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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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医院内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与处理,维护医院内部环境的卫生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院内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处理与管理。
第三条定义
医疗废物:指在医院内治疗、试验、诊断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固体、液体以及废弃物。
第四条职责分工
1.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
执行情况。
2.医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初步处理工作。
3.环保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最终处理工作。
4.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标识
第五条医疗废物分类
医院内的医疗废物依照其性质和处理要求分为以下四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含感染性尖锐器械、感染性器械、感
染性敷料、感染性料子等。
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化学药品、废弃药品、废药瓶、废
酸废碱等。
3.辐射性医疗废物:包含放射源、放射药品、辐射敷料等。
4.普通医疗废物:包含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物质、废纸张等。
第六条医疗废物标识
1.感染性医疗废物用红色标识;
2.化学性医疗废物用黄色标识;
3.辐射性医疗废物用黑色标识;
4.普通医疗废物用蓝色标识。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与处理
第七条收集与贮存
1.医疗废物应当及时分类、分装、密封,并在产生地方进行
集中收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别贮存,并标明类别和标识。
3.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具备防漏、防尘、防腐蚀的功能,并
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中转与运输
1.医院应设立医疗废物中转站,特地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
暂存和转运工作。
2.医疗废物转运车应经过特地认证和装备,确保转运过程中
不泄漏、不外溢,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处理与销毁
1.依据医疗废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特地的处理和销毁。
2.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采取高温高压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中和、稀释和安全处理。
4.辐射性医疗废物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防护和特地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理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含但不限于:
1.医疗废物分类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中转、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3.医疗废物的处理和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4.医疗废物处理记录和台账是否完整和准确;
5.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的培训。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例行检查、抽样检查、暗访等方式对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理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结果
1.监督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与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等级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医院,要求其立刻整改,并处以相应
的惩罚。
3.对于评定为优秀的医院,予以表扬和嘉奖。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三条管理违规的惩罚
对于违反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暂时停止业务;
4.撤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5.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医院全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应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商,并报批后方可生效。
医院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熟识并遵守本规定的内容,确保医院内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