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变更能获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
对于驾驶者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辑)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二手车退一赔三认定标准
二手车退一赔三认定标准
二手车退一赔三是指买家在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情况,可以要求卖家将购车款退回,同时再赔偿一倍的购车款作为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二手车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车辆存在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情况。
买家在购车时应仔细查看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保险单、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如果发现车辆存在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情况,如车辆出现过重大事故、火灾、水浸等情况,但卖家没有告知买家,且这些情况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和价值,那么买家可以认定车辆存在重大隐瞒或虚假陈述情况。
2、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或者行驶中存在安全隐患,如发动机故障、制动系统失灵、变速箱故障等问题,而卖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不说,这些问题也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和价值,那么买家也可以认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3、卖家存在恶意行为。
如果卖家存在恶意行为,如故意销售伪劣车辆、将事故车作为正常车辆销售等行为,且这些行为会给买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那么买家也可以认定卖家存在恶意行为。
总之,二手车退一赔三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买家应在购车前充分了解车辆的情况,并与卖家保持良好的沟通,如有发现卖家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应及时询问并要求卖家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买家在购车后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卖家反映,协商解决问题。
15汽车保险案例1
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 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失,如果他购买 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 查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该起事故由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 法院查明,许某驾驶的城际公交车为河南某城际 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驾驶的公交车为郑州市 某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 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 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 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索赔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 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 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 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保险“真空”出事 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 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 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 买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集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介绍: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 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 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 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及其案例分析
作者:麻增伟律师关案例,但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当时,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理论来办案,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确信,笔者处理的两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现已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法条规定,笔者现简单整理,以供参考。
《侵权责任法》:法条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及分析:车辆维修费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案例:2008年1月25日,刘某驾车行使至海淀区莲玉桥时,与朱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某车辆严重损坏,后海淀区交通队公主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后刘某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用16万元,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部位、程度以及修理费用数额均无异议,但朱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2万元,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
分歧: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的规定,刘某在其财产遭受损害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承担恢复原状的全部费用。
因此,朱某应赔偿刘某的全部修理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朱某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8万元为限,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该案的赔偿问题,理由如下:1、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不能修复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对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对损坏的财产应尽量进行修复,能恢复原状的,应尽量恢复原状,但是否能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受损的实际情况和性质确定。
《民法通则》117条第二款规定的也是“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情况和财产性质,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费用、成本过高的,应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不应再要求恢复原状。
本案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已远远高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已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赔偿方式,通过折价根据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已足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符合民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未过户发生事故原私家车主需要赔偿吗
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机动车造
成他人损害 , 所有 人是 否承担责 任的问
责任。也就是说 , 车辆买卖后未过户 , 发
