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苏建价[2009]79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建价〔2009〕79号)
各市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突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发挥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二、要抓住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的契机,研究工作方法,落实相关制度,加大对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
要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狠抓造价咨询市场的信用和动态管理,主动参与和服务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控制,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三、正确把握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定位,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抓紧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问题,确保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说明
附件3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和使用说明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确定和发布工作,同时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将《苏州工程造价信息》建材价格信息内容、发布和使用作如下说明:一、建材价格信息包括指导价和信息价指导价是多点采集、调查、分析、测算后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建筑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包括材料自采购地运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信息价是指建设工程中由于品牌、品质、产地不同,价格差异较大,不宜进行价格综合的材料,其生产商、供应商报价的信息。
信息价需标注材料的品牌、或供应商或产地。
二、建材价格信息的发布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刊登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上,每月发布一次。
三、建材价格信息的使用指导价是编(审)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调解造价争议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审核的参考信息。
信息价是参考性价格,供建设方、施工方、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程计价和建材采购决策时参考。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最近一期的指导价取定(指定品牌的材料除外),指导价没有发布的参照信息价或市场价,标底编制说明中应注明采用了哪一期指导价,并告知各投标人。
注:自2016年4月起,同时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时,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相应选取使用。
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信息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工程、数据中心、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造价管理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造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三)合理性原则: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降低项目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对信息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四)处理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纠纷;(五)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工程项目造价信息。
第六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造价预算与招标第七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造价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造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三)造价编制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九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造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造价条款,明确造价的构成、计算方法、调整方式等。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中的造价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江苏省工程招投标及预算管理办法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营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人的,应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工程造价咨询招标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一)成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人;(五)发售招标文件;(六)成立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八)签发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申请函;(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工商和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及开户行、经济类型、联系电话等。
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四)近三年财务状况表;(五)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和资信情况(附有关证明);(六)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咨询人员职称证书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七)其他资料。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2)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条 从事⼯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不得与⾏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中介服务⼈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承接。
第⼆⼗三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按国家和省⼈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为: (⼀)以他⼈名义或者允许他⼈以⾃⼰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同时接受发包⼈和承包⼈对同⼀⼯程项⽬的有关业务委托; (三)与发包⼈或者承包⼈串通,谋取⾮法利益; (四)法律、法规禁⽌实施的其他⾏为。
⼯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的相对⽅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程造价咨询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求使⽤⼯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
⼯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时,不得向委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泄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的名义,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拟订招标⽅案,编制招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拟订评标办法,组织开标、评标; (四)草拟⼯程合同; (五)依法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 , 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
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
工程造价公司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信息管理原则第四条信息真实性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
第五条信息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六条信息共享原则: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信息更新原则: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时效性。
第八条信息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九条信息收集: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信息归档:对整理后的信息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信息存储与使用第十二条信息存储: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对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第十三条信息使用:员工需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第十四条信息查询:员工需通过正规渠道查询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传播。
第五章信息传递与保密第十五条信息传递:信息传递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传递渠道:信息传递应通过内部渠道进行,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传递。
第十七条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培训第十八条安全意识:全体员工应树立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培训与考核:公司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奖惩:对在信息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造价咨询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咨询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造价咨询信息管理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息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毁。
(三)高效便捷原则:优化信息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信息快速传递。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信息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归档第四条造价咨询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二)市场行情类: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施工技术等市场信息;(三)项目信息类:项目概况、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四)内部管理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培训资料等。
第五条造价咨询信息归档要求:(一)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归档资料应按照项目、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三)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编号、登记、装订、保管。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造价咨询信息收集渠道:(一)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二)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发布的市场行情、研究报告;(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四)公司内部业务交流、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信息。
