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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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经批复立项后的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

适合于在我县范围内并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实施的所有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邻水县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ﻫ第四条:项目资金来源
1、整合项目资金.整合土地整理、农发、水利、水保、交通、移民后扶项目资金。

2、土地出让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ﻫ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ﻫ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1、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2、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

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超预算。

3、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

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建新区项目资金由邻水县财政局拨付至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实施.
第七条:项目支出主要成本:
1、宅基地拆除赔偿补助,拆旧地块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用,拆迁户过渡安置费等。

按实际金额支付。

2、宅基地、独立工矿复垦费用。

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
3、拆旧地块道路、沟渠整治费用,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
4、农民集中居住点(安置点)建设补助费用,以实际金额确定。

5、设立增减挂钩管理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0%提取,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论证、测量、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项目协调、管理、工作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第八条:拆旧区项目资金的管理,邻水县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总预算。

预算方案必须按照财政部和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及《邻水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预算共同审核。

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投资结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拆迁补助等方面.由邻水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项目拆旧区地块整理严格执行土地开发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等。

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金拨付程序,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项目实施的进度从专户分期拨付。

资金拨付应有工程监理出具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意见.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县政府对项目资金实行监管,并采取相应措施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完成任务。

对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挂钩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拆旧区、建新区项目管理设立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意见》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区法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有问题的项目应停止拨款,查明情况,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邻水县挂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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