生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原登记车主都不 承担 责任。如果车主卖出的机动 车为拼
安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 全部责任 。 由于 陈某正在 治疗 , 受害人亲属 多次打 电话 给我 , 认为我是车主 , 当予以赔偿。 应 请 问 : 过户发生 事故 , 未 原私 家车主 需要
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 却不想两个 月
后, 陈某与 “ 驴友 ” 起外 出旅 游途 中 , 一
条还规定 , 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 已 以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 ,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
承担赔偿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 是指交通事故
发生 交通事故 , 造成对面车辆上一人死
脓疱疮等。 所以在保护பைடு நூலகம்儿皮肤时 应注
意以下七个方面 : 衣着 宽松 内衣 、 单 、 被 床单 、 孩子冻着 , 盖很多被子 , 穿很多衣服 。 夏 尿布应选 用易吸水 、 透气性好的细软纯 季保持凉爽 、 清洁。 棉布 , 肤不 宜直 接接 触毛 、 、 皮 皮 化纤 四、 避免曝晒 婴幼儿适 当的户外
前不 久 ,我将 私家 车卖给 朋友 陈 某 , 因工作忙 , 之陈某也未要求 , 但 加 我
来 信咨询 的未过 户 发生事故 原车 原车主不需再承担 。 但要注意的是 ,侵权责任法》 5 《 第 1 主 是否需要赔 偿涉 及交通事 故责任 承
担 的问题 , 一般 情况下 , 车主是 不要 原
方责任 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案例1:张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车,但在行驶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因为对方车辆违规行驶,导致张女士的车辆受损严重。
经过修理后,车辆贬值了。
张女士要求对方车主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对方车主不同意。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车主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法院认为,对方车主的行为导致了张女士的车辆贬值损失,对方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对方车主赔偿张女士车辆贬值损失的金额。
案例2:李先生的车辆被撞,造成了车辆的受损和贬值。
保险公司只给予车辆的修理费用,没有给予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个经济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贬值损失的金额。
案例3:王先生的新车在行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被盗窃了。
车辆被找回后,虽然进行了修理,但是车辆贬值了。
保险公司只赔偿了王先生的车辆修理费用,没有给予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个由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车辆贬值损失的金额。
车险过户需要原车主吗车险过期几天有影响吗车险理赔的时间多久
车险过户需要原车主吗?车险过期几天有影响吗?车险理赔的时间多久?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持有量持续增长,道路上汽车的增多,交通意外事故时常发生。
而车险也迅速的发展起来,车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类,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不买是不能上路的,商业险则是个人自愿购买。
那么车险过户需要原车主吗?车险过期几天有影响吗?车险理赔的时间多久?车险过户需要原车主吗?车险过户是需要原车主在场的,因为保险过户是对保单内容进行变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所以需要原车主和新车主一同在场。
如果原车主因为有事来不了,那么原车需要到本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力和签字。
车险过户流程:1、在二手车交易以后,需要对车辆原保险批单受益人以及车牌号进行变更;2、保险过户时,需要携带原保单、行驶证、以及车辆过户发票等证件;3、保险公司当即审核后,会相应给新车主出具一份批单,完成保险过户。
值得注意的是,车险如果没有及时过户变更,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出险时,需要原车主与新车主同时到场才能进行理赔。
所以新车主最好要求原车主提前退保或者尽快完成过户手续,避免后续给双方带来的不便。
车险过期几天有影响吗?有些车主因为太忙或忘记车险的保障时间,到期后没有马上续保而导致了车险过期,那么,车险过期几天会有什么影响吗?1、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为是必须办理的,所以交强险过期后如果车主没有续保就上路,将按照法律法规处以最低保险费2倍费用的罚款。
2、商业险商业车险有很多种,例如第三方责任险、盗抢险等,这些商业险到期后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续保。
不过如果车主没有进行续保,那么从第二天开始就算脱保,一旦车辆需要出险,保险公司就会拒绝赔偿。
此外,商业险如果脱保时间在3个月——6个月之内的,保费还会上浮10%。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带来损失、损伤的情况,很多人都会要求赔偿,而在赔偿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获赔,能否获赔也是有相应特殊的情况。
很多人想要进一步的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
一、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有哪些
(1)租(借)用关系。
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执行职务的关系,因此依据规定,应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赔偿主体,共同承担边带责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与转借人或转租人共同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边带责任。
(2)受雇关系。
在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执行职务场合,由受雇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无力赔偿时,由雇主承担垫付责任。
由于雇主此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能成为责任承担者,但雇主一方对雇。
从车辆保险合同变更看法律责任分担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 但是遗留了三处疑问: 其一, 既然车辆过户及相关手续都是在一个办理大厅完成,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在这个大厅设立一个办理处, 方便车主办 理手续呢? 而且既然现在办理过户的地方和办理保险业务的地 方, 二者不是一个地方.那么假设车主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在前往 办理保险变更的路上遭遇车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 保险公司对此难道就没有一点过错吗? 其二, 如果说现行的保险法规定了关于车保受益人在发生 变更时应尽告知与请求义务的话, 那么试问:在这些规定(不管 是《 保险法》 的相关规定. 还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的背后, 保 险公司对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了特别告知义务呢? 大多 人未必能够想到这条规定意味着什么,甚至未必知晓有
赔。
这么一条规定; 更何况我们大多数人在办理保险业务的时候也 没有聘请律师做法律指导。 既然大多数人都不清楚、 不明白 这件 事情, 为什么保险公司就没有告知义务? 从这个角度思考, 难道 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吗? 其三, 对于这件事, 本人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一个思维过 程: 了 解了事情始末之后先是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因为这辆 受损车被买了保险, 而且保费不低 一2 万元/ 年;接着在得知 4 《 保险法》 中的有关所谓“ 保险真空期” 之后, 认为保险公司也是 有法可依 、 依法办事, 保险公司也有 自 己的道理;最后得出 一个 结论 一 下次要是自己买二手车,一定记住保险公司的这条规 定, 很小心地在第一时间开车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一 这是包括节目主持人在内, 并且足以引导相当一批观众的看法。 可本人的疑问又来了一 既然大多数人都觉得这个徐先生倒霉, 同时也认为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并非没有一点责任, 但是法官 审判案件只能以现有法律为依据, 那么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
