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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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范行政事务管理行为,维护行政事务的公正、公开、高效,制定本规定。
在行政事务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制度,推动工作的规范化、思想化、现代化;
3.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确保行政管理公开、民主、透明;
4.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以事定人”,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5.规范运作,确保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程序透明,杜绝不合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构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1.行政事务:指机关、组织为实现其职能、任务而进行的组织性的内部或外部活动。
2.行政事务管理:指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对行政事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
第二章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行政事务管理主体
本机构的总务部门是行政事务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行政事务处理规程、文化建设、意见、建议。
规程,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行政事务处理工作的实施;
3.统筹协调本机构的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事务决策;
4.负责本机构的档案管理、文书印制、印章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固定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等行政事务管理;
5.负责设置和管理本机构的行政事务服务机构,为机构各部门提供行政事务服务和咨询。
第五条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本机构各部门负责行政事务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机关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运用行政手段,按期完成任务;
2.财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科学编制预算并负责执行,确保机构的财务收支平衡;
3.人事部门要负责聘请、调配、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4.公共关系部门要根据机构需要,加强对机构形象的宣传;
5.督察部门要对本机构各部门行政事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1.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应划分为以下职责:文件审批、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安全防范、档案管理等。
2.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详细职责由总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本机构全体人员公开。
第三章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重点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本机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以下方面:文件审批、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安全防范、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行政事务程序
1.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2.机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机构制定的规程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3.审批环节严格按照职责和程序履职,不允许越权操作和擅自处理事务。
第九条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开
1.机构各部门的会议记录应按照规定保留档案,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2.行政决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化为行政文书予以公示或公告。
第十条行政事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1.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应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提高行政事务处理效率和水平;
2.机关应充分利用网络、邮件、短信等现代通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纪律
1.领导干部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应保持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2.领导干部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中,应坚决排除个人便利或道德风险因素,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意识。
3.职务犯罪、渎职、滥用职权、受贿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行政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机构总务部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与以前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经其他部门同意也可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