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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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公司
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特依据国家劳动法规、条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
因业务需要而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特聘人员、顾问的管理依合同另订。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本公司聘用员工,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本公司聘用人员须经体检、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录用。
第五条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录用者。
二、经体格检查不合格者或发现有传染病者。
三、文化程度或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者。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有关证件。
二、依需要作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测验。
三、用人部门面试、笔试。
四、主管领导审查、面试。
五、资料送回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应聘人员经核准录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否则视为拒绝受聘,该通知因此失其效力。
一、人事资料卡。
二、身份证。
三、学历、经历证件。
四、职称证。
五、一寸照片。
六、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七、劳动合同。
八、经济责任担保书(由公司视实际需要而定)。
九、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第八条本公司录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外,均应试用二个月(含受训期)。
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累计超过15天的,相应推迟试用期;试用期间部门、车间应派专人辅导或培训并作好试用考核记录送人资部。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
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日起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
第九条经本公司聘用经管财务的人员、电脑工作人员、职位等级在副科级以上职务及公司认定其经办公务或担任工种有担保必要者,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有正当职业和良好信誉。
三、有履行担保责任的经济能力。
第十条被保证人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保证书:
一、侵占、贪污、挪用公款(物)者。
二、毁损公物者。
三、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泄露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者。
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十一条保证人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以新保证人经人力资源部核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之后查无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证书。
第十二条公司对所有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报评(晋升)技术职称。
对具有各种职称人员实行聘用制,自聘用之日起享受相应资质待遇,对未被聘用的人员则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员工须知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各级主管指挥,接受工作调配,具有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应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本公司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穿着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
若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或接受点名;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在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等禁烟区内吸烟。
在工作场所切忌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周围环境打扫干净,并将工具(办公用具)按规定存放整齐。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加班应事先得到许可,能办理同等工时补休的,一律不准领取加班费;因业务需要中午或下班后须留人值班的,由部门内部调度上下班时间或办理同等工时补休。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分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履行职务及公务的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
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但可越级申诉。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工资。
二、记功,加发当月五天工资。
三、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天工资。
四、奖金(100--2000元)。
五、晋级(晋升工资1--2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迹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样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公司安全、奋勇执行,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人员模范表率者。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迹者,可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年终评比成绩优秀获得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荣誉者。
二、有研究发明创造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服务公司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迟到、早退、旷工遵守劳动纪律优秀者。
四、对公司技术、管理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为公司创收利润10万元以上或减少损失者。
五、对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六、一年内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三天工资。
二、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工资。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十五天工资。
四、降级,有职务的降低职务或免除职务,自动降资;没有职务的降1-2档工资。
五、除名、解聘。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五、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八、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入厂区,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九、随地吐痰、丢弃杂物、采折花木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上岗者。
十一、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十二、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十三、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
十四、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十五、上班时间穿拖鞋、背心、短裙(裤)或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不配戴工作识别卡者。
十六、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指定必修课程学习者。
十七、不按规定参加公司例会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使车辆、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八、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司机待班除外,但主管领导安排工作或他人联系工作时,躺卧人员必须立即起立回答问题,否则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二、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四、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五、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者。
十一、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五日者。
十二、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怂恿相骂或打驾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聘除名: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四、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者,应按市值双倍赔偿且立即解聘除名。
五、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论处后,立即解聘除名。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日、一个月累计旷工十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片,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淫乱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者。
十一、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印章、信件者。
十二、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十三、第二次代人打卡、托人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或涂改、伪造、虚开发票虚报冒领者。
十四、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害者。
十五、在工作时间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六、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十七、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或调离厂区由公司就其交通住宿妥善安排而拒绝接受者。
十八、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十九、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兼职、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工作者。
二十、受判刑或受拘留处分,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三条同年度功过可予以抵销,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三十四条奖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等一次大过。
