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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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
(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
(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
(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
(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
理服务;
(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
大会、业主代表会议;
(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
(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业主按照法定比例、标准和方式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维护和提升物业质量,维修和更新物业设施设备,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以及支付物业服务企
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税费等合法支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由业主代表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自己的业绩承诺,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物业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业主权益保护体制,保护业主的权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权益维权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未履行相应的维修和养护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法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法由省级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管理办法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