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鉴定介绍信-word范文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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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介绍信
篇一:诊断证明介绍信
调查介绍信某单位:
兹有我辖区居民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你处了解其病情,望贵
单位能为其出具书面诊断证明。
请予接洽为盼。
(盖章)年月日篇二:诊断
证明规定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X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
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
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
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X年3月20日篇三: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
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
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
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
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
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
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遂平仁安医院篇四:证明介绍信证明
______________公司:于5月8日上交场地保证金1200元,现收款收据遗失,兹委派______同志(壹人)身份
证号______________前来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
相关责任由本公司
承担,尽请谅解,请接洽。
(特此证明,有效期15天) 201X年 7 月 16 日
xxx公司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
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
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
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
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
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
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
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
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
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
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
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
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
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
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
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
诊断,应由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
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
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
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X)规定,
每份收费1元。
篇二:司法鉴定种类鉴定业务
法医类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
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
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
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
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
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
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
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
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
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
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
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
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
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
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
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
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
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
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
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
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
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
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
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
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者生理状态,
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
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
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
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
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
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
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
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
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
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
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
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
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
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
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
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
客观、公正。
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
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
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
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
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
篇三:司法鉴定的十大常识,你都知道么?
司法鉴定的十大常识,你都知道么?
发布时间:201X年05月05日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对罪与非罪、罪重
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和是否工程质量等问题的
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
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
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
拘留、警告和罚款。
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
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
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
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
鉴定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
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索赔的依据;伤残鉴定书则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
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对于故意或过失伤害致人残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民事赔偿,可以参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调解或
提起诉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根据劳动
能力丧失程度,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
三、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
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
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
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DNA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
男性的精子细胞和
妇人的卵子,各有23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色
体就制造一个生命,因此,每个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则
从生母处获得。
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
行测试,包括血液、腮腔细胞、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
由于血液型号,例
如A型、B型、O型和AB型,在人群中比较普遍,用于分辨每一个人,便不如DN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
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
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好像指
纹一样,用于亲子鉴定,DN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
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
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四、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
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
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书鉴
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
方面可以提供证据。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
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
由于每
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
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
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
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
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
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
行的伪造。
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
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
面来进行鉴别。
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
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
可疑文书
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侦查提供方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
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
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
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五、毒物鉴定
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
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
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
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
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
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
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
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
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
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
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
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
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
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
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
问题。
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
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
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