第三十五条员工奖惩均由部门填具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移送人力资源部报送总监室(审计部)调查核定事实后,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出现本手册未规定的奖惩而又必须执行时,由行政部长或人资部长、当事人所在部门的主管上报总经理核定。
第五章薪资
第三十七条本手册所称薪资系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制造销售出一定量的合格产品或圆满完成岗位工作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及其他形式的报酬如生产人员的计件工资和业务人员的销售提成等。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员工薪资系按工作繁简难易程度订立薪资标准体系或由员工与公司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
第三十九基本工资标准为:每天10元;岗位工资标准:本公司暂设36个岗位,每个岗位的岗位工资又分为3档,标准详见《后勤管理人员绩效工资考核方案》、《车间生产人员计件工资考核方案》、《营销人员业务提成办法》。
第四十条本公司根据每月经济效益及员工劳动贡献情况在下列比例内进行绩效考核:一般员工10%,副科长、科长20%,部长级25%,副总以上30%;考核的基数为各自岗位工资额。
公司月度有盈利时,均须在上述幅度内按考核得分兑现;当公司月度出现亏损时,按上述幅度直接减发各自岗位工资额。
第四十一条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计算。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平常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岗位工资标准除以30天计算。
中午或下班后值班按2.50元/小时;休息日或夜间值班按10元/天。
第四十三条本手册所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岗位工资除30天再乘系数100%-300%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薪资于次月15日前发给,而薪资发放日适逢放假日时,得于放假日前后三日内发给。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岗位、职级按公司公布令和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考核与考绩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生产车间员工每月或季作定期百分考核,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如下:
一、出勤态度:占百分之十。
二、遵法守纪、服从指挥、互相协作:占百分之十。
三、爱护公物,保养、维护设备:占百分之十。
四、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占百分之十。
五、安全生产:占百分之十。
六、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占百分之二十。
七、生产产量或产值:占百分之二十。
八、节约物料消耗:占百分之十。
第四十七条根据以上八个项目作为目标考核:
一、有一项目分数为零或总分低于50分者,减发其月计件工资30%。
二、分数在51分至70分者,减发当月计件工资20%。
三、分数在71分至85分者,减发当月计件工资10%。
四、分数在86分以上者,按实计发该员工当月计件工资。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后勤行政员工考绩分为《主管级考绩表》及《员工考绩表》两种。
每季度考核一次;六月底及十二月底作年中、年终考绩(被考评者需向考评委作述职报告,同时组织民主评议),作为升迁、加薪、降级或年终奖金等的依据。
详见《绩效考核方案》。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就员工工作之德、能、勤、绩四方面,参照每季累计百分考核、主管考绩表、员工考绩表、培训成绩等办理考绩评比等级,年度综合得分如下:
一、优等:90分(含)以上至100分者,可升岗位工资一档。
二、甲等:80分(含)以上至90分者,可加发岗位工资一个月。
三、乙等:70分(含)以上至80分者,可补齐减发的工资。
四、丙等:60分(含)以上至70分者,不再补齐减发的工资。
五、丁等:未满60分者,不再补齐减发的工资并予以降级或辞退。
第五十条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不得列入优等:
一、曾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五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一日(含)以上者。
四、请假累计超过十日者。
五、培训必修课程,有未经请假旷课二次(含)以上者。
第五十一条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考绩等级不得列入甲等:
一、曾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达八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二日(含)以上者。
四、培训必修课程中,经考试测验有一科(次)不及格者。
第五十二条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其在该年度以考绩等级不得列入乙等或乙等以上:
一、曾受记大过或以上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共达十次(含)以上者。
三、旷工、旷职达三日(含)以上者。
第五十三条全公司员工年度考绩平均综合百分率达到80分及以上时,由总经理决定从全年利润总额中拿出5%作为奖励基金。
第五十四条凡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年终考绩:
一、正式录用未满一个月者。
二、留职停薪尚未复职者。
三、特聘人员或协议约定不接受考核者。
第五十五条本章所称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考勤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得将周内日常工作时数调配在其他工作日上或将部分人员上下班时间错开,不再按排加班或值班。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时,中午休息2小时;其他季节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以行政部通知为准)。
管理层每周一至六参加晨会:夏季早7:30--8:00 其他季节早7:40---8:00担任生产作业的员工作息时间和班前会时间,由生产部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业务人员、保卫人员、司机、出差人员因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不执行8小时制,也不计算加班,在决定其岗位工资时予以考虑。
第五十九条因季节或订单量原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必要时,本公司可将工作时间延长,其延长之工作时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每天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六十条本公司员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对行政后勤员工加班、值班与加班费的核发,另依公司薪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中工作采取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夜班工作者享有夜餐补助3元/夜。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部级(含部级)以上人员每周休息一日,科长每月休息三日,其他员工为每十五天休息一日,一般不得安排连休。
公司配合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员工于休息日出勤上班时,该休息日可以补休,当月不能不休的可按加班。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员工如有迟到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一分钟后至五分钟内,未签到、打卡或点名未到工者为迟到。
二、上班时间六分钟至十分钟内到工者以事假半日论。
三、上班时间十一分钟至三十分钟内到工者以旷工半日论。
四、上班时间三十分钟后到工者以旷工一日论。
五、因偶发事件不能按时上班,必须及时电话报告直接领导和考勤员,经核准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如有早退情节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班时间前五分钟内,即行签退或打卡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月内早退一次扣减工资20元、两次按事假一日论、三次及以上按旷工一日论。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脱岗或提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员工有旷工情况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旷工一天,减发当月二天工资,并且罚款100元。
三、委托、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当日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上下班打卡仅打“到”未打“退”或仅打“退”未打“到”者,若无具体确实的理由,当日以旷工处理。
五、除因卡钟失灵,确实无法打卡时,可由部长(主管)以上人员签证证明,交人力资源部处理,其他原因的签证均属无效,仍以旷工处理。
上下班时未能找到出勤卡者,应向保安人员登记确实时间,由人力资源部签证,否则仍以旷工处理。
六、在连接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前后旷工者,应视为连续旷工。
但其中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旷工数内。
第六十七条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的节日均予休假,岗位工资照付:
一、元旦1天。
二、五月一日1天。
三、十月一日1天。
四、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3天;补休4天。
以上法定节日加班者按300%、补休按200% 。
第六十八条因本公司生产有连续性,需员工协作生产。
员工过春节需要有更长假期时(本公司春节期间放假七天),公司可根据生产任务调节法定节日。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为下列七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工伤假
员工因生产、安装、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经指定医院证明治疗期间核给工伤假(岗位工资照付,无岗位工资的按15元/天)。
假期期满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论处。
同一工伤假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请工伤假除本公司医疗定点单位证明及外诊医院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书。
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员工首先按其规定执行,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
二、事假
员工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应请事假,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以上和上班前突发事件影响的时间也必须办理事假手续,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每月不得超过2天),事假期间无工资;累计24天以后或每月累计2天以后的天数每天扣发两天工资。
三、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依下列规定请病假:
1、未住院者,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2、住院者住院及其出院后的休养期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3、请病假,需附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单,请病假在七日(含)以上者,还须另附医疗诊断证明或病情报告书。
4、病假期间无工资,也不倒扣工资。
四、婚假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为正式工后结婚者,可请下列婚假中的一种:
1、一般婚假三天。
(女未满二十三周岁,男未满二十五周岁者)。
2、晚婚假十天。
(女满二十三周岁,男满二十五周岁者)。
请婚假,需另附结婚证书。
3、婚假无工资。
五、丧假
1、员工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予丧假七日。
2、岳父母、祖父母死亡者,给予丧假三日。
3、丧假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