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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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潜水艇在水面航行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在规则所指水域航行、锚泊、系岸、搁浅均适用于本《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特殊规定(地方规则) (1) 特殊规定的含义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一、规则适用的水域和船舶 (1)适用的水域
公海:除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不受任何国家支配的水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 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 泊等一切内陆水域。
→ 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2)适用的船舶:位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2、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柴油机、气轮机、电动机、 核能装置等。 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 于在行不对水移动的漂航状态,仍视为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 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所指的机动船。
船舶值班与避碰
绪论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航海系《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组
船舶值班与避碰
绪 论
一、《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内容 《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包括船舶避碰和船舶值班两 部分内容,前者是重点。 二、《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任务 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的主要 任务,是向该专业学生传授船舶避碰和值班的专业知识, 培养其从事船舶避碰和值班的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的分 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课程的教学任务首先是使学生达到《STCW公约》规 定的强制性适任标准。(附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6、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 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构成条件:异常情况、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不能给他船让路 异常情况: ①主机损坏 ②舵机损坏 ③船舶火灾 ④走锚船 ⑤用锚链在船首拖曳 ⑥ 帆船急流无风(风平浪静) ⑦大风浪中船舶无法变速变向 ⑧操舵系统损坏(单个装置损坏不算) ⑨续航时干舷丧失 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无法变速变向 不能给他船让路:采取最有助于避碰措施
1980年4月10日实施1972年规则,随后及时接受了五个修正案。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一章 总则(1~3条) 第二条 责任 第五条 了望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4~19条) 第三条 一般定义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船舶值班与避碰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管理级)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 确立 值班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 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 安排 图的全面知识 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 和程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序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 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
船舶值班与避碰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操作级) 适任 保持 安全 的航 行值 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 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 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 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 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 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评价适任的标准
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
本组织:IMO “可以”:非强制性 ---采纳,执行第十条;如:马六甲海峡、我国的成山角等等 ---没有采纳,执行地方规则,如:长江口南水道、日本东京湾 等等。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五、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制定
主要指军舰、专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有关
谁确定:各国政府 号灯、号型、声响灯光的技术细节---可执行其政府为其另
1、严格遵守《规则》; 2、统一运用《规则》; 3、以加强戒备为基础,以正确判断为前提。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 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 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 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 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 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1846年 1910年,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产生 并生效 英国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 3、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48年,对1910年规则进行了修订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 1972年,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碰规则: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 将避碰规则作为附件 1960年,增加了一个附件: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 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 1957年我国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对有关非机动船舶的规定做了保留。 上避碰的建议 1981年、1987年、1991年、1994年和2001年通过五个 1958年8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修正案,现行的规则是经过五次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 1970年,海协修订避碰规则工作小组撰写了一份报告 ,规范我国非机动船的海上避碰事宜。 ,提出了修订规则的基本原则 随后对1960年和1972年规则关于非机动船舶的海上避碰规定作了保留。 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附件?1981年1987年1991年1994年和2001年通过五个修正案现行的规则是经过五次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值班与避碰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3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精品资料船舶值班与避碰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4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第五章豁免38条?附录四个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精品资料船舶值班与避碰三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具有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双重性质在碰撞事故发生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地方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关系
地方规则优先于国际规则 国际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地方规则未尽之处执行国际规则 地方规则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谁有权制定:有关政府 为谁制定: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 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队形灯、信号灯、号型 额外额外信号与国际信号的关系: 不致被误认
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 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航行安全暂行规定》等。
(2)制定特殊规定的机构或组织
通常指各缔约国政府和主管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机关以及经授 权的地方当局。
(3)制定特殊规定的水域
