钩标记,表示一定的时间段内无打 包上传。
• 5.扫描仪的检查
• 将证件置于扫描仪的起始位置(不同 型号设备起始位置不一样),点击扫 描,检查能否正常扫描,如为空白, 证件放置位置不对,换个位置放置重
• 6.测试数据录入 .
• 如当日无旅客入住,要求旅馆录入一 条测试信息并上传,以测试系统状态, 避免因几天无信息上报被市局通报。
六、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
特种行构成要素
1、是工商业中的一小部分。(行 业)
2、其经营内容和性质容易被不法 分子所利用。(特殊)
3、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法定性)
特种行业的特点
(1)特种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的一 部分;
(2)特种行业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 关实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业;
(3)特种行业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容易被 利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环境和条件;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 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 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 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 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管,不论 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 守本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治安特种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治安特种行业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治安特种行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治安特种行业管理。

2.公开、公平、公正:对治安特种行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

3.预防为主:强化治安特种行业的预防措施,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4.服务至上: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提高治安特种行业服务质量。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治安特种行业:1.保安服务公司2.保安培训学校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单位4.安全防范咨询服务机构5.保安器材生产、销售单位四、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2)从业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熟悉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技能。

(3)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保安服务公司管理(1)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2)保安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保安服务公司应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保安队伍素质。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安装、维修许可证》。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单位应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性能。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安装、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4.安全防范咨询服务管理(1)安全防范咨询服务机构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防范咨询服务许可证》。

(2)安全防范咨询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咨询服务。

(3)安全防范咨询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5.保安器材管理(1)保安器材生产、销售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器材生产、销售许可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ppt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ppt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
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治 安防范和监管效能。
利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先 进技术,加强治安巡逻和监管 。
推广智能化安全防范设施,提 高企业整体治安防范水平。
04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成效及问题
范围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涵盖了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危险物品、 职业危害、食品药品、文化娱乐、旅游住宿等多个领域。
重要性及意义
重要性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的重要保障。
意义
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利于提高行业的安全防范水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 罪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取得的成效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加强, 有效防范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了行业的安全水平。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得到提升 ,行业内部治安秩序得到有效维
护。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推进, 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 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覆盖 面不够广泛,存在一些管理盲
机关。
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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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信息共享
特种行业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 流与共享,及时通报治安 管理相关信息。
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与特种行业之间 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共同维护治安秩序。
信息化手段
鼓励特种行业采用信息化 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如运用智能安防系统等 。
法律法规及政策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一节生产第二节经营第三节使用第四节电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规定第一节生产第二节销售、租赁与使用第三节检验检测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见附件一)。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三)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高耗能
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移交能效测试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授权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 受前款第一项告知工作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一节生产 第二节经营 第三节使用 第四节电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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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向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特种设备安全 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 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 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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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刻印章的;(二)个体刻字业刻制公章的;(三)承制单位留样或者仿制印章的;(四)非定点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出版物的;(五)擅自承印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出售铅字的。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品;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一)在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到1万元罚款;(二)个体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机动车辆的,没收非法收购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视情节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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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正文:----------------------------------------------------------------------------------------------------------------------------------------------------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处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各行业从事非特种行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协调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办理。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证照不全的一律不得经营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验审。

第七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二)有安全、治安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负责人和个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凭法定有效证件。

外来人员还需办理寄住、暂住证。

第八条特种行业因故歇业、停业、转业、合并、迁移,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项目或转承包的,应当于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验缴有关证照。

第九条办理审批、年检和发证手续时,公安机关按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章旅馆业第十条旅馆业接待投宿旅客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接待境外旅客必须凭法定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物品和现金保管室或保管箱、柜,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存取手续。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告示招领,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造册登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应当凭持枪证进行登记,并督促旅客妥善保管。

旅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行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以及违禁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制止现行犯罪,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和违禁物品,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放纵犯罪或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第十三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活动。

第四章刻字业第十四条刻字企业承刻下列印章,必须凭公安机关的刊刻通知单,方可刊刻:(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部下设机构的印章(含钢印);(二)社会团体的印章;(三)企业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四)套印用章。

文件刊头凭本单位证明刻制。

个体刻字业不准刻制公章。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分别凭下列证件颁发刊刻通知单:(一)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和单位介绍信;(二)社会团体登记证和民政部门的介绍信;(三)营业执照;(四)单位证明。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还要有已在报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方可颁发刊刻通知单。

第十六条刻字业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发货等管理制度。

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样式制作,不准任意改变印章字体和规格。

承制单位不准留样、仿制;发现私刻、伪造、仿造印章的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印刷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文化)管理部门审核,在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承担图书、报刊印刷业务。

第十八条印刷业应当严格承接、印刷、装订、保管、发货等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承接印刷业务,必须有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印刷业承印出版物及印刷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印刷管理规定,对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出版物,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第二十条印刷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承印单位必须凭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印证明,方可印制。

印刷密级资料、文件等印刷品,按保密部门的规定办理。

印刷业承印前二款印刷品时,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监印、保卫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承印单位不得留样、仿制、翻印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严禁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印刷厂、晒图厂(车间),应当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接受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监督。

须对外营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

购买铅字的单位,必须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并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到指定单位购买。

第六章旧货业第二十四条旧货业在进行收购、寄卖、典当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并逐项详细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窝赃、销赃。

收购、寄卖、典当物品的登记簿册应当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的机动车辆,应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禁止个体户收购。

旧机动车辆,应在旧车市场交易。

收购或交易前款物品,必须有出售单位证明或出售者的居民身份证和行车执照。

第二十六条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寄卖、典当贵重物品,凭出售者的居民身份证,方可收购。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得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

第二十七条个体收购户只准收购公民自有的废旧金属,并向指定的回收部门交售。

第二十八条任何从事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收购下列物品:(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电力、通讯、矿山、水利、市政、军用的专用设备或专用器材;(四)国家规定禁止收购和经营的其它物品。

发现交售上述物品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扣留交售之物品。

第二十九条文物必须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单位收购,其它任何从事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寄卖和典当。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

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治安先进单位”或“治安积极分子”的称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而擅自开业的,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扣缴、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扣缴、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承刻未取得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印章的;(二)个体刻字业刻制公章的;(三)承制单位留样、仿制印章的;(四)非定点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出版物的;(五)擅自承印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出售铅字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印刷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出版物或印刷品;情节严重的,扣缴、吊销《特种待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扣缴、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在大型基建工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二)个体收购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报废机动车辆的;(三)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收购的物品的。

第三十六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缴、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仍继续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条例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馆、招待所、饭店等。

(二)刻字业,是指经营承制各种材料的印章、证章等业务的行业。

(三)印刷业,是指经营印刷、装订、制版、排版、制图、晒图、复印等业务的行业。

(四)旧货业,是指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废旧机动车辆及寄卖、典当、信托、质押货款、旧货交易等业务的行业。

(五)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图片、挂历及印刷宣传品。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8年6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旅馆、刻字、印刷、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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