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口学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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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人口学校教案
第一讲(2011年10月10日):
1.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为把计划生育宣传融入、渗透到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1999年3月中央宣传部、国家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增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为完成人口控制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012年活动主题: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
广泛开展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宣传活动,倡导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十一五”期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进行评估,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展示重要成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部署工作任务,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向新的阶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大致经历
了5个阶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讲(2011年12月3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台账规范化、电子化、智能化建设工作(1)村级:一册、一卡、一表、两单、六档。

一册: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
一卡:计划生育证明归档卡;
一表: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
两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综合服务信息引导单;
六档:生育服务档案,科技服务档案,流动服务档案,利益导向档案,药具服务档案,计划生育工作活动档案。

(2)乡级:三单、四档、十报表。

三单:康检访视信息单(按分类管理要求,分为:①一孩、二孩以上未绝育或绝育不满一年对象名单;②零孩对象名单;③无生育条件对象名单),术后随访对象信息引导反馈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四档:依法行政档案;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档案;利益导向落实档案;计划生育工作活动档案。

十报表:出生、节育情况报表;季度人口一般情况报表;年度人口和出生情况报表;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康检(访视)情况统计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流出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流入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出生人口健康状况统计表;使用避孕药具人数报表。

第三讲(2012年02月11日):
1.生殖健康服务检查类和访视类服务时间安排
(1)B超康检对象:实行季度康检制度: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为B超健康检查月。

参加服务的人员主要有:①一孩、二孩及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未采取绝育措施和绝育手术不满一年时间的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为重点健康检查对象,每年参加四次B超健康检查,同时,1月、7月进行两次健康访视;②年龄在40—49岁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参加两次B超健康检查
,同时,1月、7月进行两次健康访视。

(2)访视对象:每年的1月和7月为上门健康访视月,要访视人员及时间安排:①零孩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内怀孕(重点是持二孩证)服务对象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上门健康访视,了解妊娠情况;②对落实绝育措施满一年以上及离婚、丧偶、不孕症或其他无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各进行1次健康访视。

2、避孕药具知识:可分为口服和外用两大类。

口服避孕药又分为几种:分为短效口服避孕药、长效口服避孕药及针剂、探亲避孕药。

外用避孕药包括哪些:包括外用膜,避孕套,避孕栓等。

短效口服避孕药有哪几种及服用方法是:有口服1号、口服2号、口服0号、短效十八甲,服用方法:每次从月经来潮第5天开始服用,每晚服一片,连服22天,漏服药一片,在12小时内补服一片,如漏服2片或以上,该周期需同时加用外用避孕药方法。

长效避孕药服用方法是:初次服药时,从月经来潮的第5天和第25天各服药1片,以后每月按第2次服药的同一日期服药一片。

3、讲上环术后随访内容:
(1)月经是否正常;(2)有无腰痛与腹痛;(3)白带有无变化;(4)有无阴道出血;(5)有无脱环。

结扎术后随访内容:有无发热,刀口有无出血,有无红肿渗出液,节育效果,精神状态,女扎术后还应询问月经情况(周期、经量)有无变化。

引、流产术后随访内容:有无发热,有无阴道出血,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帮助受术者去医院检查治疗。

第四讲(2012年04月05日):
1.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确保这一制度正常、健康、稳定实
施。

2.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五讲(2012年06月3日):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二、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生家庭,凭证享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居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六讲(2012年08月05):
1、流动人口知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①申请,向村委会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村委会审核同意,
签字盖章;
②办证,外出人员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到乡(镇)计生办审核盖章、签字、办理《婚育证明》;③签订合同,在办证的同时,本人与乡镇计生办签订合同。

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 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

人口计生知识考试(201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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