①前提: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②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领海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 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 原则和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 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 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 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 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 具有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双重性质
* 在碰撞事故发生前:避碰行动指南 * 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判定责任的依据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一、规则的解释
1、解释规则的原理 2、IMO对规则的说明 3、规则的正式解释 4、规则的学理解释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 况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二十一条 定义 下的行动规则(4~10条) 第十三条 追越 第九条 狭水道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1~18条)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行动规则(19条)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二十六条 渔 第三十二条 定义船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制的船舶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五章 豁免(38条) 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附录(四个)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附录四 遇险信号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并用船:
(1) 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 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 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4、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 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 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二、解释和运用规则的原则 1、从字义解释《规则》条文和术语与理解《规则》 的精神实质相结合; 2、定性解释和定量解释相结合; 3、法律规范角度解释和运用《规则》与从技术规 范解释和运用《规则》相结合; 4、考虑一般情况解释《规则》与充分考虑特殊情况 解释《规则》相结合。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规则》的运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条 适用范围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 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 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 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 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 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构成条件:正在进行、网具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注: 一渔船 正驶往渔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搜索 鱼群行驶的航行均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 渔具:拖网、围网、绳钓 、流网等
5、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
除《规则》第十八条5款前半部分规定外,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应 按船舶论。
行制定,而非自己制定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制定原则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 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1) 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 (2) 可用作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从事水上作业、执行海上任务 等,如工程船、科考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 非排水船舶: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浮力支撑船舶的重量而脱 离水面的船舶,如水翼船、气垫船及滑翔艇等。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漂浮或锚泊时作为船舶论处。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特殊规定(地方规则) (1) 特殊规定的含义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一、规则适用的水域和船舶 (1)适用的水域
公海:除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不受任何国家支配的水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 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海相连结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 泊等一切内陆水域。
→ 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2)适用的船舶:位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2、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机器推进:指任何种类的机器,如蒸气机、柴油机、气轮机、电动机、 核能装置等。 除装有机器而未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 机动船并不指正在使用机器推动的船舶,除失控船外,停止主机而处 于在行不对水移动的漂航状态,仍视为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 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所指的机动船。
船舶值班与避碰
绪论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航海系《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组
船舶值班与避碰
绪 论
一、《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内容 《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包括船舶避碰和船舶值班两 部分内容,前者是重点。 二、《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任务 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的主要 任务,是向该专业学生传授船舶避碰和值班的专业知识, 培养其从事船舶避碰和值班的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的分 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课程的教学任务首先是使学生达到《STCW公约》规 定的强制性适任标准。(附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6、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 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构成条件:异常情况、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不能给他船让路 异常情况: ①主机损坏 ②舵机损坏 ③船舶火灾 ④走锚船 ⑤用锚链在船首拖曳 ⑥ 帆船急流无风(风平浪静) ⑦大风浪中船舶无法变速变向 ⑧操舵系统损坏(单个装置损坏不算) ⑨续航时干舷丧失 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无法变速变向 不能给他船让路:采取最有助于避碰措施
1980年4月10日实施1972年规则,随后及时接受了五个修正案。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一章 总则(1~3条) 第二条 责任 第五条 了望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4~19条) 第三条 一般定义第六条 安全行航速
船舶值班与避碰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管理级) 适任 知识、理解和熟练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 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指南制 确立 值班 规则的内容、应用和意 定并保持值班安排和程序,从 安排 图的全面知识 而保证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 和程 航行值班中应遵守 境以及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序 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 用和意图的全面知识 有效的驾驶台协同 工作程序
船舶值班与避碰
职能:航行(500总吨或以上操作级) 适任 保持 安全 的航 行值 班 知识、理解和熟练
值班 关于国际海上避碰规 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的 全面知识 关于航行值班中应遵 守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知识 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 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 根据船舶定线制的一 般规定使用定线制
评价适任的标准
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
本组织:IMO “可以”:非强制性 ---采纳,执行第十条;如:马六甲海峡、我国的成山角等等 ---没有采纳,执行地方规则,如:长江口南水道、日本东京湾 等等。
船舶值班与避碰
五、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制定
主要指军舰、专用船舶以及某些新型船舶有关
谁确定:各国政府 号灯、号型、声响灯光的技术细节---可执行其政府为其另
