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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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业主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小区、楼宇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应以安全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为出发点,依法管理,科学防控,加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物业管理公司需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全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小区、楼宇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推行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各类安全信息,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指挥机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楼宇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负责人,并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擅自进行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落实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排水排污安全等方面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确保中小型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四章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按照预案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居民进行报告,并协助处理事故。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的安全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关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安全管理工作违反制度的投诉和举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回复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对本制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协商解决。

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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