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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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检验科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病人和检验科人员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有毒和易燃、易爆试剂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员在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科主任要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3.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置、手套。
4.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对病人进行采集前消毒。
6.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消毒灭菌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7.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按医疗垃圾处理。
8.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
9.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
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消毒处理,防止扩散。
10.对贵重仪器责任到人。
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证实验室电、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负荷用电。
使用电炉时一定要有人看守。
下班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注意防盗。
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2.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的环境中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水灾和爆炸等事件的发生。
13.保护好防火设施,保持走廊通道畅通,便于火警时人员安全撤离。
14.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感染,防止泄密。
15.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如发生医疗暴露等事件,要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不得延误。
16.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检验科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在生物实验室中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人员安全、实验装备安全、实验材料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检验科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生物安全责任和任务,确保生物安全工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生物安全管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核心,有序进行,科学合理,并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五条检验科应设立专门的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本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物安全责任和任务
第六条检验科应明确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任务,确保每位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都应有强烈的生物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生物安全责任,将生物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管理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第八条检验科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检验科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包括检验科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实验人员安全管理
第九条检验科应严格实验人员安全管理,包括实验人员入职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实验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条检验科应制定实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检验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实验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确保实验人员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实验人员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工作时,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实验服、防护手套、眼镜、口罩等。
第四章实验装备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检验科应对实验装备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实验装备的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更新等。
第十四条检验科应制定实验装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实验装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检验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装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装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实验材料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检验科应对实验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实验材料不受污染和变质。
第十七条实验材料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实验材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检验科应对废弃物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废液、废气、废固体等。
第十九条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七章生物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检验科应建立健全的生物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生物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第二十一条检验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生物事故应急管理人员,负责生物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检验科应建立健全的生物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应急措施,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
第八章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检验科应定期对本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检验科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接受生物安全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检验科生物实验室,包括病毒实验室、细菌实验室、基因实验室等。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检验科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检验科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