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规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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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2004年7月3日颁布《关 于 印 发 〈编制环境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规 划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 1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黔东循环经济区岑巩工业园)
• 2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 《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 的意见:
• (2)审查意见内容
– 《规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 明的合理性;
–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决定 前,应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 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 规划审批机关。
说明:规划环评文件没有审批,是审查;规划才是审批
•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 《环评法》第七条中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 关规划 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 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 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 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 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 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 预测
– 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
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 者技术等措施。
•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
– 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 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 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全国防洪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 3 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 4 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 5 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 ♦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
• 说明3: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 划主 要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一地” 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
设开发利用规划; –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
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 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 (2)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 其一,《环评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关 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 其三,《环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 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 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 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 (2)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 《环评法》第九条规定: •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命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 《规划条例》第八条明确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主 要内容: • 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 生的整体影响;
• 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 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
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 《环评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划条例》第十 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 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 说明与报告书异同: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 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环境影响 报告书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 《规划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
•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 《环评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划条例》第十三条: •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 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 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 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 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况除外。
• 说明1: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 保 护部门(环保局)、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院)、 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 小 组 的 专 家 ,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
• 说明2: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 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审查小 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 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 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 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
展规划;

♦油(气)发展规划。交

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机构编制。
• 规划编制机关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说明:无论规划环评由谁做,规划环评责任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 城市规划的组织编织机关:规划局;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国土局;编制机关:被委托的资质单位
•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 《规划条例》第九条规定: •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 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 范。
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6 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 ♦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 ♦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 ♦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广 州 市 政 府 机 构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专项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
• 7 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 8 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 9 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 ♦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10 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环评法》第八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 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 境影响报告书 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 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 3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 说明1:“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 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说明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是指: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 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 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 其二,《环评法》第八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 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 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 (1)审查主体和程序 • (2)审查内容 • (3)审查效力
注意:篇章或说明不用审查,直接与规划一起报政府审批。报告书要审查。
• (1)审查主体和程序
– 《环评法》第十三条规定: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局)在审批专项规 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或者其他部门召集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 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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