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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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般使用税调整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标 签】政策规定,调整后具体问题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地税发﹝1999﹞231号

【发文日期】1999-12-07

【实施时间】1999-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陕西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1999]011号)文下发后,各地市地税机关对通知中:“1978年底以前设立的国有及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从1999年至2001年三年内给予照顾,仍按原规定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掌握执行的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破产后重新组合,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应按改制前企业设立时间,分别确定土地使用面积,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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