投保车辆变更牌号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投保车辆变更牌号保险公司仍需理赔在我们生活中,买车成了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而车辆保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保险投保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更改车辆牌号的情况也时常会发生。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担心原本买的车辆保险会失效,导致车辆在出现事故时无法获得赔偿。
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车辆变更牌号的情况也是支持理赔的。
首先,要了解车辆投保过程中,牌号变更的流程。
在投保车辆时,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车辆的基本信息,其中就包括车辆牌号。
如果车主在投保过程中已经确定了车辆牌号,那么保险公司会将该牌号作为保险单上的车辆信息,进行投保。
但是,有时候在投保后,因为一些原因需要更改车辆牌号,这时就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更改。
车辆牌号变更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例如车辆的使用性质、车主的个人信息、车辆所在地等。
对于这些细节的规定,车主需要向相关机构进行查询,并且尽可能的确保自己的车辆符合相关规定,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支持理赔。
一旦车主确定更改车辆牌号的具体情况后,就需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更改。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的条件是车辆足够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即符合投保时的车辆信息。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会考虑保险单上的车辆信息和车辆本身的实际情况,综合核实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因此,即便投保车辆的牌号被修改,只要车辆本身符合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在车辆牌号变更后,车主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备,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信息的变更,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并且及时追溯保险责任。
同时,车主需要尽快提交新车牌号证件,以便保险公司对新车牌号进行认证。
例如,车主可以通过各个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以更换车辆牌号。
在报备过程中,需要车主向保险公司说明车辆牌号更新的原因,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更新时间点和更新后的保险责任范围。
如果车辆牌号更新时间点较早,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向车主收取额外的更新费用。
此外,车主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件,如行车证、车辆保险单、相关车辆证件等。
汽车退一赔三适用范围
汽车退一赔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汽车退一赔三指的是在汽车质量问题得到确认之后,可以选择退车或者索赔三倍赔偿的权利。
然而,汽车退一赔三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 仅适用于新车。
二手车不适用此规定。
2. 购车时间和里程数限制。
购车时间不超过7天、行驶里程不超过500公里的车辆才能申请退一赔三。
3. 质量问题必须属于车辆制造过程中的缺陷。
如果是因为车主自身的使用原因或者是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不适用退一赔三。
4.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车主需要准备好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相关证明材料等,以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
5. 按规定程序解决。
车主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汽车厂家或者销售商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解决方案。
总之,汽车退一赔三是针对汽车质量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法规,适用范围有限,车主需要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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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车主权益转让协议书
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车主权益转让协议书示例一:出租车出交通事故车主权益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码: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车辆信息: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码: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的出租车的所有者,乙方是甲方指定的权益受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权益转让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发生地点:_____________对方车辆信息: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驾驶员姓名_____________ 2、权益转让范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向事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因事故产生的其他相关权益3、权益转让条件:乙方需承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乙方需承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交通罚款等其他相关费用4、权益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将上述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权益转让价款二、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应提供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方索赔甲方保证其为该出租车的所有者,有权转让上述权益2、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享有权益转让范围内的一切权利乙方应及时支付权益转让价款,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义务三、违约责任1.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权益转让价格的_____________%。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权益转让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协议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车辆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车辆理赔权益转让协议车辆理赔权益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为一车辆所有人,其车辆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了保险理赔,但由于各种原因,甲方不愿意或者无法继续处理该车辆的理赔业务;2、乙方希望购买甲方车辆的理赔权益,继续处理该车辆的理赔业务;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内容甲方同意将其对于车辆理赔的权益及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当将所有该车辆的理赔资料、保单、发票等全部资料全部转交给乙方,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2)甲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将车辆交由乙方处理,不得再干涉车辆的理赔工作;(3)甲方应当承担车辆到达乙方后的任何损失、财产损失或乙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款责任等问题所引起的任何争议,为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接收所有车辆理赔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对其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2)乙方有权处理这些车辆理赔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理赔、与保险公司沟通、处理赔款等事务;(3)乙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处理每个理赔业务,并在获得赔偿后妥善处理赔款;(4)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商解决理赔业务中的各种争议,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纠纷。
