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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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经

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或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4.

3.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5、12.

4. 请您留意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21.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

围) 的详细解释。 22.✓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期间

6. 基本保险金额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保险费的支付

9.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0. 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保险金申请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他核定结果

17. 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21. 轻症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22.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永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永享康健

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22.1)同意后,附加

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互有

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您方(见

22.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

方所需要的。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见22.3),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3.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见22.4)专科医生(见22.5) 首次确诊(见22.6)患有本附

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

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

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2.7)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见

22.8),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

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22.9)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

第20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

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

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效力终止,且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一

并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

我方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规定的轻症疾病,

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

责任自该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第21条所

规定的轻症疾病且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自该轻

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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