1、严格遵守《规则》; 2、统一运用《规则》; 3、以加强戒备为基础,以正确判断为前提。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 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 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 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 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 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 信号。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章 海上避碰规则概述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第三节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节 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 1840年10月,英国伦敦引航公会提出了世界上第一个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成型的海上避碰规则——《汽船航行规则》;1846年 1910年,第一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产生 并生效 英国将其颁布为法律——《汽船航行规则法》 3、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48年,对1910年规则进行了修订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上避 1972年,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碰规则: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驾驶和航 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 将避碰规则作为附件 1960年,增加了一个附件:关于运用雷达资料协助海 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 1957年我国宣布接受1948年规则,对有关非机动船舶的规定做了保留。 上避碰的建议 1981年、1987年、1991年、1994年和2001年通过五个 1958年8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修正案,现行的规则是经过五次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 1970年,海协修订避碰规则工作小组撰写了一份报告 ,规范我国非机动船的海上避碰事宜。 ,提出了修订规则的基本原则 随后对1960年和1972年规则关于非机动船舶的海上避碰规定作了保留。 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附件?1981年1987年1991年1994年和2001年通过五个修正案现行的规则是经过五次修正后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值班与避碰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海上避碰规则的沿革内容和性质1早期的海上避碰规则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3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中国的实施精品资料船舶值班与避碰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概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4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第五章豁免38条?附录四个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精品资料船舶值班与避碰三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具有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双重性质在碰撞事故发生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4)地方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关系
地方规则优先于国际规则 国际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地方规则未尽之处执行国际规则 地方规则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谁有权制定:有关政府 为谁制定: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队形 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队形灯、信号灯、号型 额外额外信号与国际信号的关系: 不致被误认
特殊规则指各种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制定 的“地方规则”或港章。如我国的《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航行安全暂行规定》等。
(2)制定特殊规定的机构或组织
通常指各缔约国政府和主管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机关以及经授 权的地方当局。
(3)制定特殊规定的水域
①前提: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 ②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领海
按照公认的原则和程序值班、接班和 交班 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遵守公认的 原则和程序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号灯、 号型和声号要求并正确辨识 监测交通、船舶和环境的频度和程度 符合公认的原则和程序 对有关船舶航行的运动和活动保持正 规的记录 始终明确船长在驾驶台时和船舶正在 被引航时安全航行的职责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性质 具有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双重性质
* 在碰撞事故发生前:避碰行动指南 * 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判定责任的依据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节 《规则》的解释和运用
一、规则的解释
1、解释规则的原理 2、IMO对规则的说明 3、规则的正式解释 4、规则的学理解释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第七条 碰撞危险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 况 第十二条 帆船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第二十一条 定义 下的行动规则(4~10条) 第十三条 追越 第九条 狭水道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四条 对遇局面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1~18条)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行动规则(19条)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第二十六条 渔 第三十二条 定义船 第十八条 船舶之间的责任 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 第三十三条 声号设备 制的船舶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第五章 豁免(38条) 附录一 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六条 招引注意的信号 附录二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 第三十七条 遇险信号 附录(四个) 附录三 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附录四 遇险信号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并用船:
(1) 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 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 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4、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 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 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二、解释和运用规则的原则 1、从字义解释《规则》条文和术语与理解《规则》 的精神实质相结合; 2、定性解释和定量解释相结合; 3、法律规范角度解释和运用《规则》与从技术规 范解释和运用《规则》相结合; 4、考虑一般情况解释《规则》与充分考虑特殊情况 解释《规则》相结合。
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规则》的运用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一条 适用范围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 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 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 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 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 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构成条件:正在进行、网具使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注: 一渔船 正驶往渔场或返回渔港的途中的航行或在搜索 鱼群行驶的航行均不属于从事捕鱼的船舶。 渔具:拖网、围网、绳钓 、流网等
5、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
除《规则》第十八条5款前半部分规定外,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应 按船舶论。
行制定,而非自己制定
特殊构造或用途船舶号灯的制定原则 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四节 《规则》的一般定义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 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1) 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 (2) 可用作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从事水上作业、执行海上任务 等,如工程船、科考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 非排水船舶: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浮力支撑船舶的重量而脱 离水面的船舶,如水翼船、气垫船及滑翔艇等。 水上飞机:在水面滑翔、漂浮或锚泊时作为船舶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