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行政赔偿诉讼【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概述
1.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在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一种司法上的活动,带有司法干预行政的性质。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是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务时有过错,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争议而引起的。
(2)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带有民事诉讼的某些特性
在行政赔偿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状况,行政机关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多少。这些有关赔偿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民事问题,审理一般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但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3.行政赔偿诉讼的意义
(1)行政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实施宪法的需要,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落实;
(2)行政赔偿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3)行政赔偿诉讼制度有利于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从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4)行政赔偿诉讼有利于协调国家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从而改善干群关系,使行政管理活动更顺利、更有效率地进行。
4.行政赔偿诉讼适用的法律
行政赔偿诉讼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又称行政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简称行政赔偿,是指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由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2.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特征
(1)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损害可能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造成,可能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可能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履行委托职务时造成,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包括两种情况:
①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是由执行具体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公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责任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
行政赔偿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的身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以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才能够依照法律追究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合法、合理,但客观上造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要给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的补偿,这叫做行政补偿。
(4)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金钱赔偿。
行政侵权责任形式除赔偿以外,还有返还原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
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事实
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以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确定损害事实存在,应注意两点:
①损害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
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并现实存在的,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违法的利益不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例如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虽然给违章建筑使用人造成损害,但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损害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指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违法,既包括程
序违法,也包括实体违法;既包括形式违法,也包括内容违法;既包括作为违法,也包括不作为违法。
(3)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①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
借鉴民法理论,确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学说,包括:
a.条件说:又称原因说。条件说认为凡是导致某种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结果的原因。公式为如果无甲行为,则无乙损害。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具有同等价值。
b.原因说:原因说认为造成损害的诸个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不同,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为是原因,而将其余因素认定为条件。原因制造者承担赔偿责任,条件制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c.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学说认为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②行政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上的特点
a.行政侵权行为通常与民事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联系在一起;
b.行政侵权行为通常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引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上,受各种条件限制,有“履行不能”情况;
c.行政侵权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通常是间接的。
③行政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其适用
行政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适用条件说。凡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应根据行政行为在造成损害的诸原因中的地位来确定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
(4)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致害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果致害行政行为是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则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只有在致害行政行为属于可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前提下,才能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一步确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4.行政侵权赔偿的规则原则
行政机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即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等。我国立法确立为违法原则,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和主体
1.行政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在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对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哪些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②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哪些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③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
(2)行政赔偿范围的意义
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重要性在于,其标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范围和界限:
①受害人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和法律给予行政赔偿救济的范围;
②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范围和界限;
③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审判权的范围和界限。
(3)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