三、履行方式1、同时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应当交付给乙方所有车辆理赔相关的资料和保险单等文件。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将车辆转交给乙方。
转交车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双方就转让事宜需要分期交付达成协议,则双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分期付款方案,并按照约定履行。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对于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被中国法院认定具有可执行性。
在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条款、条目或者其他规定如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对抵触,则应当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准。
车库物业赔付协议书
车库物业赔付协议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解决车库物业管理中的赔偿问题,确保车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车库物业赔付协议书。
二、赔付范围和标准1.车库物业赔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库设备损坏、停车位淹水、停车位碰撞等涉及车主权益和安全的情况。
2.车库物业赔付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协商,赔付金额应基于恢复车主损失和修复车库设施为原有状态为原则。
三、赔付申请和处理流程1.车主在发现车库物业赔付问题后,应第一时间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描述赔付事件的事实和情况。
2.物业管理处收到赔付申请后,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赔付事件调查,并与车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3.在赔付申请获得初步确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处将依照赔付评估标准进行赔付金额计算,并向车主提出赔付方案。
4.车主在接受赔付方案后,双方将签署赔付协议书,并进行赔付款项的支付和赔付事项的处理。
5.如双方就赔付事项存在争议,应进行进一步协商和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
四、责任和义务1.车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车库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车辆、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车库问题等。
2.物业管理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车库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时维修和维护设备、对车主提供赔付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等。
五、保密条款1.本协议涉及的赔付申请、调查、协商、签署等内容都应严格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如因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等。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任何变更和解除都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2.双方一旦解除协议后,已签署的赔付协议及相关赔付事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寻求解决途径。
八、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网约车被撞的民事诉讼摸板
关于网约车被撞的民事诉讼摸板司机在上班途中被车撞了,他自己在微信上给自己买了保险,还给平台交了保险。
他很感激,平台和保险公司都对他的事情帮助很大。
但是他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他认为他撞上了他人,保险公司应该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看到了一份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中说: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中被张某驾驶车辆的前轮碾压导致车辆损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负责赔偿张某车辆受损的经济损失75万元,张某自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某赔偿金75万元。
一、网约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即可。
先来看一个案例,在上班途中,赵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本人购买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业险,赵某的死亡给了公司巨大的损失。
但是公司称,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而且赵某给平台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该保险的合同条款中就约定了“本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时发生保险事故且不属于被保险人本人或车上人员责任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那么这就说明赵某是自己发生事故属于自己购买交通事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就这个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司机如果想要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损失的话,必须先要将这个问题解决好才行。
1、保证赵某是自己购买保险,而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赔付责任。
本案中,赵某本人是驾驶网约车平台的汽车运送乘客,但由于滴滴平台并不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有明确提示,所以在赵某驾驶汽车途中其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滴滴平台关于其所载明的乘客信息、驾驶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很容易认定这一事实。
但从常理上讲,车辆应该是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下被闲置期间驾驶,而不可能所有车辆都已经被闲置。
且赵某是在自己买车保险后发生事故后才被保险公司确定属于自己购买保险,那么在购买保险时自然也要向平台公司如实告知其已购买保险的事实及其购买保险类型、购买保险金额及保费金额等相关情况,保证驾驶员不会存在违规行为。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
采访交通事故对司机十个问题的看法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汽车一赔三认定标准
汽车一赔三认定标准汽车一赔三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实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
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车主的权益,让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赔偿。
那么,汽车一赔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要认定汽车一赔三,车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的清单、维修费用的发票等。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清晰地展现出事故的情况和车辆的损失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地进行认定。
其次,车主需要证明事故是对方全责。
只有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汽车一赔三的赔偿。
