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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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一、案情简况:
1.1 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张某到某公司工作,担任司机,运输路线为石家庄市至正定机场,后改为正定县城内至正定机场。
双方于2016年9月1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
1.2 员工主张:
张某认为,某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公司应自2015年6月16日起每月支付张某两倍工资至2015年9月16日。
1.3 公司主张:
某公司认为,其与张某补签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二、争议焦点
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裁判意见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同时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张某于2015年5月16日入职,2015年9月16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某公司应自2015年6月16日起每月支付张某两倍工资至2015年9月16日。
(2017)冀01民终1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