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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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监测队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信息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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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 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 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 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 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 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 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 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 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 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 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 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 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 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 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 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 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 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 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 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 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 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 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 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 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 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 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第二百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 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 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 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系统相关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 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 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 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 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 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压风自救设施技术特征
参数指标
压风压力
0.3~0.7 MPa
单个装置耗气量 100~150 L/min
重量
1.65 Kg
减压阀指标
输出压力调节范围 ≤0.9 MPa
减压噪声
≤85 dB(A)
操作方式
手动调节、操作
供气方式 连接压风系统或单独配气站(地面)
供风能力和管路断面要求:
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
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
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
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
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
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
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方法为加强分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平安生产行业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标准》〔 AQ1048—2007〕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经理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部门为监控室,分管副经理和监控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监控值机员负责日常的值机、巡检和故障登记,监控维修员负责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

第三条监控室要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和正常稳定运行。

要为系统配备不少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保证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第四条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上报。

要定期对系统进行软硬件的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必须保证系统的双机备份功能,主备机必须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并配备声光报警装置。

第五条监控值机人员必须掌握井下监测分站以及无线接受器的具体安装位置,班中定期巡检系统主备机及LED屏管理主机的运行状态,并仔细填写各项记录。

遇到监测分站或无线接受器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监控维修工处理。

第六条监控维修工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撤除,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维修,每天对井下设备及线缆进行巡检,并填写相关记录。

第七条要严格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在系统主备机上安装其他软件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以防病毒感染。

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系统主备机。

第八条各部门人员如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监控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系统人事根底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各部门人员的无线编码发射器出现故障要及时与监控室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加强系统分站及无线接受器的管理。

维护人员要每天检查系统设备及电缆,保证设备及电缆的完好。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损坏、拆卸井下分站和无线接受器,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安装在各队辖区内的系统设备及线缆由各队负责日常管理,承当人为损坏或丧失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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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主机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漏读率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工作异常人员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4.1 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和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和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4.3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其他井下产品:-25% ~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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