第七条造价咨询信息处理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对处理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使用;(三)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补充,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使用第八条造价咨询信息共享原则:(一)共享信息应确保合法合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共享信息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他人共享信息;(三)共享信息应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 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 , 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5)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6)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 (7)第六章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7)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以外,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信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二)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三)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审核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研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和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省造价总站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指导全省造价咨询行业开展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3、建立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信用档案数据库;4、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5、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估活动;6、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苏价服[2004]483号--___、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服[2004]483号--___、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并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咨询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明细,并在收费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恶意竞争、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
咨询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开具。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高于审定标准。
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标准执行收费,不得违规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条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委托人发现咨询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___、___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___[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映。
本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收费(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分为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淮造价(2005)2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淮造价(2005)2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将苏价服(2004)483号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相关条款,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价服(2004)483号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造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保障工程造价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包括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工程清单编制等全过程的造价信息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应坚持规范、公开、透明、严谨、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重视,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从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预算管理第六条工程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七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预算编制应当实行严格的分类核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
(二)预算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负责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预算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实地勘查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到量清、价明、时准。
第八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中,相关信息应当如实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工程预算编制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和调整,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第十一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谨慎、严谨,确保控制价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控制价编制应当依据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等意见进行合理确定。
(二)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采购价,确保采购环节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重视质量与价格的平衡,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造价。
第十三条控制价编制工作中,相关信息应当如实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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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工程的基本概况、工程特征、中标价、结算价、每平米主要工料消耗量等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实例是选取本地区各种结构类型工程或合同纠纷案例工程,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方面,剖析其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按照清单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发布常用项目的参考综合单价。
第三章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必须从下列多种渠道采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一)向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搜集材料价格信息;
(二)与招标办合作,从招投标交易市场读取电子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并汇总分析;
(三)组织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材料价格信息库,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定期上报询价资料。
(四)调查收集本地主要的大中型施工企业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其价格;
(五)与本地区较大规模的,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定期采集不同品牌材料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运杂费参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结合材料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并根据现行部分材料包送到工地的实际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取定。
运杂费包含运费、装卸费和部分材料的场外运输损耗。
其中,砖、瓦、砂、石料场外运输损耗为0.5%。
量大体重的大宗材料均以吨位计算运杂费。
五金、油漆化工、防水材料等及其它零星材料按材料价格的1.5~3%计算运杂费。
材料采购及工地保管管理费按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的1~3%计算。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按不同渠道采集,一般不应少于5个信息点。
以成交量所占的百分比为权值,取删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值为发布价格。
第十六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应按照不同工种,综合本地区的劳务市场行情、施工单位实际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整理。
第十七条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应综合本地区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行情、施工单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资料采集、整理。
第十八条造价指数分不同专业和结构类型,同一指数至少选取三类不同建筑功能的工程,每类工程选取二个以上的项目作为测算指数的基础。
基准期及发布期所选取的工程须一致,测算时材料价格按本地区的市场指导价,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省定额总站发布价格,费率按费用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须选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反映该类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通过多次发布的积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实例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可以是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比较复杂、价格确定困难、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工程,对问题进行剖析,给出常用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以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第二十一条清单综合单价应选取本地区工程常用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常用施工工艺、常用材料编制,通过多次发布形成清单综合单价数据库。
第四章造价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级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媒介由省建设厅指定,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材料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由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统一格式定期发布。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周期和品种数量应能满足本地区建设工程的需要。
常用材料价格的发布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定额预算价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定额材料库规定格式,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格式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发布,原则上一个季度一次。
第二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按省定额总站提供的数据库格式,统一编码,统一计量单位发布。
对于数据库中缺项的材料,各市应及时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设定编码,分类插入。
第二十七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的工种划分、施工机具、周转
材料品种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开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建设信息交换标准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方案须报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可通过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用系统软件发布有关造价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发布表格
发布单位、时间材料市场指导价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表
附件三:
发布单位、时间劳务市场价格发布表
附件四:
发布单位、时间租赁机具市场价格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周转材料市场价格发布表
发布单位、时间清单综合单价发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