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案计划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粤建城函〔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抓实“关键小事”。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垃圾分类工作放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中来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对表《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发挥示范片区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转化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成果,促进全区域垃圾分类有效提升。
三、聚焦关键环节,建立全程分类体系。
各地要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全周期减量机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并强化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利用技术要求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源头分类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
3.2定时定点收集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3.3直收直运收集在规定时间段内,收集车辆按固定路线直接接收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4 总则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4.2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
4.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
4.4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设施设置指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编制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第二章名词释义 (2)第三章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4)一、居民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4)二、办公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6)三、公共场所分类投放点设置 (8)四、文教区分类投放点设置 (11)五、医疗机构分类投放点设置 (13)六、餐饮行业分类投放点设置 (15)七、集贸市场分类投放点设置 (16)八、其他产生源分类投放点设置 (17)第四章分类收集站设置指引 (18)一、基本规定 (18)二、规划选址与设置 (19)三、规模与类型 (20)四、收集容器与建构筑物 (22)五、运行与维护 (25)附录 (26)附录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7)附录2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参考图例 (28)附录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牌参考图例 (29)附录4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参考图例 (31)附录5 生活分类收集站参考图例 (38)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指引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第二章名词释义2.1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颁布时间:2011-02-1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1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升辉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xx〕1号)的要求,确保我校生活垃圾分类稳步推进,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是学校垃圾分类责任人,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是垃圾分类主管,负责学校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后勤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垃圾分类培训(授课、视频、竞赛、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驻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
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全体师生员工、家属及驻校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天对学校各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流向进行登记。
八、按照属地街镇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接受属地街镇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2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分类作为一种有效的垃圾处理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城市的重视。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大城市,也在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广州市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制定了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提高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二、实施步骤。
1.宣传教育。
垃圾分类工作的第一步是宣传教育,广州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学校宣传等多种途径,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2.建立分类收集点。
广州将在各个社区建立垃圾分类收集点,方便市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同时,还将建立可回收物回收站和有害垃圾收集点,方便市民投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3.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广州将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违规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程度。
4.推动资源化利用。
广州将积极推动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通过建立合理的回收体系,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减少资源的浪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5.加强技术支持。
广州将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引进先进的垃圾分类处理设备,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顺利实施,广州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预期效果。
通过广州垃圾分类行动的实施,预期将有效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广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广州市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态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粤建城〔2021〕224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及试点方案(初稿)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管理方法〔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施行细那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是指按分类后其他垃圾的排放量计算征收垃圾收运处理本钱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专用垃圾袋随袋计量征收〔以下简称:随袋征收〕或者按桶计量征收(以下简称:按桶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通过购置专用垃圾袋或按桶缴纳垃圾收运处理费。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
第四条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那么,按照补偿垃圾收运处理本钱的要求确定征收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计量收费形式。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开展以及垃圾处理本钱的变化,收费标准将随之调整。
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方法的组织施行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市全部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总本钱和单位本钱(每公斤生活垃圾的处理本钱)计算生活垃圾计量征收单位容积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包括清扫保洁、搜集、转运、处理和处置等本钱。
垃圾处理费采取从量征收方式,所规划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案如下: 垃圾处理容量(公斤)升)垃圾密度(公斤单位成本(元)升)(元垃圾单位容积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可回收物有偿回收;有害垃圾免费回收;餐厨垃圾不收费;其他垃圾随袋征收或按桶收费。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型废弃物,由居民与环卫部门约定时间、地点清运,免收收运处理费。
第八条 本方法所称专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规格、款式和容积,经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公告的专用盛装经过分类后其他生活垃圾的专用袋。
第九条 居民户和暂住人员在政府指定的销售处购置专用垃圾袋,对生活垃圾分类后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专用垃圾袋投放到其他垃圾搜集容器。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目录目录 (1)1 适用范围与编制依据 (2)2 规划选址与设置 (3)3 配套设施 (5)4 管理维护 (6)5 补充说明 (7)11 适用范围与编制依据1.1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全市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行管理小区、城中村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以下简称“投放点”)设置。
1.2本指引的编制依据:《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2011)》《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238-2015)》《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委〔2019〕14号)《广州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22 规划选址与设置2.1选址要求2.1.1投放点的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灵活掌握、自主调整的基本原则。
2.1.2投放点的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预留发展用地。
2.1.3投放点的设置应符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畅通,投放方便,清运便捷,维护管理简单。
2.1.4投放点宜综合考虑投放、督导、清运、环境感观等因素,科学选址。
选址应具备供水供电及污水排放等条件。
2.1.5投放点的设置不能影响人行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2.1.6投放点的设置因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2设置要求2.2.1投放点分为定时投放点和误时投放点两种。
定时投放点为按指定时间段开放的垃圾分类投放点,7:00-9:00投放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18:00-21:00投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及其他垃圾。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穗分类办2011 〕8 号签发人:李廷贵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关于明确第二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先行推广实施区域的决定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广州市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确定越秀区北京街等34条街道、嘉和苑等100个商品房住宅区(详见附件)为第二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先行推广实施区域。
请各区、县级市和相关单位立即制定实施方案,在上述区
域宣传动员,按规定配置分类收集容器,调整生活垃圾运输车
辆,优化分类收运点、线,明确四类垃圾的流向,确保从1月
1日起,上述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二o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广州市第二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先行推广实施区域
附件广州市第二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先行推广实施区域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垃圾分类厶决定
广州市城管委办公室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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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公交视频、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商品。
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三)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个体回收人员;(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一)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至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