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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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解读
解读一
解读二
(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相关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三是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机制、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 度,发挥风险管理作,并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四是规定了鼓励措施。要求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保险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 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优先进入工业园区的条件,以及享受有关产业扶持 政策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间可以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 3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一是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二是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 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政府令
03 相关报道 05 修订解答
目录
02 实施办法 04 修订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经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 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该《办法》共17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8月4日
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保障生产经营单 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 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相关报道
7月23日下午,第十二届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 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实际,《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
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由修订前17条,变为修订后15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 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 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 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三)完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本次修订针对一些保险公司只卖保险、没有服 务,预防技术服务层次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企业投保积极性小等问题,修改原第 五条、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 故预防;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应当与投保的生 产经营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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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推行范围、原则、机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原则为“政策 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订、投保主体、保险费的确定、保险费率的调整。 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保险费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当前,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较其他行业安全风险高,有必要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 化服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八大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12月出台的《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约4万家, 其中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约1.7万家,安全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在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强化事故预防等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依法参与的原则。
2020年5月11日,省政府发布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中 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 容。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 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 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 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修订解答
2020年5月6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将于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