因此,车主需要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的证据,证明事故是对方全责造成的。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才会认可车主的申请,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车主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保险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驾驶证等。
只有在车主的保险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够顺利地进行汽车一赔三的认定。
因此,车主在申请赔偿时,需要将这些资料一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最后,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人员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会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的认定。
只有在评估人员的认可下,车主才能够获得汽车一赔三的赔偿。
总的来说,汽车一赔三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车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并证明事故是对方全责。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够顺利地获得汽车一赔三的赔偿。
因此,车主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需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的沟通和申请,以便能够顺利地获得赔偿。
私家车出租警惕潜在理赔风险真实案例不可不看
私家车出租,警惕潜在理赔风险!真实案例,不可不看!作者:亚峰编辑:南小中提要:市民张建将自家的汽车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明明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没想到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该车系私家车,车主将车辆出租属于擅自改变用途为由,不同意进行商业险赔偿,张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吗?租赁公司和驾车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时下,网络平台专车以及私家车出租方兴未艾,但其中隐藏着很大风险,租车人不可不看!案情回放:2014年4月,袁清高高兴兴地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了一辆帕萨特汽车,约定租期一个月,每天租金400元。
租车时,袁清特意查看了这辆车的保险情况,租赁公司说这辆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袁清放心了。
没想到几天后,袁清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王芳,造成其十级伤残。
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麻烦来了!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拒绝赔偿商业三责任。
原来,这辆车并不是租赁公司的,而是租赁公司向市民张建租来的,当时双方约好张建汽车出租给租赁公司,月租金5300元。
但是张建这辆车登记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时,登记的是家庭自用汽车,而实际上被用来从事车辆出租业务,保险合同约定,如果从事营业运输,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于车主并未按约书面通知,故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2014年1月9日,王芳将袁清、张建、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上了法庭,要求各方赔偿其各项损失的60%,合计139995.2元。
保险公司究竟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呢?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建擅自将家庭自用汽车用于出租营利,改变了帕萨特汽车的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该车的危险程度,张建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在车辆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购车合同签了能变更车主嘛
购车合同签了能变更车主嘛购车合同签了能变更车主嘛甲方(卖方)基本信息: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车辆,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里程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交易价格车辆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三条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车辆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交易方式甲方将车辆移交给乙方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车辆移交给乙方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完毕,所有权自动转移,乙方享有车辆所有权。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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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变更能获赔吗
案例去年5月的一天,范先生驾驶货车与私家车主老汪的轿车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且老汪伤势较重。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范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汪承担次要责任。
出院后,老汪要求范先生支付赔偿金总计8万余元。
但范先生表示自己只是驾驶员,应由车主林先生承担责任,而林先生则出示了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认为老汪应当找保险公司理赔,岂料却遭公司拒绝。
当事各方意见不合,最终闹至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公司与驾驶员范先生及车主林先生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徐先生存在保险关系。
原来,该辆肇事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过变更。
就此,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公司当然不承担责任。
但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除了范先生向老汪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保险公司亦须向老汪支付赔偿金近5万元元。
解读显然,本案主要涉及保险标的的转让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原货车车主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里,肯定约定了“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就此,相关保险公司才提出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九款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徐先生这辆被保险的货车之后发生了转让,因此,合同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也随之转移给了新车主林先生享有。
虽然在《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
不过,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以,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此外,从立法目的看,《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需变更车辆保险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的货车在转让后,行驶证依法变更,驾驶员也有合法的驾驶资质。
而保险虽然没有更改,但货车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没有变化。
因此,货车在转让后没有办理保险变更,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当然,本案也提醒投保人,进行车辆转让,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更改手续,以免发生保险理赔时导致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